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不適任員工竅門
前言:在大陸勞動法令向員工傾斜和員工普遍重視「維權意識」的今天,許多員工已經強烈地意識到必須提高自身的素質,才能依靠法律、法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為此,我台商如何正確做好辭退管理,尤其是在建立法律證據(管理規章及員工手冊)、掌握事實證據(員工違紀事實)和不適任員工的辭退作業部份,以預防勞動糾紛的出現,已經成為不能忽略的人力資源管理課題。
文: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蕭新永
談到如何辭退不適任員工時,台商便會提出許多其所經歷的案例,而辭退不適任員工真有那麼困難嗎?的確,台商最感頭痛的管理困擾,大概就是員工違反紀律規定(貪污、受賄、偷竊、出勤怠工等)或能力不足以適任等等管理問題,以及被辭退員工不服,轉而請求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諸法院等等法律行為。
辭退不適任大陸員工的技巧
某位擔任採購任務的員工以較高的單價,採購一批原物料,事後被發現接受廠商在不正當場所的招待行為,被有心人士以現場照片舉報,其行為不檢已屬嚴重違紀行為,不但破壞企業形象,同時違反擔任採購任務之員工不得接受廠商招待之規定,一經發現屬實,公司必須做出立即辭退的懲處行動。這時人事單位或用人單位千萬不要立即對他說:「公司要開除你,你走吧……」,而是必須找出符合該員工辭退條件的相關條款。換句話說,要找出法律證據與事實證據。
一、掌握過失性辭退之法律條款,建立企業管理規章條款
依照《勞動法》第25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的規定,員工有嚴重違紀事實,企業不須經過預告程序,即可隨時通知(書面)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該不適任員工: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被法院判處刑罰及依法免於刑事處分)。
台商企業如發現員工有嚴重違紀行為,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下,企業要負舉證責任,除了舉出事實證據之外,企業也應該以企業內部管理規章之規定,明確指出該員工的違紀法條,否則在對簿公堂時,企業是會很容易敗訴的。建立內部管理規章的原則如下說明:
(一)企業在管理規章或員工手冊中,對「嚴重違紀」或「重大損害」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
(二)企業在建立「嚴重違紀」或「重大損害」的辭退條款時,要有比例原則的觀念,訂出細化、量化的標準。
◎案例分析
2001年3月,某卷菸廠四名女工乘下班之際,分別偷拿車間的卷菸142支、156支、201支、189支。該四人出門時,被保安人員當場抓獲。四名女工當即向領導承認錯誤,表示以後不再發生類似行為,同時檢舉其他職工偷拿卷菸的事。
卷菸廠領導認為,丟菸之事由來已久,菸廠每年為此損失上百萬元。為了嚴肅廠紀,警戒他人,應該按照「偷拿20支以上卷菸者,即予以開除」的規定,開除四名女工。四名女工不服,提起勞動仲裁。
仲裁裁決認為,四名女工偷拿的卷菸財產價值有限,且以前也發生過類似情況卻沒有職工被開除過,所以卷菸廠應該撤銷四名女工的開除決定,改用其他方式處理。後來卷菸廠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判其敗訴。
此案中,卷菸廠對四名女工的處罰的確過重,即使為了警戒他人而加重對違紀者的處罰,也應該有一定的限度。此種情形下,卷菸廠可能採取經濟處罰的方式來代替開除。
二、掌握無過失性辭退之法律條款,建立企業管理規章條款
依照《勞動法》第26條的規定,有下述情形不適任行為者,企業可以辭退,但是應當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一)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換句話說,對於無法勝任工作的員工,企業應給予再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若無經此程序,企業是不能辭退員工的。員工若經培訓、調職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法律上才允許企業加以辭退,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在員工手冊或者管理規章中,對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要有一套培訓的程序與實體內容,以及調動崗位的異動程序與實體條件,足以顯示企業照顧員工的人本管理觀念與管理制度。
◎案例分析
吳先生是某台商投資企業的企劃幹部,1999年與台商企業訂立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5年,吳先生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一直都只能勉強完成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2001年4月,用人單位的業務經營取得較大的發展,經營規模也不斷擴大。吳先生所承擔的工作任務也隨之增加。但他難以承受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任務。2001年6月,吳先生由於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業務經營的巨大混亂。於是,用人單位以吳先生不能勝任工作任務為由,解除了與吳先生的勞動合同。吳先生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認為,儘管吳先生難以承受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但用人單位既未為其重新安排工作崗位,也未為其進行培訓即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吳先生的勞動合同。
三、找出符合不適任員工的辭退條款,所依據的法律證據(法律與管理規章)在哪裡?
大陸《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另外,企業《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馬上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例如:500元以上);
(二)員工因違反公司規章或因觸犯法律被立即辭退者;
(三)貪污舞弊受賄或接受相關機關單位不當招待,有具體證據者(例如:500元以上)。
四、收集不適任員工的相關辭退證據,原因與種類。
(一)收集原因:
當要辭退某位不適任員工時,就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或理由,向被辭退的員工攤牌,這樣員工才會心服口服,進而避免發生衝突。
(二)收集種類:
1.員工所違反的公司管理規章及勞動紀律的具體條款(法律證據)。
對於企業規章及勞動紀律,除應儘量詳細地制定條款外,還應以公示程序方式告知員工,在制定和公佈規章制度時,交由員工閱讀,並由員工簽字確認。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間,企業規章制度進行修改的,也應再次交由員工閱讀並確認。這樣,一旦糾紛發生,就不會出現員工否認有此規定的情況。
2.員工的違紀行為有哪些(事實證據)。通常,可以證明員工違紀行為的證據主要有:
(1)違紀員工的「申辯書」、「檢討書」、「過失記錄單」、關鍵事列記錄法等;
(2)有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違紀記錄;
(3)其他員工及知情員工的證明;
(4)有關物證;
(5)有關書證及視聽資料;
(6)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
值得台商注意的是,對於「大錯不犯,小錯不斷」員工的違紀行為,應該平時就要以「過失記錄單」記錄其違紀行為。每次違紀時,都要做出相應的書面記錄材料,要求員工簽字。
五、用人部門要與人事部門,共同商討辭退細節。
六、當找不到相依據的條款或規定時,即表示員工還未到達要被辭退條件,此時就要特別小心處理,此時可採取兩種方法:
(一)收集足夠的事實證據後再進行辭退;
(二)將處罰升級,如沒有按處罰等級遞進、累級來執行辭退處罰、沒有達到規定的警告次數就辭退、沒有事先要求員工改善工作績效,就以技術水準低或工作態度差等原因給予辭退等等。此項特別適用於員工違反公司的相關規定後,不但不承認錯誤,且態度惡劣、拒寫檢討書、拒簽警告通知書、罵人等。
七、讓員工有尊嚴地被辭退。
在管理作業上,讓員工有尊嚴地辭退是瞭解與掌握公佈或通知的時機。在通知辭退時機時,需要特別關注的因素是瞭解員工當時的感受,即瞭解到員工收到被辭退通知單的那天是不是他的某個重大節日,比如他的生日、他的結婚紀念日等等。如果恰好選擇了那樣特殊的日子,將很容易引發較大的矛盾衝突,會對員工的心理造成很大的傷害和不好受的滋味。所以,在執行離職員工管理時,要清楚掌握員工的特殊資料。根據資料來安排發放辭退通知單的最合適的時間。
如何預防辭退糾紛
一、有效的勞動合同
企業要想避免辭退爭議,很重要的作法就是要避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換句話說,要避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除了程序要合法外,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運用的實體也要合法。
勞動合同必備的七大條款必須詳細明確,不能遺漏或誤簽。在必備的條款上,雙方能夠約定的條款,也應有約定。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合同,不能有歧義條款,對諸如試用期最長六個月的規定是任意性條款,必須視企業用工狀況與具體工作來約定多長的試用期。
企業勿觸犯解除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禁止性條款,例如勞動法第29條列舉了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狀況,但沒有排除依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企業引用第25條的規定來對付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禁止性條款時,必須有充分的把握。
二、避免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與法律衝突或者不利於辭退的執行
(一)人事管理制度的內容,要合法,即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二)人事管理制度要合理,例如規定不能吸煙、隨地吐痰,否則解除勞動合同,此為合法但不太合理,要有細化(地點、場合)原則,又如私拿公司財物立即被辭退,顯然也是合法但要有量化(財物多寡、重要性質)規定。
(三)人事管理制度用語規範準確要用法言法語,如用開除、除名等行政處分比較嚴格,最好不要用,如果操作不當時會引起麻煩,因為如果用開除、除名字眼時,法官可能引用1982年出台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麻煩度更大。因此用「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即可。
(四)制定時程序合法,首先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經由民主程序徵求意見,不一定要獲得同意。其次為要經過公示程序,要向員工公告,經過公開告示後要保留公示的證據。
結論
在大陸勞動法令向員工傾斜及員工普遍重視「維權意識」的今天,許多員工已強烈地意識到提高自身素質,依靠法律、法規,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性,所以正確做好辭退管理,以預防勞動糾紛出現,已經成為台商不能忽略的議題。台商建立法律證據(管理規章及員工手冊)、掌握事實證據(員工違紀事實)、不適任員工的辭退作業已經成為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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