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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國人在大陸就業新規範
前言:甫修訂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即將自十月一日起實施,而其與10年前初頒佈時的內容相比,不僅有重大的突破,其後續可能造成的影響,更值得我台商留意,如新《規定》,除放寬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崗位條件、應具備條件外,也簡化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手續、增加用人單位應為聘僱的台灣居民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

文 / 富蘭德林事業群,法律一部主管劉鐵華

2005年六月十四日,大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了修訂後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05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實際上,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相關管理內容,早在1994年大陸政府就曾頒佈《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的規定》;本次《規定》的修訂與實施,除了在內容上較以前有了比較重大的突破外,後續有可能造成的影響,更是值得已在大陸投資的台商,或是已在大陸工作與正準備前往大陸工作的個人進一步關注。

與10年前的內容相比,修訂後的新《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變化:

放寬了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崗位條件
原規定關於內地用人單位聘僱台、港、澳人員的條件中,包括「聘僱的台、港、澳人員從事的崗位是內地暫缺適當人選的崗位」和「用人單位要有勞動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開具的,在轄區內招聘不到所需人員的證明,或在勞動部門指導下,進行公開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員」。也就是說,台港澳居民前來就業的崗位,至少應該是內地緊缺人才的位置,但新規定中已取消了這兩個條件,不再限制台港澳居民從事的崗位。

根據新規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自主聘僱台灣居民,這就擴大了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空間。至於用人單位可以是哪些,新規定中明確規定為「內地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依法登記的組織」。一般而言,台灣居民就業的用人單位,多為台商投資企業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台商借用大陸人頭設立的內資公司、各種培訓機構、醫療機構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就業崗位條件的開放,並不意味著所有崗位的開放。對於一些工作技能要求較高,且必須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的崗位,大陸政府實行了嚴格的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即考試合格後的人員方能具備從事該職業的資格和條件。同時,鑑於大陸政府認為開放可能會給某些工作崗位帶來的衝擊,或者基於意識形態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對於外籍及台灣居民,則給予了限制參加某些資格考試的規定。

從目前大陸已經向社會公開的資格考試,主要包括了報關員、國家司法考試、會計職稱、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導遊、執業醫師、外銷員資格、監理工程師、諮詢工程師、房地產評估師、註冊建造師、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等15項。除了職業資格考試外,大陸還實行了諸如房地產經紀人、保險經紀人、精算師、企業法律顧問、經濟師等多行業、多類別的職稱資格及技能資格考試。其中,目前允許台灣居民可以參加的典型職業資格考試主要有:

一、醫師資格考試:
根據2001年九月三日由大陸國家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公安部、國務院台辦、國務院港澳辦聯合頒佈實施的《關於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台灣居民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後,如在內地的醫療機構內,在執業醫師指導下,接受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所需的專業訓練即實習滿一年者,即可參加臨床、中醫、口腔三個類別的醫師資格考試,並可於考試合格後,獲得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資格證書》。

二、大陸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
早在1994年,大陸政府就已首次允許台港澳居民及外籍人士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到1999年二月五日,大陸國家財政部頒佈了《港澳台地區居民參加及外國籍公民參加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辦法》,明確規定台灣居民且具有大陸全國考試委員會認可的境內、外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或已取得境外法律認可的註冊會計師資格(或其他相應資格)的人員,可申請參加大陸註冊會計師考試,並可在通過後,成為大陸註冊會計師協會的非執業會員。而如果要由非執業會員轉為執業會員,還需在大陸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兩年以上的獨立審計工作及在大陸有固定住所,在申請時已累計居住一年以上。

其他諸如台灣居民向來關心的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公務員考試等,暫時並未對台灣居民開放。正因為台灣居民來大陸就業受到上述各種職業資格參考的限制,大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本次《規定》頒佈的記者招待會上,也明確表示,將在近期內向台灣居民開放十餘種的職業資格考試,盼擴大台灣居民在大陸的就業崗位範圍。

放寬了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應具備的條件
原規定關於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條件中,包括「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經歷」。新規定中則取消了這個條件。其用意實際係針對台灣在大陸就學的學生。這樣,沒有就業經歷的台灣青年在大陸高校畢業後,也可以直接在大陸就業。其他台灣居民只要符合用人單位要求的條件,可以同內地居民一樣平等就業。

從1987年的第一個進入大陸高校讀書的台灣學生,到目前約6,000人的龐大團隊,其學習科系也已從早期的中醫變成金融、企業管理、會計、法律等多元化科系。然而,早先關於實際工作經歷的規定,即使是用人單位中意的畢業新生,也不得不因為上述規定,而遭到勞動管理部門的回票,也造成了這些在大陸就學的學生就業困難的局面。大陸政府關於取消台灣居民具備實際工作經歷方可在大陸就業的規定,著實將為願意在大陸就學的台灣學生,以及那些隨父母經商而在大陸就學的台商子女,掃除了在大陸開始人生第一份工作的障礙。

簡化了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手續
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必須辦理就業證,作為就業的有效證明和保障合法權益的依據。原規定中辦理就業證的單位為省級勞動部門及其少數授權的地(市)級勞動部門。新規定將辦理就業證的許可權下放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聘僱台灣居民的用人單位可以就近到單位所在的地級市或地區勞動保障局為台灣居民辦理就業證。

此外,新規定還明確了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工作的時限;取消了台灣居民在同一個用人單位就業,續簽合同前要申請辦理延長就業手續的規定;取消了就業證年檢的規定。這些修改簡化了手續,將使台灣同胞能夠更方便地在大陸就業。

增加了用人單位應為被聘僱的台灣居民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
近年來,大陸的社會保險體系已經建立,並不斷完善,為了進一步保障台灣同胞在大陸就業後的合法權益,新規定增加了社會保險的內容。根據新規定,在大陸就業的台灣居民可以與大陸居民一樣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規定》出台後最引人注意的地方,在大陸就業的台灣居民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在大陸的台商投資者及就業者引起了不小的波動。究其原因,主要還是因為台灣居民多數是由台灣母公司派往大陸工作,一般都是在台灣與原單位發生聘用關係,也就是在台灣繳納相對應的勞健保或提撥勞退新制中的退休金等費用,在大陸,該台灣居民除了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很少人會去辦理社會保險費等手續,台商投資者在大陸也就不必多支出因辦理台灣就業者社會保險所必需承擔的單位支出。

然而,《規定》的頒佈,勢必意味著台商投資企業將大幅增加聘用台籍幹部的用人成本,以數字為例:如不把「住房公積金」列入社會保險金中,大陸目前的社會保險金應分為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生育保險金、工傷保險金五種,這五種保險金通稱為「五金」,其加起來的總比例各地不同,以台商最密集的上海、蘇州、昆山、吳江四地為例,五金的總比例分別是37%、33%、29.5%、29%,也就是說今後台灣公司將幹部派駐到大陸,必須多負擔台幹在大陸的社會保險費。

以2005年上海繳納社會保險金最高基數6,099元人民幣為例,由於台灣居民在上海申報的個人月收入一般都已超過這個上限,依此類推,台商在上海每聘用一位台幹,每個月就必需要多繳納2,256元人民幣(6,099×37%)的社會保險金,換句話說,如果台資企業共聘用了10位台幹,則今後1年將多出超過27萬元人民幣的人事成本。

無可避免地,這項針對台商大陸就業的新規定,將大幅增加企業聘用台籍幹部到大陸工作的人事成本,也會增加台籍幹部日後所必須承擔的個人社保費用,這就可能無形中影響到台商投資者對於台灣居民聘用的可能性,反而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台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機會,無論是台商還是台籍在大陸就業者,都應該要密切關注著大陸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關於上述措施進一步落實的情況,從而為自己下一步的人力資源或生涯規劃做好準備。
(摘自海基會94年7月號「兩岸經貿月刊」法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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