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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所得須併同台灣所得申報
文:編輯部輯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台灣人民在大陸工作而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必須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另外,可申報大陸配偶免稅額,或是當另有扶養大陸地區直系尊親屬、子女及兄弟姐妹時,若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則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指出,當台灣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依照台灣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應併同其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所稅,申報時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於結算申報書,又其所得如果是取得人民幣,則應換算為新台幣,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台幣與人民幣的折算率為4.039比1。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免稅額時,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另有扶養大陸地區直系尊親屬、子女及兄弟姐妹時,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需逐年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是列報扶養大陸地區非屬上開親屬的其他親屬,必須要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同居事實,否則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至於上述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的所得稅(含扣繳與自繳稅額),必須檢附海基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才可在我國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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