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健全統計數據監控制度
文:編輯部輯
大陸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根據這項決定修改部分內容,大陸將建立健全統計數據品質監控和評估制度,加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統計數據的監控和評估。這項細則2月1日起實施。
實施細則共六章、36條。條文規定,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國家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機關,負責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實施,維護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職權,依法查處違反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
修改後的細則明確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有統計法第27條第1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提出警告,並可處以人民幣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有統計法第27條第1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提出警告,並可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後的細則條文指出,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承擔國家統計局安排的各項調查任務,依法獨立開展統計調查,獨立上報統計資料。(摘自2006.01.03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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