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卷七期 89年04月16日

智慧局公告修正「類似商品及類似服務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本(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以(89)智商980字第089500009號函公告修正「類似商品及類似服務審查基準」。是項基準四規範「類以服務之認定,應綜合下列各項因素而非僅就單一因素判斷之:」,而原基準四(二)係規範「所提供服務之內容愈相同或相近,被認定為類似服務之可能性較高。例如:飯店與旅館服務、電影院與錄影帶節目播映業(MTV)。」本次修正則係刪除前揭規定之「(MTV)」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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