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交流 (158期)

常見發票管理問題

前言:自台商赴大陸投資以來,有不少的台商因為違規、違法而在大陸落馬,這其中更少不了是違反大陸的稅收政策和法律的個案。由於對經營企業而言,要獲得高利潤,在「開源」的同時,也須關注「節流」,不過,節流則必然會涉及到稅務的問題。為此,筆者乃將本文討論的焦點,擺在與稅務緊密相連的發票管理問題上,並告知台商其相關法律責任。

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上海永然投資諮詢公司執行顧問陸知信

中國大陸對於諸多台商來講,不失為一處投資寶地,一些台商企業也已經在中國大陸發展為知名企業,台商企業在大陸經濟中也占了不小的比重。但是,諸多台商在大陸取得成功經驗的同時,也有不少台商因為違規、違法而在大陸落馬的,其中少不得是違反了大陸的稅收政策和法律的個案。對於經營做企業而言,要獲得高利潤,在「開源」的同時,「節流」也是經營者所關注的,節流則必然會涉及到稅務的問題。在這裡我們要討論的是跟稅務緊密相連的發票管理問題,筆者願藉本文,將幾種典型情況依法予以剖析,並明瞭其相關法律責任。

對外貿易中「低開發票」問題

在大陸的外貿領域,出口發票分為「監製出口發票」和「自製出口發票」。「監製出口發票」是指由稅務部門統一印製和監管的出口發票;「自製出口發票」是指對外貿易經營者自行列印的出口發票。
所謂對外貿易領域中的「低開發票」,是指大陸外貿經營者提供給國外進口商的「自製發票」,金額低於外貿經營者出口報關時所提供的發票金額的行為,即同一批貨物,在大陸出口時的發票價格,和別國進口時的發票價格不一致。由於一些國家海關制度尚不完善,大陸部分企業向這些國家出口商品時,往往應一些不法進口商的要求,不得已提供自製的、票面價格低於實際出口報關價格的形式發票,以供進口商報關,達到逃漏進口國關稅的目的。
近年來,大陸外貿領域中低開出口發票形式的商業欺詐現象嚴重。很多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曾就中國大陸出口產品低開發票問題,以不同方式和渠道提起過指控、投訴、起訴、反傾銷調查、或採取限制大陸商品進入等針對性貿易救濟措施。低開出口發票行為嚴重影響了大陸商品、企業的國際社會形象,擾亂了大陸正常的對外貿易秩序。為此,大陸商務部起草了《低開出口發票行為處罰暫行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於2005年8月30日在大陸商務部政府網站發佈,徵求公眾意見。《暫行辦法》規定了對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處罰措施及處罰程序。
《暫行辦法》規定,對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大陸商務部依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初次違反的企業予以警告;對第一次警告後,2年內再次違反的企業除予以警告外,可以併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以上違法行為,對外貿出口經營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可視其情節,給予違法企業禁止其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內從事有關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處罰。《暫行辦法》生效實施後,大陸商務部將依《暫行辦法》規定,對違規企業進行處罰。大陸台商企業應重視低開出口發票問題,遵守大陸對外貿易法規,以免遭商務部調查、處罰,企業經濟受損。

境外關聯企業間低開發票問題

與上述低開發票不同,另有一種低開發票,則是指大陸外資企業透過與其境外關聯公司,操作轉移定價「關聯交易」,以高進低出的方法避稅,即高報進口原材料價格,低報出口為成品價格,如此,大陸外資加工企業利潤減少,甚至利潤呈現為零或虧損,而實際上企業利潤被轉移到境外關聯公司去了。這種「轉移定價」的關聯交易,使大陸外資企業逃避了大陸稅收,亦使境外關聯公司逃避了所在國稅收。
轉移定價的關聯交易,顯係違法避稅行為。轉移定價避稅一旦被中國大陸稅務機關查實,稅務機關將會責令行為企業補繳稅款,並處以罰款。大陸稅務機關正著手加強反避稅措施,2005年已與日本稅務當局正式簽署大陸第一個雙邊預約定價安排,以防範轉移定價避稅。大陸台商企業要慎重對待「轉移定價」避稅,應如實申報出口產品價格,切勿觸犯中國大陸稅法。

日常經營中「不開、漏開發票」問題

在大陸,商業、服務性企業普遍存在不開、漏開發票問題,尤其在商場、飯店等服務場所,大陸民眾一般沒有向企業索取「發票」的習慣,由此導致大家在意識上,忽視對不開、漏開發票違法性的認識。其實,不開、漏開發票是稅務違法行為。大陸發票管理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近年,嚴查不開、漏開發票的呼聲愈來愈高。大陸稅務機關也透過發票兌獎等方式,鼓勵民眾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向企業索要發票。不開、漏開發票,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實,稅務機關將追徵未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可處以罰款。
故,台商企業還是應按大陸「發票管理法」的規定,給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還應注意符合大陸「發票管理法」對開具發票的規範性要求。如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等。

結語

以上討論,希望能對台商在中國大陸發展事業有所裨益,開疆闢土、開拓市場固然重要,但是如果後院不鞏固,那企業也無法健康發展。而且不僅自己要行得正、坐得穩,也不能有意無意地為他人的稅務違規、違法提供便利,否則,也會引火燒身的。

▊大陸稅務機關透過發票兌獎等方式,鼓勵民眾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向企業索取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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