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購房 須住滿一年和自住
文:編輯部輯
大陸國務院六部委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提高外資企業投資大陸房地產的註冊資金門檻和外資個人購房限制。「意見」規定,外資機構和個人在大陸購房,須符合在大陸居住一年以上和自用、自住條件。
「意見」規定,境外機構(含台商)在大陸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但港澳台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同時,符合上述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採取實名制。
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要按照外商(含台灣人)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登記後,方可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相關業務。
外商要投資房地產的企業註冊資本金也被提高,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者(含1,000萬美元),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50%。1,000萬元美元以下者,依原來規定。此舉在防止銀行貸款風險。
在規範外商房地產企業經營和管理部分,規定指出,投資房地產未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境外投資者,不得進行房地產開發商和經營活動。對有不良紀錄的境外投資者,不允許其在境內進行上述活動。(摘自2006/07/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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