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中國大陸商務部
【發佈日期】2005-03-07
【生效日期】2005-04-01
(商務部令2005年第9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及其分支機搆(以下簡稱國際貨代企業),應當向商務部或商務部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
第三條 商務部是全國國際貨代企業備案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國際貨代企業備案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商務部委託符合條件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負責辦理本地區國際貨代企業備案手續;受委託的備案機關不得自行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備案。
備案機關必須具備辦理備案所必需的固定的辦公場所,管理、錄入、技術支援、維護的專職人員,以及連接商務部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管理系統)的相關設備等條件。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備案機關,商務部可出具書面委託函,發放由商務部統一監製的備案印章,並對外公佈。備案機關憑商務部的書面委託函和備案印章,通過資訊管理系統辦理備案手續。對於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以及未按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辦理備案的備案機關,商務部可收回對其委託。
第五條
國際貨代企業在本地區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有計畫單列市的省份仍按省和計畫單列市的管理範圍進行管理)。
國際貨代企業備案程式如下:
(一)領取《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國際貨代企業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備案機關領取《備案表》。
(二)填寫《備案表》。國際貨代企業應按《備案表》要求認真填寫所有事項的資訊,並確保所填寫內容完整、準確和真實;同時認真閱讀《備案表》背面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三)向備案機關提交如下備案材料:
1、按本條第二款要求填寫的《備案表》;
2、營業執照複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第六條 備案機關應自收到國際貨代企業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五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在《備案表》上加蓋備案印章。
第七條 備案機關在完成備案手續的同時,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國際貨代企業的備案資訊材料,依法建立備案檔案。
第八條 國際貨代企業應憑加蓋備案印章的《備案表》,在30日內到有關部門辦理開展國際貨代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從事有關業務,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有關主管機關註冊的,還應當向有關主管機關註冊。
第九條 《備案表》上的任何資訊發生變更時,國際貨代企業應比照本辦法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在30日內辦理《備案表》的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其《備案表》自動失效。
備案機關收到國際貨代企業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即時予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國際貨代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按要求向商務部或其委託機關(機構)提交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檔案資料。商務部和其委託機關(機構)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國際貨代企業已在工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自營業執照註銷或被吊銷之日起,《備案表》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備案機關應當在國際貨代企業撤銷備案後,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
第十三條 國際貨代企業不得偽造、變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和出賣《備案表》。
第十四條 備案機關在辦理備案或變更備案時,不得變相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原經審批從事貨代行業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備案。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國際貨代企業按照《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國際貨代行業協會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企業備案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作用,加強行業自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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