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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草案立法院三讀通過 |
攸關我國專利及商標審查制度根本之「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及「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於本(八十九)年元月十四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這二個條例對我國專利與商標審查官的晉用資格、訓練、升等等事項加以規範,使專利與商標審查制度法制化,將有助於我國專利與商標審查品質之提昇。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陳明邦表示,這二條例是依專利法與商標法規定,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資格須以法律定之,基於專利與商標係智慧財產權之審查,涉及專業領域,審查官法制的建立,對於提昇我國專利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至關重要,必須進用合於資格的專業審查人才從事審查工作,才能正確的審查,以避免事後紛爭的發生。 |
然而目前智慧財產局每年受理專利申請案收件量近八萬件,商標申請案收件量約五、六萬件,審查人力有限,業務負擔極重,以專利審查為例,目前高普考類科有限,尚難完全充分供應各科技領域之專業人才,況且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專利審查人才羅致相當不易,為使該局業務繼續順利推動,該局目前除規劃經由國家考試任用審查官外,同時提出該局組織條例修正案,增定第十六條之一,由法律授權行政院另定聘用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專業人員之資格,仍保留已往經由公開甄選方式聘用專業人員從事專利審查工作,以及續聘具豐富審查實務經驗之現職聘用人員從事專利及商標審查工作,以免審查經驗產生斷層現象,惟其聘用人員名額仍應依照該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所規定,不得超過全局法定編制員額百分之二十之上限,俾在符合法律的規範下,繼續有效率地推動與提昇該局專利、商標審查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