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合一新對策
「兩稅合一」對企業所得稅提供的優惠,除了從外商變成全體企業適用外,也將從過去重視地區轉向為重視產業型態,而鑑於台商在「兩稅合一」緩衝期結束後,進行所得稅規劃的空間將被大幅壓縮,因此,節稅重點勢將由利用控股結構及交易結構節稅,移往類似增值稅或是爭取出口退稅的規劃上,亦即節稅重點不再只是在稅法框架中尋找節稅空間。
文:劉芳榮(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台商在大陸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與大陸內資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一直有相當差距,這些差距主要體現在稅率及優惠政策兩方面。對台商來說,「兩稅合一」實施後,所得稅稅率的立即影響較小,因為為了安撫已成立的外商,大陸官方勢必提供新舊外資企業所得稅接軌的緩衝期,即使「兩稅合一」實施,幾年內台商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仍會適用目前稅率標準,不至出現大幅變化。
但過去獨厚外商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截然不同,對目前已成立的企業來說,所得稅稅率在緩衝期內不改,優惠政策卻有可能逐步取消,也可能單獨縮短緩衝年限。因此,台商面對「兩稅合一」,首先要檢視自己目前優惠政策適用現況,儘量造成自己企業已享用優惠政策的事實,並與未來新頒佈的「兩稅合一」新規作比較,分析調整的部分,找出那些「兩稅合一」實施前可以補強日後適用新優惠政策的基礎,或有那些優惠政策在要取消前,還能「加快用足」優惠政策的腳步。
「加快用足」優惠政策的意思是,舉例來說,很多台商在帳上仍留有大量未分配盈餘或應付股利,因為想等人民幣大幅升值後,再結匯為美元匯回境外母公司,這種以賺取人民幣升值匯差的規畫,在沒有「兩稅合一」變數出現前,是完全正確的方向,但因為「兩稅合一」有可能改變或取消盈餘轉增資可以退稅的規定(先進技術型企業或出口型企業可以100%退回之前所繳的所得稅,其餘企業則退稅40%),因此,台商要在人民幣升值與盈餘轉增資可以退稅間,比較兩者利益,必須計算後才能最後判斷。
其次,有很多台商忙著籌設新廠,想透過轉移訂單或轉移利潤給新廠,在「兩稅合一」後,仍能透過新廠「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條件繼續享受優惠政策。問題是,如果新廠只是為了轉移訂單及利潤而設,而且假設也成立在老廠原址上,這種人為轉移利潤且是為了達到避稅的手段,很有可能面臨稅務局查稅的風險;另外如果是在新址設立新廠,則會面臨土地投資強度等老問題(地方政府要求每購買一畝土地,要達到一定金額的註冊資本)。因此,如果要搶在「兩稅合一」實施前設立新廠,不該是為了讓老企業作為利潤移轉為目的,而是應該為了整體布局或市場考量,才是在「兩稅合一」前設立新企業的目的。
顯而易見,「兩稅合一」對企業所得稅提供的優惠,除了從外商轉移到全體企業適用,也將從過去重視地區轉向為重視產業型態,而台商在「兩稅合一」緩衝期結束後,進行所得稅規劃的空間將被大幅壓縮,節稅重點將由利用控股結構及交易結構節稅,移往類似增值稅或是爭取出口退稅的規劃上,節稅重點不再只在稅法框架中尋找節稅空間。
【資料來源: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06/11/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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