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卷七期 89年04月16日

智慧局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及侵害鑑定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89)智法字第89860011號函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及專利侵害鑑定基準有關新式樣物品近似性認定與分類之關聯性之內容。茲將公告事項刊載如后:1.專利審查基準第3-2-3頁第6行「是否為同類商品」修正為「是否為近似物品」、第3-2-4頁第4及5行「其與同一大類物品之近似範疇應較大」修正為「其較一般既有功能物品之近似範圍應較大」。2.專利侵害鑑定基準第十章新式樣申請專利範圍第二節之四「相同或近似之同類物品」及其說明修正為:「四、相同或近似之物品:新式樣專利應指定所施予新式樣之物品,其專利範圍除及於相同物品之相同或近似式樣外,亦擴及於近似物品之相同或近似式樣。因此判斷新式樣專利侵害時,首先應確定系爭物品與新式樣專利權係屬相同或近似之物品,若不屬相同或近似之物品,則系爭物品與新式樣專利縱使為相同或近似之式樣,仍難認定其已牴觸該新式樣專利權範圍。」
 本次修正係智慧局參酌八十八年八月公開之聯合新式樣審查基準中有關近似物品之認定原則,該局原八十三年十月公告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新式樣篇)第二章第二節之一「新穎性之概念」後段近似之判斷要點(第3-2-3頁第6行)、二之(二)「全新物品與既有物品」(第3-2-4頁第4、5行),以及八十五年一月公開之「專利侵害鑑定基準」第十章新式樣申請專利範圍第二節之四「相同或近似之同類物品」等相關內容局部應配合修正,以兼顧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之趨勢及求取基準之一致性。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