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期 89年01月31日

智慧局公告「顏色組合商標及服務標章申請註冊要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本(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以智商字第89500008號函公告「顏色組合商標及服務標章申請註冊要點」。茲將是項要點全文刊載如下:
顏色組合商標及服務標章申請註冊要點
(1)為辦理商標法(以下稱本法)第五條所稱顏色組合商標之申請註冊,特訂定本要點。
(2)本要點僅適用於單獨以顏色組合為商標申請註冊者。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組合之聯合式商標圖樣申請註冊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3)本要點所稱顏色組合商標,係指由二以上可區隔之顏色組合而成,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之全部或一部分者而言。
(4)顏色組合商標應具有識別性。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檢具使用資料證明之,並依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5)顏色組合商標之註冊,除依本法第三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指定使用商標之商品類別及商品名稱填具申請書外,並應檢附下列書件提出申請:
 ヾ顏色組合商標圖樣一式十五張。商標圖樣應用虛線將實際使用之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態樣表現出來,於適當部分施以所使用顏色,並聲明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之形狀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
 ゝ黑白(墨色)圖樣三張。黑白圖樣應將所使用之顏色組合分別區隔,並提出以文字詳細敘述顏色組合商標所使用顏色之書面說明(公告表)一份。
 ゞ顏色組合商標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之態樣(如顏色實際標示之特殊方式、位置、內容)以及實際顏色(如色彩種類、明度、漸層等)之詳細說明書。
 々顏色組合商標使用於液狀或粉狀商品,若從包裝、容器外觀可明顯辨識者,適用本點之規定。
(6)顏色組合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類二以上之商品者,應依下列情形提出申請:
 ヾ使用型態相同者,得描述其中一種商品之使用態樣,提出一件商標之申請。
 ゝ使用型態不同者,應提出不同商標之申請。
(7)顏色組合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有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十款本文之適用:
 ヾ商品產製過程自然產生者。
 ゝ經濟上考量所必須或通常採用者。
 ゞ為發揮商品之功用所需要者。
(8)顏色組合服務標章準用顏色組合商標之規定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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