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快訊 (158期)

商標在大陸被搶註 有法度

文:編輯部

台灣知名商標「海霸王」餐廳、「華碩」電腦,在大陸被別人搶註了,該怎麼辦?連邦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李世章指出,台商可循大陸商標救濟程序,主張商標被他人侵權,撤銷被搶註的商標,保障自己在大陸市場的商業利益。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日前舉辦「商標及著作權」課程,李世章以中國大陸商標救濟程序為題表示,大陸商標法規定,商標侵權行為種類,除假冒和仿冒、銷售侵犯註冊商標權專用權商品、非法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銷售非法商標的商品等行為以外,還有一種「反向假冒行為」,這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銷售。
反向假冒行為的違法性,基本上並無爭議,但對於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則有兩種不同觀點,一是認為是商標侵權行為;另一則認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直至2001年,修改後的大陸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者。」已明確指出,此一行為可以商標法處罰。
李世章表示,將註冊商標用作商號在大陸上是一普遍性行為,企業名稱和商標相同,因涉及工商登記及商標法不同的法律體制,且循不同的申請程序,致使以往在實務上認為,企業名稱和商標相同的情形是可以併存的,不致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中,已將註冊商標用作商號的行為,認定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較為典型的案例是廣州「三菱」案,由於廣州某一企業使用三菱作為企業名稱,已使消費者誤認為三菱廣州分公司,最後主管單位責令這家廣州企業更改其企業名稱。
李世章表示,商標被侵權侵權者的法律責任有四種,包括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可以合併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當侵權行為成立時,尚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法律責任的適用,商標權人應積極主張其權益。(摘自2005.12.05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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