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快訊 (163期)

外資設辦事處 不必辦工商登記
 

文:編輯部輯

大陸今年元月實施的新公司法規定,外資公司設立辦事處,不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使設立流程更簡化,不過,地方工商管理單位未來勢必加強檢查辦事處是否違法營業。


大陸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等單位,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這是繼大陸頒布公司法後,為釐清外資公司如何適用此新法的新公布的執行意見。


執行意見明確表示,雖然公司法並無「辦事處」的組織規定,不過,法律上並沒有禁止辦事處的存在,外商投資企業仍舊可以根據需要,直接設立從事聯絡性質的辦事處,不需要到工商機關登記,設立更加方便。


執行意見明確規範,申請外商投資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必須提交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分證明,身分證明應該有當地國家公證機關公證,然後再透過當地外交使館認證。不過,台港澳地區的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分證明,出具當地公證機構公證文件即可。


公司登記名稱,也將加入資本形式名稱,讓公司屬性一目了然。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必須加註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台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台港澳組織獨資等「類型」。有限公司之後,則必須加註「中外合資,未上市」、「外商合資,未上市」、「台港澳與境內合資,上市」等字樣。


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利用外資產業政策與規定,公司類型後可以加注「外資比率低於25%」、「A股併購」、「A股併購25%或以上」等,方便管理。


外資註冊資本到位的規定,執行意見指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出資額的15%,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首次出資額要在三個月內繳足,其他出資部分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就是兩年內到位。
(摘自2006/05/10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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