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進出境展覽品的管理規定
文:編輯部輯
一、管理範圍
(一)進口展覽品
包括 :
1.在展覽會中展示或示範的貨物、物品;
2.為示範展出的機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3.展覽者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築材料及裝飾材料;
4.供展覽品做示範宣傳用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影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等。
對於為舉辦技術交流會、商品展示會或類似活動而進境的貨物,海關按進境展覽品的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二)出口展覽品
包括
:為了到國外舉辦經濟、貿易、文化、科技等展覽會或者參加外國博覽會,而運出的展覽品,以及有關的宣傳品、佈置品、招待品、小賣品和其他公用物品。
二、通關流程
(一)進境展覽品的通關流程是 : (1)備案;(2)擔保;(3)報關;(4)查驗;(5)佈展;
(6)展覽;(7)復出境;(8)核銷。
(1)備案:接待來華舉辦展覽會的單位,應當將有關的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關,並向展出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2)擔保:展覽品進境時,展覽會主辦單位、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提供擔保。擔保形式可為相當於稅款金額的保證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擔保書,以及經海關認可的其他方式的擔保。在海關指定場所或海關派專人監管的場所舉辦展覽會,可免於向海關提供擔保。
(3)報關: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在展出地海關辦理展覽品進口申報手續。從非展出地海關進口的展覽品,應當在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展覽品時,應向海關提交展覽品清單,清單內容填寫應完整、準確,並譯成中文。
(4)查驗: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于展覽品開箱前通知海關,以備海關到場查驗。海關對展覽品進行查驗時,展覽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場,並負責搬移、開拆、重新封貨包裝等協助查驗的工作。
(5)佈展:展覽會期間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製品及其它海關認為需要審查的物品,應經過海關審查同意後,方能展出或使用。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的印刷品和音像製品,不得展出或使用,並由海關根據情況予以沒收、退運出境或責令展出單位更改後使用。
(6)展覽駐場監管:海關派員進駐展覽場所執行監管任務時,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當提供辦公場所和必需的辦公設備,並向海關支付規費。未經海關許可,展覽品不得移出展覽品監管場所,因故需要移出的,應當報經海關核准。
(7)復出境。展覽會結束後,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展出地海關辦理海關核銷手續。展覽品實際複運出境時,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遞交有關的核銷清單和運輸單據,辦理展覽品出境手續。對需要運至其他設關地點複運出境的展覽品,經海關同意後,按照海關對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展覽品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複運出境。如需延長複運出境期限應報經主管海關批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舉辦為期半年以上的展覽會,應由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事先報海關總署審核。
(8)核銷:展覽會閉幕後,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向展出地主管海關交驗展覽品核銷清單一份。對於未及時退運出境的展覽品,應存放在海關指定的監管場所或監管倉庫,並接受海關監管。對於不復運出境的展覽品,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展覽會主辦單位應及時向海關辦理展覽品進口結關手續,負責向海關繳納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拖欠未繳的各項稅費。
(二)出口展覽品通關流程為 :(1)出口;(2)復進口;(3)核銷。
(1)出口:展覽品出口時,組織出國展覽的單位(或者它委託的代辦單位)應當將列有嘜碼、件數、名稱、規格、數量、價格等內容的展覽品清單一式二份,註明批准機關及批准文號,連同有關的運輸單據,向出境地海關申報。
(2)復進口。展覽品複運進口的時候,組織出國展覽的單位應當將展覽品清單一式二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點、運輸工具名稱、展出國家或地區,以及在國外展出期間對展覽品的出售、贈送、放棄、消耗或者留給我駐外機構使用等處理情況,連同有關運輸單據,向入境地海關申報。
如果組織出國展覽的單位,要求將展覽品運至它所在地的海關辦理海關手續時,入境地海關可以按照「海關監管貨物」辦理轉關手續。
(3)核銷:出境和入境地海關,應當將查驗放行展覽品的情況和日期,在清單上註明後,一份留存;一份寄給組織出國展覽單位所在地的海關,辦理審核銷案工作。
三、管理規定
(一)展覽品屬海關同意的暫時進口貨物,進口時免領進口許可證、免交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展覽品中如果有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應受其他進口限制的物品,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檢驗或批准手續。
(二)海關對不復運出境的貨物的管理規定
1.展覽會期間出售的小賣品,其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交驗我國對外貿易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並向海關繳納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
2.對於經海關認可、展覽品所有人予以放棄和贈送的貨物,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展覽品因毀壞、丟失或被竊而不能複運出境的,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向海關報告,並辦理有關手續。對於毀壞的展覽品,海關根據毀壞程度估價徵稅;對於丟失或被竊的展覽品按照進口同類產品照章徵稅。展覽品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壞或滅失的,海關根據其受損狀況,減徵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三)海關對不復運出境貨物的稅收規定
除以下情況外,為舉辦展覽會而進口的不復運出境的貨物、物品,一律照章徵稅。
以下貨物、物品由海關根據展覽會的性質、參展商的規模、觀眾人數等情況,在數量和總值合理的範圍內,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
1.在展出活動中能夠代表國外貨物的小件樣品,包括原裝進口的或在參展期間用進口的散裝原料製成的食品或飲料﹙不含酒精﹚的樣品,但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由參展商免費提供並在展出期間,專供免費分送給觀眾個人使用或消費的。
(2)顯係單價很小作廣告樣品用的。
(3)不適用於商業用途,且單位容量明顯小於最小的零售包裝容量的。
(4)食品及飲料的樣品雖未按本項3規定的包分發,但確係在活動中消耗掉的。
﹙上述樣品超出限量進口的,超出部分應照章納稅﹚
2.在展覽會中專為展出的機器或器件進行操作示範所進口的,並在示範過程中被消耗或損壞的料。(註:其未使用或尚未被消耗的部分,如不復運出境,應按規定辦理進口手續並照章納稅。)
3.展出者為修建、佈置或裝飾展出台而進口的一次性廉價物品,如油漆、塗料及壁紙。(註:其未使用或尚未被消耗的部分,如不復運出境,應按規定辦理進口手續並照章納稅。)
4.參展商免費提供並在展出期間專門用於向觀眾免費散發的與活動有關的宣傳性印刷品、商業目錄、說明書、價目單、廣告招貼、廣告日曆及未裝框照片等。(註如未在展覽會期間分送完,展覽會結束後需留在國內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按照中國對有關印刷品進口的管理規定辦理進口手續並照章納稅。)
5.進口供各種國際會議使用或與其有關的檔案、記錄、表格及其它文件。
(四)對批准在我國境內兩個或兩個以上設關地點舉辦展覽會的展覽品,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按海關要求,轉至下一設關地點繼續展覽,並接受展出地海關監管。
展覽會結束後,部分展覽品需運至另外一設關地點參加其他相關展覽會的,經海關同意後,按照海關對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對在原批准展出計畫外,而臨時增加展出地點或參加另一展覽會的展覽品,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持原批准單位同意增加展出地點或參加另一展覽會的批准檔,向海關書面申請,經海關同意後,按海關對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五)展覽品運出或者複運進口時,不准在裝展覽品的容器內裝入個人物品,或者其他非展覽物品。組織出國展覽的單位,在國外展出期間購買、接受的物品、樣品、禮品和其他資料,應當另行包裝並開列清單,向入境地海關申報。對購買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員在國外集體使用的食宿用具外,還應當向海關交驗對外貿易部的批准檔。上述物品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徵稅或者免稅。
展覽品出口、複運進口,以及在國外購買、接受的其他物品,海關應當進行必要的查驗。海關查驗上述物品的時候,組織出國展覽的單位應當在場,並且根據海關的要求開拆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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