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交流(160期)

以錢拉關係會吃官司
 

前言:目前大陸除嚴格查處貪污受賄的國家公務人員外,更為了純淨社會空氣,擬於未來修改《刑法》時,取消以「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構成受賄罪的條件限制,以達到嚴厲查處,並制止使權錢交易蔓延、遺禍社會。鑑於大陸認為行賄是構成「腐敗鏈」的重要一環,並正在大力整頓,故我台商切勿迷信有關係就會沒關係!應尋求專業資源,合法經營。

文:台灣•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顧問師倪維

去年,筆者將「大陸稅務行政救濟探討」作為碩士論文,有很多人不解的問,大陸可以作稅務行政救濟嗎?這真是誤會!雖有不暢順處,大陸稅務行政救濟制度的確已運行多年!
有一台商,更將大陸的一個順口溜說溜出來,博得聽眾大笑:革命不是請客;就是吃飯!(以前在毛澤東時代原文為:革命不是請客吃飯!)
最近北京有一台商,因一般納稅人的身分認定問題,問筆者可不可以找可靠的人幫忙解決?其實,在這之前,已有幾個仲介人士(北京話叫「托」)開出了不同的價位,是否有把握?台商聽了,仍是一頭霧水!

有關係就會沒關係?

最近,權威媒體《中國稅務報》曾有一篇文章──「給稅務人員『好處』—企業高管犯了行賄罪」,內容主要是內蒙古自治區托克托縣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張平,為了偷逃國家稅款,自2002年以來,指使公司財務人員金敏,採用金錢攻勢收買稅務人員,讓當地的稅局工作人員協助企業財會人員幫企業財務做假帳,並為公司的偷逃國家稅款開綠燈,累計造成了人民幣91.4萬元的稅款流失。


在檢察官指控後,當地人民法院合議庭認為,被告張平(公司負責人)為共同犯罪的主犯,採取隱匿或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以及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而且在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後,仍採取偷稅行為,偷稅額累計達91.4萬元,佔應繳稅額的95.8%,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了偷稅罪;且張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5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了行賄罪。


最後法院以偷稅罪判處張平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5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向法院交納。同案犯金敏因在共同偷稅中起次要作用,係屬從犯,因認罪態度較好,被免予刑事處罰。

何謂行賄罪

行賄罪係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構成行賄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行為人主觀方面具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故意。
二、客觀方面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不管以何種方式,行賄人只要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賄賂或者行為表示,即可構成行賄罪。即使行賄遭到拒絕或者其所追求的不正當利益並沒有達到,也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


被稅務人員暗示或明示,是不是算作行賄罪?
在赴大陸稽核時,有台商問到如被認定為行賄,可否辯稱被勒索?
如果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是由於被勒索,不是出於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則不構成行賄罪;但是如果事後獲得了不正當利益的,則應當以行賄罪定罪處罰。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大陸《刑法》有關行賄罪規定: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是否大小紅包都會被認為行賄罪?

以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二)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三)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四)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何謂對單位行賄罪?

有台商問到,稅務機關目前人員經常輪調,為了關係持續良好,可否來個稅務機關人人有份,比較沒人有話說?
對單位行賄罪屬於故意犯罪。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即使行賄遭到拒絕或者其所追求的不正當利益並沒有達到,也不影響對單位行賄罪的成立。
 

大陸《刑法》有關對單位行賄罪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九十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二)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三)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四)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法律責任如何?

大陸《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併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未來修法方向及因應

因為行賄和受賄是「對合性」犯罪,不可能存在孤立的受賄者。目前大陸一方面嚴格查處貪污受賄的國家公務人員;另一方面為了純淨社會空氣,有學者呼籲,將來在修改《刑法》時,要取消以「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構成受賄罪的條件限制,以達到嚴厲查處,制止使權錢交易蔓延、危及社會的不良後果。
台商要瞭解,行賄犯罪作為構成「腐敗鏈」的重要一環,大陸正在大力整頓,千萬不要迷信有關係就會沒關係!尋求專業資源,合法經營方為正途!

▊大陸有學者呼籲,在修改《刑法》時,要取消以「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構成受賄罪的條件限制,以達到嚴厲查處。
▊行賄犯罪作為構成「腐敗鏈」的重要一環,大陸正在大力整頓,千萬不要迷信有關係就會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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