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台灣,相信有很多朋友到金融機構都早就不用「圖章」了,而以「親筆簽名」取代帳戶的「印鑒」,台灣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也不能沒有法定人士「簽名」。但是在大陸,對於「印鑒」的使用,卻有天差地別,如果台商到大陸還以台灣印象看待「公司章」,凡事「想當然爾」,那可能在不知不覺中犯下不可彌補的錯誤!
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大陸法律工作者
謝銀玲
案例:某甲在新年假期後,上班的第一天,便接獲上海公司財務人員的報告,公司的存貨在假期過後,隨舊年「驟然消失」;另外,公司的所有法律文件也不翼而飛,而更可怕的是,公司的「門市部」卻在某新招牌(A公司)底下照常運行(人員還是本公司的老員工)。與房東聯絡後,某甲才發現,門市部的租賃合同都被「合理」解約了,房東與該門市部「新招牌」所載A公司已訂立新的租賃合同,經查證,這一則偷天換日的把戲,都是某甲公司的大陸籍業務經理某乙一手所為。
這位經理某乙不是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總經理,但是台商某甲一貫將公司「印鑒章」交給該經理保管,現在某甲向房東抗議:他並沒有授權某乙處理租賃合同解約事宜,但是房東出示蓋了公司印鑒章的解約協議,合法且沒瑕疵,房東不予理會,某甲驚呼沒道理,他不承認!因為他沒有簽名,他是法定代表人呀!但是,物證如山,某甲真的可以因為沒簽名而不認帳嗎?事情大條了。
「公司章」與「代表人簽名」孰重孰輕?
那麼回到本題,到底一份只蓋公司大章、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對外文件,公司應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台商某甲真的可以因為沒簽名而不認帳嗎?答案是:不可以。這份租賃合同的解約協議是有效的。
某甲想起訴房東,但本案律師的答覆是:「公司印鑒章是公司對外的法定信物,法定代表人沒有簽字,並不影響本解約協議的法律效力,房東不須對某甲負違約責任」,該業務經理某乙從擅自解除租賃合同,到將公司存貨轉賣給「新招牌」所載公司,乃至於與原公司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都蓋上公司印鑒章,並且將公司所有相關原始文件帶走,公司沒有任何相關文件可以對抗某乙的超越職權行為。
而相對人(如房東、離職職工)手中所握的相關法律文件,又都有合法的公司印鑒章,某甲的公司根本無法對任何相對人訴求違約責任,唯有對該業務經理某乙內部處理,但這又是另一個問題了(尤其某乙的經理勞動合同也被帶走)。所以,不要以為法定代表人沒有簽名,公司對外的行為就無效,公司章真的不能不看緊。
台商對大陸司法系統的迷思
至此,台商某甲對大陸的司法系統有了很大的疑問,雖然某乙將證物抹得一乾二淨,但是從故事的演進,我們完全可以看出某甲的無辜性,可是律師卻依然勸某甲不要起訴某乙,為什麼?難道這就是法律的正義嗎?這麼沒有公正性的正義?
其實,這裡存在台商對大陸司法系統的迷思,雖然大部分在台灣的公司不一定聘請「法律顧問」,但是一般民眾對於台灣法律系統之為「大陸法系」,法官的「自由心證」都存有一定的尊敬與寄望,「心證」事實上真是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那是「良心與道德」的防線,如果故事明擺著是一樁蓄意致人損害的案子,縱然證物不夠完整,法官仍可以秉其職務的「上方寶劍」──「自由心證」協助本案合理地判決。
尤其在大陸,從歷史面看,世人皆云大陸是「人治」非「法治」社會,大陸千方百計要擺脫這種惡劣印象,從江澤民在位時,就不斷宣揚要「依法治國」,要「法治」就要講實憑實據,沒有證據確鑿的情況,誰敢判?對於法官,到底「司法形象」重要?還是「道德良心」重要?這是一個值得玩味的邏輯!
我們再從司法實踐上看,目前大陸法院判案,基本上是:「文件審」重於「庭審」,「庭審」在很多時候只是形式,如果「文件審」(包含證物的提供)已經不「在理」了,那麼在「庭審」時,律師不會有多大的發揮空間,不是律師口才好就管用的,有時不是「人在思考」,反而是「物在說話」,這是現實,也是個別法律工作者很難突破的,那麼難道就沒辦法了嗎?那怎麼保障台商的最後權益呢?
法律專家的建議是:「正本清源」,全世界任何經濟型態的社會都一樣,經商想要從法庭上討回公道,那真是緣木求魚。「正本」就是要將所有的可能涉訟的機會,都防堵於未發之際,這裡有兩個觀念,一個就是將公司所有的法律文件(包括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建立時,就應該立於「不敗之地」,每份文件的製作都應該考慮周全,對於涉訟可能的情況都要先期掌握;另外一個觀念,也是一種習慣,養成平常保留任何公司文件以及簽收條的習慣,尤其對所有對外文件,不可以隨便蓋章或簽字,任何一個動作都可能成為未來訴訟的關鍵,一個圖章、一個簽字、一份文件,不論經商或生活,這些都是將來決勝負的前衛哨站,萬不可輕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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