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與薪資給付勿混淆
前言:不少台商誤以為勞務所得的稅率只是20%,或是僅為稅局代開的6%左右的營業稅稅金及附加費,從而作出一些錯誤、不智的節稅安排。另外,在與勞務報酬提供者協議時,最好將稅金的部分作充分考慮並事先溝通;尤其,在照顧到對方的需求時,亦要顧及本身公司增加的成本(管理成本等)和稅負風險,否則有可能誤觸法網。
文:台灣•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顧問師倪維
筆者在廣州的一台商處作整體稽核時,發現每月的憑證中後出現一兩張薪資印領清冊外的給付證明單(經手人、審批人等內控完整),用途註明為「提供勞務」。經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已按照薪資所得作為申報及扣繳,經詢問及檢查相關協議,原來是一些按推銷業績的業績提成支出。收取人員並非公司正式僱用員工。
筆者當即指出,公司要代扣個人所得稅沒錯,可是以其所得稅項目應屬於勞動報酬所得,適用的比例稅率為20%;同時除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尚需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費等稅費,由稅務機關開具的正式發票才能作為入帳憑證!
隨同的台灣財務主管則提及,如此公司的入帳憑證不對,代扣繳稅額亦不對,是否會有法律責任呢?
何謂勞務報酬所得和薪資所得
大陸稅法所稱「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報酬的所得。
這種「勞務報酬所得」提供者(個人)與被服務單位,未辦理勞動部門認可的合法用工手續,兩者沒有穩定的勞動人事關係,純屬個人獨立提供的勞務取得的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並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或人事關係,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兩者的區別主要是:勞務報酬所得一般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種勞務服務而獲取的報酬,接受勞務的單位與提供勞務的個人之間不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係;工資、薪金所得則是個人在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獲取的報酬,屬於非獨立個人的勞動。
如個人取得所得的原因,是其所從事的、符合以上條件的技藝或應完成的勞務項目,則無論所得的支付方式如何(按日/週/月/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均應認定為勞務報酬所得。
實務中如何區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89號文的規定,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係的為工資、薪金所得,不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係的為勞務報酬所得。
各地方對是否為勞務報酬所得,有一些實務的認定辦法,如蘇州規定的標準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二項條件的,則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係,否則就不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係:
一、簽定了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即存在了勞動關係;
二、企業按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等,使職工享受規定的社會保障待遇。
又據蘇地稅發﹝1999﹞010號文,勞務報酬所得屬於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個人從事的勞務作為獨立個人勞務,一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其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假期工資等方面不享受單位員工待遇;
二、其從事勞務服務所取得的勞務報酬,是按相對的小時、周、月或一次性計算支付;
三、其勞務服務的範圍是固定的或有限的,並對其完成的工作負有品質責任;
四、其為提供合同規定的勞務所相應發生的各項費用,由其個人負擔。
個人從事的勞務符合以上條件的,其取得的所得為勞務報酬所得;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視其所從事的勞務為非獨立個人勞務,其取得的所得為工資、薪金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
勞務報酬所得的適用比例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偏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來說,若個人一次取得的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後,針對超額,適用稅率將有所不同,累進稅率最高可達40%。
(表一)勞務報酬所得稅率
以上所稱「每次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每次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額不超過4,000元時)或者減除20%的費用(每次收入額
超過4,000元時)後的餘額。勞務報酬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按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據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例:王先生為台商公司提供的2005年3月銷售業績,依約提成10,000元。
要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步驟如下:
一、每次所得額不超過1,000元的(含1,000元),按預扣率全額計稅。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預扣率
二、每次所得額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按減除費用800元後的餘額依照20%的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
三、每次所得額4,000元以上的,按減除20%的費用後依照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累進稅率-速算扣除數
=﹝10,000×(1-20%)﹞×20%-0=1,600元
若作為薪資所得,應納稅額 =﹝10,000-800﹞×20%-375 =1,465元
臨時聘用人員費用屬工資或勞務報酬
若台商因為業務拓展需要聘用一些臨時工,在支付臨時聘用人員的款項,公司該按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扣稅呢?
對企業臨時(或長期)用工,凡與用工人員簽訂了勞動用工合同,並在勞動(或人事)部門辦理了勞動用工手續,為用工人員交納了養老保險金等社會保障的,台商所給付的勞動報酬,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凡與用工人員簽訂了內部勞動用工合同,未在勞動等部門辦理勞動用工手續,未為用工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金等社會保障的,台商所給付的勞動報酬,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取得勞務報酬時要交哪些稅?
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需要繳納的稅種會涉及到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等。
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款項方代扣代繳。按稅法規定,非僱用關係的人員為企業臨時提供勞務,必須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企業以發票作為入帳原始憑證入帳。
如何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各地稅務機關具體執行上在勞務報酬所得在1,000元以下時,略有差異。
如在寧波,對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每次不超過1,000元的(含1,000元),按預扣率2%全額計稅。而在廣東有些地區則具體規定為:1.納稅人每筆取得勞務報酬所得不超過100元(含100元)的,扣繳義務人暫不預扣個人所得稅;2.納稅人每筆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超過1,000元的(含1,000元),扣繳人按3%預繳。沈陽又按5%預扣繳。建議台商要具體查證時使用。
每次取得的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勞務報酬所得,按稅法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台商作為扣繳人的責任
台商若作為給付勞務報酬的單位,則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這時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台商作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台商在向個人給付勞務報酬收入時,必須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並將每月所代扣的稅款,在次月七日內應繳入國庫,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納稅申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扣繳義務人申報扣繳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款不實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若有作為扣繳義務人的台商違反上述規定不報送,或者報送虛假納稅資料的,一經查實,其未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中反映的向個人支付的款項,在計算扣繳義務人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台商作為扣繳義務人,若有「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並且數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種情形下就有刑事責任了!
台商是否要考慮節稅
不少台商誤以為勞務所得的稅率只是20%,或是僅為稅局代開的6%左右的營業稅稅金及附加費,從而作出一些錯誤的節稅安排,非常不智!
另外,在與勞務報酬提供者協議時,最好將稅金的部分,充分考慮並事先溝通。因為大陸薪資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稅率區別,會造成選擇分開計算、勞務轉化為薪金或薪金轉化勞務等不同方式,能達到對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節稅效果。但是,筆者要提醒台商,在照顧到對方的需求時,亦要顧及台商公司增加的成本(管理成本等)和稅負風險,不要誤觸法網。
不要任由對大陸的稅法規定呈迷糊狀態,等到遭大陸稅務機關處罰及刑責時,才驚呼「時不我予」,卻為時晚矣!
▊按大陸稅法規定,非僱用關係的人員為企業臨時提供勞務,必須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
▊台商到大陸投資應先瞭解大陸稅法規定,以免誤觸大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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