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交流(162期)

員工手冊要合法、合理化
 

前言:近年來,大陸企業內勞動爭議的數量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但這當中,有不少爭議是企業本身制定的員工手冊不合法、不合理所造成的。例如,員工手冊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或有關「不能吸菸、隨地吐痰,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私拿公司財物立即被辭退」等規定,沒有細化(地點、場合)原則與量化(財物多寡、重要性質)規定。

文:蕭新永

最近幾年,大陸勞動爭議案件持續上升,1999年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2萬件,比 1998 年增加 28.3%;2001年全國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持續增加,全年高達15.5萬件,比2000年增長14.4%。仲裁結果,企業敗訴佔絕大多數。

傾斜性立法且法令更新快

為什麼企業敗訴佔絕大多數,其原因如下﹕
一、勞動法本身為傾斜性立法,傾向於保護員工的利益、給員工大量的權利,如員工辭職不必公司同意,只要依程序提前 1 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即可,但卻給企業設定許多義務要遵守,如企業辭退員工,不僅依程序提前 1 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而且要有充分的事實證據與法律證據。


二、企業經理人及人資人員對勞動法的規範不太熟悉。尤其是人資人員,勞動法規很細且各地規定又不太一樣;同時勞動法規更新速度很快,人資人員剛剛學習新的規定,法律又變了。


三、企業在日常管理上,不善於將勞動法的規定運用在規章制度上。許多企業雖然有制定內部管理規章或人事管理制度但都很粗糙,沒有掌握現實狀況的方面,只引用勞動法的條文套上而已,例如許多台商設計《員工離職管理辦法》時,對於立即辭退嚴重違反廠紀廠規的員工的條件,只規定「違反《勞動法》第25條規定者」,顯然太粗糙了。

員工手冊最好用、最有用

基於大環境的變化,企業可制定員工手冊以為因應。企業為什麼要制定員工手冊呢?
一、大陸勞動法律規定之法律效率最高,一般而言,國家機關頒布的法律規定,在適用上為全體人民,然其法律規定為最低的標準,較為籠統。如果有員工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1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條文,就可以立即被辭退,但何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顯然條文比較籠統。


二、勞動合同為雙方協商來簽訂,其法律效率比員工手冊要高,但低於勞動法律規定,可調整的非常少。內容條文比較簡單,對管理作業而言不太好用;調整勞動合同的雙方對象及範圍內容是最窄的。


三、員工手冊是用人單位制定、具體且系統的發布的一種企業內部的法律,針對企業所有員工。員工手冊並非法律上之術語,依《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稱之為規章制度,其法律地位為企業內部的法律,因其在調整對象上是明確的、內容上相當的細緻,企業單位有制定權,企業只要經過公示程序即可。


就管理效率而言,員工手冊為管理作業上最好用、最有用的。勞動爭議仲裁時企業之所以會敗訴,在於沒有制定一本完善的員工手冊,沒有好好運用員工手冊條文,因而引起勞動糾紛,成為敗訴之因素。企業必須善用此工具,要注意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如員工手冊制定不完善時,仲裁員、法官會自由心證,此時對企業較為不利。

事前預防事後支持

企業制定員工手冊有兩個作用:
一、勞動爭議發生前的預防作用。一套完整的員工手冊能夠建立企業規範化、制度化的管理基礎,例如員工請假管理,規定有准假的核決權限之書面(請假單)呈核程序,假如員工只提出口頭請假要求而被公司拒絕時,企業並無不當,如因此而發生勞動爭議,員工可能敗訴。


二、勞動爭議發生後的支持作用。按照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因此,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非常完善,在勞動爭議仲裁時,因為有充分的法律證據,會獲得支持。


然而,企業在制定技術性的員工手冊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用語規範準確要用法言法語。如用「開除」、「除名」等行政處分比較嚴格,最好不要用,如果操作不當時會引起麻煩,用「勞動合同解除」即可。


二、邏輯不能混亂而且要嚴密。可分為輕微違紀,輕微違紀三次就是一般違紀一次、一般違紀三次就是重大違紀一次、重大違紀三次就是嚴重違紀,嚴重違紀就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三、制定上要靈活開放,充分運用或更多運用授權性條款。如有關報銷制度可原則性提出,但金額細節可授權財務部門制定,如此不壅腫;再來可多運用彈性條款,如最後一條:「其他與上述情況相類似情況」,以及政策性較強的東西可轉移給法律,例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或社保費率可按照現行有關法律來執行」。如某台商《工資管理辦法》第46條:「公司參考執行國家規定發放福利的標準,並隨國家政策性調整而相應調整。」即是一個佳例。

內容要合法合理

此外,企業制定的員工手冊要有效,須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一、員工手冊的內容要合法,即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例如,有關加班加點之規定就要符合以下法律規定:
(一)法律規定的工資加班費率: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 300% 的工資報酬。
(二)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每月加班不能超過36小時。


二、員工手冊要合理。例如規定不能吸菸、隨地吐痰,否則解除勞動合同,此為合法但不太合理,要有細化(地點、場合)原則;又如私拿公司財物立即被辭退,顯然也是合法但要有量化(財物多寡、重要性質)規定。


三、制定時程序合法。首先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經由民主程序徵求意見,不一定要獲得同意。其次,要經過公示程序,要向員工公告,經過公開告示後,要保留公示的證據。
近年來,隨著大陸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勞動保障制度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勞動爭議的數量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這當中,不少爭議是因為企業本身制定的員工手冊不合法、不合理所造成的。例如,企業沒有制定員工手冊、或雖有員工手冊但條文很粗糙,以及員工手冊顯然違法、過時等因素,都會對企業在執行日常管理作業時,有無完善法律可依據的空虛感;勞動爭議也給企業帶來麻煩,甚至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可說員工手冊的合法化、合理化處理,是釐清勞資關係的一個重要的管理工具。(本文作者蕭新永為大陸行銷與經營管理顧問,本文原載於大陸台商經貿網)

▊大陸企業內勞動爭議的數量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其中有不少爭議是企業本身制定的員工手冊不合法、不合理所造成的。
▊隨著大陸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勞動保障制度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勞動爭議的數量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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