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期 89年01月31日

智慧局日前擬具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標示
(Chip Marking)執行方案(草案)

為有效防止電玩晶片之仿冒,我國半導體業者在自律之精神下,自八十八年七月七日起實施晶片標示制度(Chip Marking),對於光罩式唯讀記憶體(MASK-ROM)產品,植入辨識記號,提供執法部門及智慧財產權人防偽追蹤,現階段正積極結合政府輔導力量,期建構周延完善晶片標示制度。該制度除表示我國廠商對自己產品之負責外,並顯示我國對保護智慧財產權之重視。

 光罩式唯讀記憶體晶片標示(Chip Marking)執行方案(草案)係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提出之研究報告,該局再修正後之方案,為使是項方案更為周延、可行,該局期望本方案相關業界,能提供寶貴意見,建立共識後實施。

 本執行方案適用廠商範圍有三類:
(1)在我國進行Mask-ROM晶片製造之國內外設計廠商。
(2)在我國進行Mask-ROM晶片製造之代工廠商。
(3)在我國設計並製造Mask-ROM晶片之廠商(以下簡稱IDM廠商)。

 為使本執行方案,在執行上能符合可追蹤性精神,以達到杜絕Mask-ROM晶片涉嫌盜版侵害著作權之效益,特訂定本執行方案執行滿一年後,進行檢討改善,俾使本方案更週延與完善。

 是項方案並就MASK-ROM晶片標示作業、申請、受理MASK-ROM晶片標示登錄及晶片標示登錄機構權責與資格等事項予以規範。

 此外,該方案並有下列相關配合措施:
(1)促使廠商辦理晶片標示登錄之機制
 依貿易法之規定,發佈行政命令規定Mask-ROM晶片出口時,設計廠商、晶片代工廠商或IDM廠商應檢具晶片標示登錄機構核發之〝復函〞或〝晶片標示登錄證明書〞;未檢具者,於補件後始准出口。
(2)對不配合登錄制度之廠商因應方式
 主管機關及登錄機構不定期查核、追蹤,併研議請相關單位分工,對該廠商列名加強各項業務查核。
(3)對配合已完成登錄之廠商出口作業
 國內廠商生產之晶片以外銷居多,對已取得晶片標示登錄證明之出口晶片,海關加速通關作業及貨物放行。
(4)訂定業者晶片標示登錄自律公約
 配合參與晶片標示登錄之實施制度,合法、授權生產,決不生產侵害智慧財產權不法之產品,並同意政府主管機關及登錄機構得隨時進廠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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