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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人身安全防患之道
文:華信統領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袁明仁

前言:本刊鑑於我台商到大陸投資經商,經常發生人身安全的問題,特委請專家針對曾發生在台商身上的案例進行解析,供我台商參考,並籲請我台商恪守財不露白勿太招搖、瞭解及遵守當地法令、掌握員工管理的技巧、注意門衛人員甄選、注意身邊重要人員的品德及操守、住宅或廠區宿舍安全防護等原則,以確保個人人身安全,避免惹禍上身。

台商人身安全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東莞虎門劉姓台商命案
在東莞虎門經營服裝廠的劉姓女台商,在2004年十月廿六日上午,由住家前往工廠上班途中失蹤,其後劉女在中國建設銀行及工商銀行的存款戶頭被分六次盜領,金額超過人民幣十九萬元,直至十一月五日晚間,東莞公安部門方證實,劉女已慘遭殺害分屍,主嫌犯是劉女廠裡已離職的劉姓員工,劉嫌夥同另兩名歹徒將劉女殺害後,還將被害人分屍,屍塊棄置在不同地點,歹徒做案手段十分殘忍。

根據大陸公安調查結果,案發當日,劉嫌在劉女離開住家正要搭車上班時佯裝巧遇,閒聊一陣子後,藉口開車順路載她上班,將被害人騙上車後,車上同夥的兩名男子隨即予以挾持,並搶走身上所有財物,劉嫌並逼問提款卡密碼,劉女本想破財消災,便說出提款密碼,可是沒想到歹徒竟然如此凶殘,在提款確認無誤後,便將她殺害。歹徒做案後,為了怕被發現,甚至還將被害人分屍,並將屍塊分別棄置在不同地區。

據瞭解,劉嫌過去頗得劉姓女台商的信任,在工廠裡表現良好。兩年前主動離職另謀發展,與廠方並無任何糾紛,離職後經常與老同事保持聯絡,劉女有時還會把工廠訂單包給劉嫌來做。

在劉女失蹤前兩天,劉嫌甚至還打電話到工廠問候。由於劉嫌十分瞭解劉女的習慣,知道被害人經常隨身攜帶台胞證、護照、存摺、印章和提款卡等貴重物品,而劉嫌離職後自己在外的發展並不十分順利,可能因欠下一大筆債務後,萌生了劫殺劉女的念頭。
此一命案的發生,對台商有以下幾點啟示:

(一)對大陸離職員工的邀約需特別謹慎,即使赴約也應自行安排在自己熟悉的酒店大廳,並自行前往。

(二)在大陸外出或上下班不要隨意搭乘他人的車子,即使是好意,最好公司有固定的司機或安排固定可靠的計程車,上車之前若有其他陌生人同車,切勿上車。

(三)不要讓員工瞭解自己的作息、生活習慣、家庭狀況及財務狀況。 

(四)萬一發生被劫持,應委婉與歹徒周旋,藉以脫身,亦不要惡言相向激怒對方,且萬不可說出取款密碼,否則歹徒錢一到手,在大陸殺人滅口的機會很大。

(五)對熟人不可疏忽防範,以免被熟人所害。

二、案例二:東莞虎門台商住宅四屍五命慘案
在2004年十一月廿五日,東莞又傳四屍五命重大刑案,與劉姓被害女台商住處相隔僅二百多公尺的一棟新大樓,傳出台商住宅四屍五命的慘案,遇害的台商複姓張簡,在東莞沙田經營首飾加工廠,之前一直都住在工廠宿舍,最近才剛搬進這棟新大樓,十一月廿五日下午,被發現陳屍於住宅內,同時遇害的尚有已懷孕的大陸女子、六歲女童及褓母。

據瞭解,涉案的歹徒在2004年九月為該名台商裝修新房時,發現其住宅十分富裕豪華,心萌歹念,於是偷配大門鑰匙,打算伺機做案。十一月廿四日下午二時許,嫌犯用偷配的鑰匙打開被害人的家門準備行竊,當時女童和褓母正在午休,被嫌犯的開門聲驚醒,歹徒見行跡敗露,便用匕首將她們殺死。當兇嫌翻找財物時,該名台商及懷孕的女子剛好返回家中,也被埋伏在門後的嫌犯殺害。歹徒搶走人民幣一萬餘元和一部手機後,迅速逃逸。

此一命案的發生對台商有以下幾點啟示:
(一)新家裝潢時,容易引起歹徒心生歹念,因此,裝潢時儘可能不要將鑰匙交給裝潢人員保管,裝潢完畢應重新更換鑰匙及保全設施,避免歹徒有機可乘。

(二)新住宅保全設施、保全人員尚未完善,且人員入住情況不多時,建議暫勿搬遷入住。

三、案例三:違法攜帶鉅額外幣進出境被海關拘留偵辦
2004年二月十一日,一台商從深圳羅湖口岸出境,海關關員在對其行李進行檢查時,發現該旅客在行李中夾藏10萬元美金現金及人民幣29萬元,未向海關申報出境。這名台商稱此款項系自己由境外帶入的購貨款,此次出境攜帶部分為購貨後的剩餘貨款。由於不能出具入境申報單,海關人員依法將超額貨幣扣留,並移交調查部門處理。 

自2003年九月一日和2004年一月一日,大陸兩度放寬個人攜帶外幣出境限額和人民幣進出境限額後,旅客違規超量攜帶貨幣進出境的趨勢有所下降,但春節假期期間,出境遊玩、購物的旅客超量攜帶貨幣的現象又多起來。據統計,2004年春節期間(一月卅日至二月十二日),僅羅湖海關就查獲旅客違規超量攜帶貨幣出境案件45宗,超量攜帶的貨幣案值折合人民幣共計325萬元。珠海拱北口岸同樣發生此一情況。據海關官員介紹,進入年底,部分企業和個人超額攜帶外幣進出境,以利核銷帳目、預付貨款,進出境人員因超額攜帶外幣進出境而被海關拘留調查。

此一案例對台商有以下幾點啟示:
(一)大陸進出境攜帶手錶、手機、手提電腦、數碼相機、數碼攝像機、音響、電視機、台式電腦、印表機、影印機等均為應稅物品,如在境外購買上述物品攜帶入境,海關將視不同情況責令補交稅款或作退運物品、沒收物品、罰款等形式的處理。

(二)現金攜帶有限額規定,大陸對於旅客攜帶人民幣和外幣出境都有明確的規定,旅客出境時切勿超帶現金,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其中大陸國內居民旅客攜帶外幣出境的限額是2,000美元,15日內多次往返的短期旅客攜帶外幣出境限額是1,000美元。旅客攜帶人民幣進、出境限額均為6,000元。旅客攜帶超出規定限額的外幣出境,必須持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並在通過海關前填寫書面申報單向海關申請。

(三)大陸規定非大陸國內居民每人出境攜帶人民幣的限額是20,000元。

(四)大陸進出境禁帶物品規定,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品,毒品、文物、反動、淫穢物品等,屬大陸禁止進出境物品,一旦攜帶被查獲,將依法懲處。

(五)根據大陸相關現行法規的規定,居民是指自然人、居民法人。在大陸連續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台商視為居民自然人。

(六)居民法人(在大陸註冊登記但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以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視為居民法人)包括在大陸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
(七)非居民是指除上述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八)在大陸經商的台商攜帶外幣出境時,應根據自己有效證件的簽證日期,判斷自己身分是居民還是非居民,據此決定攜帶出境的外幣數量。

(九)居民個人出境一次攜帶總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內(含2,000美元)、非居民個人一次攜出總金額折合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海關准予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十)居民個人一次攜帶出總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上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非居民個人一次攜出總金額折合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銀行憑攜帶人護照、有效簽證等材料簽發《攜帶證》,並在《攜帶證》上加蓋銀行印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

(十一)居民個人一次攜出總金額折合4,000美元以上、非居民個人一次攜出總金額折合10,000美元以上的,攜帶人應憑護照、有效簽證等材料,先向銀行申領《攜帶證》,然後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及有關材料到該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核准。外匯局根據有關規定,對所攜帶的外匯來源及用途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在銀行簽發的《攜帶證》上,加蓋外匯局核准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及外匯局核准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

(十二)進出境人員若有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出境,如有特殊原因,確需攜帶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出境的,應由攜帶人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對確有必要的,向銀行出具核准文件。銀行憑外匯局核准文件簽發《攜帶證》,攜帶人持《攜帶證》到外匯局蓋外匯局核准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及外匯局核准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

(十三)出境的台商由於一時的疏忽,攜帶外幣現鈔出境超過了規定數額而未經外匯局或銀行批准取得《攜帶證》,超過規定數額的部分外匯,如沒有走私等犯罪嫌疑,海關將予以扣留後放行外匯攜帶人。外匯管理機關將對超過規定數額的外匯金額以逃匯行為予以強制收兌,並視具體情節給予違法金額30%以上1倍以下人民幣罰款的處罰。

(十四)台商只要按規定如實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海關處理,就不會發生被拘留或被拘捕的情況;如果是以牟利為目的,違反規定攜帶大量外幣現鈔出境,將視其為走私行為,海關可以依法扣留攜帶人並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十五)台商除需瞭解大陸外匯攜帶進出境的規定外,亦需瞭解台灣的規定,入出境旅客及隨交通工具服務的人員,自2004年三月一日起,每人攜帶的現金規定,美金或其等值外幣為10,000萬元,新台幣為60,000元,人民幣為6,000元,超出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入境時由旅客或船機服務人員自行封存於海關,於再出境時准許攜出。而未經申報超額的幣券,經查獲者,由海關依法沒收。

台商如何做好人身安全保障
台商到大陸投資經商,應遵守當地法令,謹言慎行、財不露白、不談政治,以確保個人人身安全,避免惹禍上身。以下幾點提供台商人身安全保障的參考。

一、瞭解及遵守當地法令
台商在大陸投資過程中,可能因為不熟悉大陸的法律規定或是兩岸認知的差異,遭大陸有關單位以違反大陸有關法令為由,予以拘留、羈押或被限制出境。例如因觸犯大陸國家安全法遭到逮捕;違反大陸稅務規定(逃、漏稅)遭到羈押;違反攜帶超額外幣出境、攜帶大陸禁止之刊物入境等。因此,台商需瞭解在大陸經商有關的法律法規,以避免誤觸法網。

二、掌握員工管理的技巧
台商在大陸管理當地職工,應禁止任意對大陸職工進行涉及人身的辱罵、體罰行為,這不僅觸犯大陸《勞動法》,同時亦違反了大陸《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輕者受到口頭批評或罰款處分,嚴重者可能被判刑入獄。辭退大陸職工,應讓員工有申訴的機會,且不要造成員工的報復心理,若法律有規定的,應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以避免被辭退職工挾怨報復。相信將可減少或避免台商在大陸的人身安全發生機會。

三、注意門衛人員甄選
台商大都是住在工廠宿舍內,且宿舍的門衛大都由公司從應聘的民工中徵選,由於大陸民工素質參差不齊,有些是殺人犯、有些是失業盲流,若有老鄉慫恿很容易起不良的居心,或是管理過嚴,很容易引發報復心態,而對台商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台商亦可將廠房保安委託當地管理好的保安公司,以降低可能的風險。

四、財不露白避免太招搖
台商在大陸切記財不露白,從穿戴、住宅、交通工具、收付款狀況、薪資發放等,都可能給歹徒製造機會。此外,搭乘計程車切忌有陌生人同坐以防被劫;走在路上需防止摩托車靠近搶劫;走在路上需注意前後是否有人跟蹤或接近;回到宿舍需注意是否有人跟在後面。
五、注意身邊重要人員的品德及操守

台商聘僱的保姆、司機、報關員、會計人員、出納人員、人事、送貨人員等,都是身邊最接近且最瞭解公司狀況及瞭解台商作息動態的人,一旦因利益問題造成上述人員的不滿,所引發的人身安全問題更大。

六、住宅或廠區宿舍安全防護
台商一般住在工廠宿舍內,在宿舍內外需做好防火、防盜的多重監控系統,嚴禁非台籍幹部的進入,對於保姆進出需做好風險防範,避免大陸員工到台籍幹部宿舍。若是台幹在外面租屋時,應挑選治安環境及保安管理較好的房屋租賃,並注意左鄰右舍居住人員,是否有賭博、異常人員進出,同時做好租屋的安全監控及防護。

台商發生人身安全的危機處理
台商在大陸地區發生人身安全時,可以透過以下的管道來聯繫處理:

一、海基會的聯繫管道
在兩岸尚未協商簽定台商投資權益保障協議前,海基會對大陸台商之聯繫與服務,透過大陸各地台商協會等組織,提供大陸台商現地服務與及時的援助,來強化對台商人身安全及投資權益保障。

為提供台商及時服務,海基會自九十一年四月廿九日起,增設廿四小時緊急服務專線(02-27129292),提供台商或其家屬可以即時獲得相關專業諮詢與援助。當台商在大陸發生命案或重大人身安全案件時,海基會可透過兩會管道,要求大陸方面協助偵辦,同時隨時都有專人協助家屬趕辦相關證照,儘速赴大陸處理善後。

二、當事人透過私下解決
台商透過當地人脈關係協助解決糾紛,此一作法必須找到可靠且有人脈的人士出面,但若處理不慎,可能事情未處理完畢,已經發了很多冤枉錢。

三、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請求協助
台商亦可透過大陸各地的台商協會、當地地方政府、開發區主管、各地台灣事務辦公室,以及海協會等單位請求協助。

四、向台灣地區有關單位請求協助
台商可透過在台之親屬及友人,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經濟部大陸台商經貿服務中心及全國工業總會請求協助。

▊台商到大陸投資經商,應遵守當地法令,謹言慎行、財不露白、不談政治,以確保個人人身安全,避免惹禍上身。
▊透過大陸各地台商協會等組織,可強化對台商人身安全及投資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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