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卷五期 89年03月16日

追加案經審查有不符追加專利實質要件時,應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限期申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以(88)智法字第88861119號函公告修正該局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公告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第六章第三節追加專利第1-6-21頁內容。茲節錄該頁修正之內容如下:「追加案經審查有不合前述實質要件時,因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限期申復」。
 按原公告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第六章第三節追加專利第1-6-21頁中,敘及「追加案經審查有不合追加專利實質要件時,因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而予以核駁」,惟不符追加專利實質要件,因與不符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法定不予專利之要件不同,故為維護申請人權益,在審定前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限期申復,使申請人有選擇說明之機會,是以修正前開基準內容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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