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介紹 (158期)

深圳海關進口貨物快捷徵稅通關管理辦法

文:編輯部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通關效率和管理效能,促進守法企業進口徵稅貨物便捷通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快捷徵稅通關,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申報進口指定範圍內的貨物時,海關按企業申報的稅則號列、價格、原產地等計徵稅款,實現徵稅貨物便捷通關,並進行事後評估和定期核查的一種後置式管理措施。
第三條 海關總署深圳商品價格資訊處(以下簡稱價格資訊處)是深圳關區快捷徵稅通關的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快捷徵稅通關資格的審核和後續管理。
第二章 申請程式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快捷徵稅通關:
(一)屬於深圳海關高信用等級企業;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向深圳海關納稅額達500萬元以上;
(三)具備規範、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財務管理、人事管理、物流管理、報關管理及單證保管等制度;
(四)設置專門從事商品歸類、價格及原產地管理工作的崗位;
(五)有熟悉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人員,並經海關培訓合格。
不具備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申請快捷徵稅通關的,須符合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條件,並委託具備快捷徵稅資格的進出口企業辦理通關手續。
第五條 企業向海關申請快捷徵稅通關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深圳海關快捷徵稅通關管理申請書》;
(二)企業管理制度資料,主要包括企業章程、財務管理、報關管理、物流管理、倉庫管理和單證保管等制度資料;
(三)經營情況報告書,應包括貨物流、資金流和單證流等內容;
(四)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五)上一年度已進口的主要商品清單,應包括商品歸類、價格、原產地等內容,並列明計畫納入快捷徵稅進口的商品類別;
(六)《自理報關單位註冊證明書》、《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七)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企業提交前款所列材料應加蓋企業公章。
第六條 企業應當向開展主要業務的現場海關提出快捷徵稅通關申請,情況特殊的也可向價格資訊處提出,並由價格資訊處轉相關現場海關辦理。
第三章 審核與授予
第七條 海關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實施不同類型的評估方法。
第八條 現場海關在收到企業遞交的申請後,應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結合企業在口岸的通關資信程度進行初步審核。初審同意的,報送價格資訊處,初審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初審工作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九條 申請企業通過初審後,海關對其上一年度及本年度的進口貨物,進行報關單資料評估。
資料評估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 資料評估工作完成後,海關對企業開展核查評估,並根據核查評估結果,由價格資訊處審定企業適用快捷徵稅通關管理意見。
核查評估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一條 經審查授予快捷徵稅通關資格的,海關發給企業《深圳海關快捷徵稅通關管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企業自第一次獲准適用快捷徵稅管理起首兩年內,有效期為一年;連續兩年守法、規範的,自第三年開始有效期調整為兩年。
企業在管理有效期內享受快捷徵稅通關便利。
第十三條 海關即時受理企業申請,每半年辦理一次快捷徵稅通關管理審定手續。
第四章 便利措施
第十四條 快捷徵稅通關企業進口指定範圍內的貨物時,海關在接單、審單、查驗等環節給予便利措施。
第十五條 快捷徵稅通關企業進口指定範圍內的貨物時,海關原則上按企業申報的稅則號列、價格計徵稅款,按申報的原產地監管,不作外轉處理。
第十六條 快捷徵稅通關企業進口指定範圍內的貨物時,除必檢商品外,海關原則上給予免於化驗待遇。
第十七條 海關與企業建立聯絡員機制,企業遇有歸類、價格、原產地等疑難問題可直接向海關關稅職能部門諮詢,海關提供專門服務。
第五章 後置管理
第十八條 快捷徵稅通關企業須在有效期屆滿之日一個月前向價格資訊處提出續期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續期申請書;
(二)《企業執行快捷徵稅情況報告》;
(三)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快捷徵稅通關便利。
第十九條 海關在收到企業續期申請後,組織核查小組對企業開展後續核查工作。
核查小組對快捷徵稅通關企業進口貨物進行分析評估,結合企業類型、貨物結構、通關監管情況等,採取有針對性的核查方式。
第二十條 經核查小組同意,企業可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並根據核查小組提出的審計目標對本企業進行審計,審計結果作為續期評估的參考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 對評估合格的企業,繼續適用快捷徵稅通關管理;對評估不合格的企業,終止其享有的快捷徵稅通關便利。
第二十二條 海關和企業之間建立聯絡員機制,加強雙方的溝通聯繫。
海關需將政策、法規、公告及時告知企業,企業需將企業變更情況、進口商品資料、貿易實際及變化情況等及時告知海關,
聯絡員機制執行情況作為續期評估的參考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 快捷徵稅通關企業應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價格資訊處提交上一年度執行快捷徵稅通關管理的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 快捷徵稅通關企業應向海關提供與其進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價格、原產地等有關的資訊資料和商品知識資料。
第二十五條 海關不定期組織開展快捷徵稅通關業務培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快捷徵稅通關企業應對進口徵稅貨物的歸類、價格、原產地等的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提供虛假材料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快捷徵稅通關企業有違規或走私行為的,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同時取消企業享有的快捷徵稅通關便利。
第二十八條 快捷徵稅通關企業被海關降為中信用管理等級及以下,其享有的快捷徵稅通關便利自動取消。
第二十九條 被取消快捷徵稅通關便利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獲得快捷徵稅通關便利。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深圳海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原《深圳海關進口貨物快捷審價通關操作辦法》(深關價[2003]496號文)同時廢止。

附件:
1、《企業需提交資料清單》
2、《深圳海關快捷徵稅通關管理申請書》
3、《深圳海關快捷徵稅通關管理通知書》
4、《企業執行快捷徵稅通關管理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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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大陸經貿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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