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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96.05.15

<本期專欄>

內外資企所稅合一了


大陸自開放以來,為吸引外資、發展經濟,特對外資企業採取了有別於內資企業的稅收政策。也因為內資稅法和外資稅法差異大,且形成對外資企業過鬆、內資企業過緊的不公平情景,致使內資企業要求「統一稅收待遇、公平競爭」的呼聲日高。為此,大陸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乃於3月中通過《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所稅合一,並統一稅率為25%。

文:蔡宏明(全國工業總會副秘書長)

大陸改革開放以來,為吸引外資、發展經濟,大陸政府對外資企業採取了有別於內資企業的稅收政策。大陸依內外資企業性質建立兩套所得稅制度,其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雖均為33%,但在實施中,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

因為內資稅法和外資稅法差異大,企業間稅負的公平,形成外資企業過鬆、內資企業過緊(據估算,大陸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約25%,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內資企業要求統一稅收待遇、公平競爭的呼聲日高。

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3月16日表決高票通過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約6,500字,分為總則、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稅收優惠、源泉扣繳、特別納稅調整、徵收管理、附則等,共8章6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所得稅法主要內容

企業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法強調 「四個統一」,亦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並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至於其主要內容,研析如下:

一、納稅人和納稅義務
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採用了規範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納稅。第2條採用了「登記註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做了明確界定。同時,將納稅人的範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這與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是基本一致的。為避免重複徵稅,同時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二、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額的依據。第5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一)「收入」之規定
第26條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範圍,將收入總額界定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同時,對「不徵稅收入」也做了明確規定(第7條),即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於財政性資金的收入。還將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規定為「免稅收入」。

(二)扣除和資產的稅務處理。
原本,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扣除方面規定不盡一致,比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據實扣除制度。對此,第10條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規定了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的標準(第九條),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範圍。同時,第11條至第16條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統一規範。

三、稅率
第4條第1款規定新的稅率確定為25%。主要考慮是: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範圍內,還要考慮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準。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大陸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準,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

四、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整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將從「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為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結合各國稅制改革的新形勢,採取以下五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

(一)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第28條),擴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第31條),以及企業投資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第34條)。

(二)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第27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的所得;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三)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採取替代性優惠政策(第30條、第33條)。

(四)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即經濟特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即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繼續執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第57條)。

(五)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徵稅優惠政策等。

其中,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第31條明確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至於該比例,依據2007年2月15日《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通知》)。按照《稅收政策通知》,凡遵照《創投企業管理辦法》完成備案程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規定的「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若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按投資額的70%所計算的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五、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
為了緩解新稅法出台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第57條規定,對新稅法公佈前已經批准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亦即,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並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後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至於上述過渡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六、徵收管理
(一)納稅方式:
現行做法是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納稅,外資企業實行企業總機構匯總納稅。為統一納稅方式,方便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對在大陸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統一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第53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七、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
因為一些企業運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避稅與反避稅日益激烈。為了防範各種避稅行為,第6章「特別納稅調整」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範資本弱化、防範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式和對補徵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例如,第41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第44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對台商之影響

根據德勤上海稅務及商務諮詢部的調查,有37%的外商認為企業所得稅是稅務風險管理的最大挑戰。

目前,台商享受的優惠政策基本上都是通過在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等特殊區域設立而取得的,經濟開發區儼然成為內外資企業的避稅港。至於其對台商的影響包括:

一、對於已經享有過租稅假期優惠的台商而言,大陸新企業所得稅制對其影響層面需視其目前所負擔之稅率高低而定。若是台商目前所負擔之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33﹪,而大陸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為25﹪,則實施大陸新企業所得稅法不但不會增加其企業所得稅之負擔,而且反而將會降低8﹪之企業所得稅負擔;但若是台商目前所負擔之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15﹪,則大陸新企業所得稅法對該台商來說是不利的,因為會增加10﹪之企業所得稅負擔。

二、對目前享有租稅假期優惠的台商而言,大陸新企業所得稅制對其影響層面需視5年緩衝期與其剩餘之減免期限而定。若原本台商所能繼續享有租稅優惠之期間超過5年,則5年後將增加其企業所得稅之負擔。

三、原本外資企業的工資、捐贈都可報列成本免稅,內資企業則沒有同等待遇。內資企業稅負下降,對台商的競爭力都有很大的影響。

四、企業所得稅法建立「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對於在經濟特區投資的傳統產業台商,5年緩衝期後將會因投資成本的增加,而喪失競爭力。

五、大陸兩稅併軌後,稅收優惠政策內容主要應體現在支援特定產業的發展上,達到鼓勵或限制個別產業發展目的,顯示大陸鼓勵外資投資重點在於,鼓勵投資節能、環保、高新技術等產業。因此,未來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的產業,應是高科技項目、軟件行業、半導體行業、農業、能源、交通、環保、重要原材料等投資項目。

六、兩稅合一後,大陸稅務機關為防止外資企業採取避稅的方式,減少繳納企業所得稅,可能會在外商投資企業較多的省市,加強對「兩免三減」優惠期限即將到期企業的稽查。例如:針對在優惠期滿後,營運與盈利出現重大變化的外商投資企業,特別是立即出現違反常理虧損者的外商企業進行調查。這類企業多數是採關聯企業方式運作,原料與產品「高進低出」製造虧損等方式,來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企業所得稅兩法合併改革,為大陸各類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法制環境,有利於促進大陸經濟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大陸企業競爭力提昇,將為台商帶來競爭壓力。特別是對於在經濟特區投資的傳統產業台商,5年緩衝期後將會因投資成本的增加,而喪失競爭力。

因應對策

由於新稅法對稅收優惠的具體操作明確了五種優惠方法:

第一,加計扣除。企業發生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第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縮短折舊年限和加速折舊。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四,減計收入。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第五,稅額抵免。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此,台商優應善用「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扣除額」、「縮短折舊年限和加速折舊」和「稅額抵免」項目。

至於,若台資企業失去享有的稅收減免及低稅率優惠,則必須重新考慮大陸的業務模式、投資結構、投資地點及融資策略,並作出相應調整。

最後,由於第44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如何正確準備「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是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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