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交流(159期)

談原產地名稱保護

前言:對於「阿里山」等地名在大陸被申請為註冊商標事件,筆者認為,應從大陸對原產地名稱提供何種保護制度、已註冊「阿里山」等地名如何進行撤銷之申請,以及台灣具有地理標誌條件的地名應如何在大陸獲得保護三個面向加以探討。除此,他也籲請台商應加強在大陸商標註冊以保護自身權利,以及認為應還有更好的法律技巧可弭平本事件的威脅。

文: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賴文平博士

一、前言
媒體日前報導,包括阿里山、梨山、凍頂、杉林溪、日月潭、玉山、溪頭等七處台灣著名風景區及主要茶產區,已在中國大陸被大陸及台灣業者,在指定茶葉商品上申請註冊商標。此一消息引起台灣茶農的憂心,台灣「阿里山」等優質茶葉,除有被冒牌貨侵蝕而損其譽名外,尚可能遭商標註冊人以行政查處或司法程序被控商標侵權。
「阿里山」等地名在大陸被申請為商標事件,應從三個面向加以探討:一、中國大陸對原產地名稱提供何種保護制度。二、已註冊「阿里山」等地名如何進行撤銷之申請。三、台灣具有地理標誌條件的地名應如何在大陸獲得保護。

二、問題之探討

(一)中國大陸對原產地名稱提供何種保護制度
大陸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因此,該地理標記必須是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特點與信譽同有關地理環境或者人文環境有密不可分的聯繫,所以,不是所有原產地名稱都可以受到地理標誌的保護。地理標誌既然要給予保護,依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誌,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註冊。


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換言之,中國大陸商標法對地理標誌是採用集體商標及證明商標給予保護,而非商品商標,至於,如何申請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則另頒佈有「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以資依據,此種保護制度,基本上與國際間所採行方法相彷彿。


對於地理標誌之保護,除上述商標法外,尚有大陸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但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7月15日公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後,該<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即同時廢止。依<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地理標誌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誌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至此,中國大陸對於地理標誌之保護形成雙軌制,並由不同機關監督管理。


(二)已註冊「阿里山」等地名應如何申請撤銷
大陸商標註冊採用實質審查,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並予公告。而對於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屆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者,則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經查報載「阿里山」等地名商標,早已審定公告屆滿,核准註冊;因此,僅能依大陸商標法第四十一條就有爭議的註冊商標申請撤銷。


第四十一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答辯」。


由於,地理標誌屬於商標法第十六條之範疇,所以,僅能由利害關係人在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對中級人民法院之裁判不服者,則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國大陸對司法審判係採四級二審制;所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商標註冊之爭議為終審法院。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依大陸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係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誌的工具,並可以處以罰款。


「阿里山」等地名,雖為茶產區且為公眾所能共同使用,台灣茶農也可以援用大陸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即以普通正常使用加以抗辯,但是,在被動的防禦過程已造成台灣茶農重大的損失。


(三)台灣具有地理標誌條件的地名,在大陸如何獲得保護
依大陸<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國家質檢總局雖接受國外地理標誌產品在中國大陸的註冊及保護,惟至今其具體辦法尚未公布,因此,台灣相關地理標誌實務上尚難依該規定註冊及保護。唯一可行的辦法是依商標法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申請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註冊,以獲得保護。在實務上,有採證明商標註冊者,如武夷山大紅袍、霍山黃芽、廬山雪霧茶、安吉白茶、婺源綠茶、安溪鐵觀音。依中國大陸商標法規定,證明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提供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的法律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其指定註冊的商品或服務上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另外,必須呈報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一般包括以下幾點:

  1. 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社團組織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業務範圍等;

  2. 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意義,目的);

  3. 商標(標誌)含意;

  4. 該商標證明的內容簡介(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和特點);

  5. 使用該商標的條件、手續、程序。;

  6. 委託或指定檢測機構名單;

  7. 收取商標使用費及費用數額;

  8. 使用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和違犯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9. 使用權的喪失;

  10. 使用權的不可轉讓;

  11. 註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結論

「阿里山」等地名在中國大陸被申請為註冊商標後,民意代表、相關主管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或專家學者紛紛獻策,大致有:

(一)海基會去函海協會要求轉知大陸相關單位儘速撤銷不當註冊;

(二)循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處理該地名商標的問題;

(三)由業者以利害關係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案;

(四)向商標註冊人道德勸說,請其自行向大陸商標局註銷該註冊商標。
事實上,因本案尚非達到WTO爭端解決機制啟動之條件,也非商標局得依職權主動撤銷之範圍,縱使由茶葉公會提出撤銷,也必須就阿里山茶已屬大陸商標法所謂「地理標誌」負舉證責任,確非易事。即使就台商註冊地名商標,但以其至今未真正主張其商標權,是被動的保護自身權益,不宜單純認為其惡意搶註。台商從案例中,除學習到加強在大陸商標註冊以保護自身權利外,應該還有更好的法律技巧可以弭平「阿里山」地名被註冊為商標的威脅。

▊中國大陸商標法對地理標誌是採用集體商標及證明商標給予保護,而非商品商標。
▊大陸商標註冊採用實質審查,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並予公告。
▊台商應加強在大陸商標註冊以保護自身權利,以及認為應還有更好的法律技巧可弭平本事件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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