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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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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加工」操作實務


由於台商在台灣時習慣將上下游整合在一起,以降低投資及加工成本,以致台商到大陸投資後,也順勢將此一運作模式搬到大陸套用;不過,由於兩岸海關規定的差異,因而導致台商在從事委外加工時,很容易觸犯大陸的走私罪而不自知。基此,台商從事外發加工時,務必要依據海關相關規定進行操作,避免觸法。

文:袁明仁 華信統領企管公司總經理

台商在台灣習慣將上下游整合在一起,以降低投資及加工成本。台商到了大陸投資也將此一運作模式搬到大陸套用。但由於兩岸海關規定的差異,以及大陸對海關、稅務等對外發加工的法律規定不明確、不規範,以致台商在從事委外加工(外發加工)時很容易觸犯大陸的走私罪而不自知。

例如:台商在大陸常將工模具、半成品、機器設備等,交給外發加工廠商進行加工,此外,有些製程必須委外加工,例如:委外電鍍、委外烤漆、委外自動插件、委外表面黏著(SMT)等。但有許多廠商都未按海關規定進行備案,即開始從事外發加工及送貨。一旦海關追查,許多台商都可能涉及觸犯未經海關許可私自移轉海關監管的貨物,而被判走私罪。

大陸海關針對企業外發加工的需求及衍生的問題,亦開始正視,並陸續頒佈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台商必須正視外發加工的風險及可能涉及的人身安全問題(被海關緝私局以走私罪抓人),並著手建立企業內部正確且合法的委外加工操作流程。

大陸海關總署針對外發加工一直以來都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以提供廠商從事外發加工的遵循依據。直到2005年4月20日大陸海關總署發佈第9號公告《關於加工貿易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範了對外發加工的審批、發貨、運回及檢查等規定,台商從事外發加工,務必依據此一規定進行操作,避免觸犯法令規定。

一、企業申請外發加工,應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企業申請外發加工,應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一)對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的某個加工工序,企業無生產條件,確需委託其他企業加工,且產權不轉移的;
(二)委託企業須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外發加工的書面申請,說明申請理由、受委託的加工企業情況、損耗情況及加工後返還日期等;
(三)委託企業與加工企業須簽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委託加工合同」;
(四)外發加工料件必須從委託企業發出,加工完畢後,產品、餘料、邊角料等必須全部返回委託企業。

二、台商申請外發加工業務,應提交的單證

台商申請從事外發加工業務,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單證:
(一)台商企業簽章的「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申請審批表」
(二)台商企業與承攬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或者協定;
(三)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影本;
(四)台商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狀況;
(五)海關需要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台商申請從事外發加工業務,應當如實填寫「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申請審批表」及「加工貿易外發加工貨物外發清單」,經海關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外發加工。外發加工完畢,加工貿易貨物應當運回經營企業,並如實填寫「加工貿易外發加工貨物運回清單」。海關針對外發加工會進行核查,並填寫加工貿易核查工作記錄(主表)及加工貿易核查工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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