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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96.06.15

<本期專欄>

善用保稅及出口加工區優勢

鑑於有愈來愈多的台商在保稅區及出口加工區設廠,故本刊延續上一期「保稅及出口加工區通關要點」的介紹,本期特針對保稅區及出口加工區的功能、優惠政策等,再深入做介紹,盼我台商能善加利用保稅區及出口加工區的優勢,掌握包括境外與保稅區的進出口操作流程、保稅區內企業的報關運作流程、保稅區內企業與保稅區外企業的報關操作流程及出口加工區的報關運作流程等。

文:袁明仁

有愈來愈多的台商在保稅區及出口加工區設廠,因此,台商應熟悉保稅區及出口加工區的功能,並善加利用保稅區及出口加工區的優勢,掌握境外與保稅區的進出口操作流程、保稅區內企業的報關運作流程、保稅區內企業與保稅區外企業的報關操作流程,以及出口加工區的報關運作流程。

以下針對保稅區及出口加工區的報關操作實務進行分析,提供台商實務參考:

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其他地區優惠政策比較

有關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及區外(其他地區)的優惠政策比較,參考表一。台商可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不同區域通關流程的便捷性、不同區域的優惠政策等考量,評估選擇合適的投資地點。
  
二、出口加工區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

(一)出口加工區稅收優惠政策
1. 出口免稅:加工後出口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區內企業加工、生產的貨物和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2. 進口貨物免稅、保稅:
(1) 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2) 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稅;
(3) 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予以免稅;
(4) 進料保稅: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要進境的原材料、零部件、無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材料全額保稅。

3. 區內企業加工產品免徵出口關稅。

4. 入區退稅: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

5. 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享受出口退稅。

6. 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退還所含的增值稅。

7. 內銷貨物由購買方按進口完稅。

8. 區內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9. 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繳納當年企業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在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延長三年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10. 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1. 免征地方所得稅。

(二)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政策

1. 區內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海關不實行《加工貿易手冊》管理,而是使用電子帳冊備案制度。
2. 國家不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均可進出加工區。
3. 區內企業自從事出口加工業務或倉儲業務之日起,每半年向主管海關辦理一次核銷手續。
4. 加工區內企業可以與其他加工區、保稅區的加工貿易企業或倉儲企業以及其他區域加工貿易企業從事深加工結轉業務。
5. 海關對進、出加工區貨物的備案、報關、查驗、放行、核銷手續一律在區內辦理。
6. 區內物流:原材料和半成品可在區內自由轉讓、交易。

(三)出口加工區通關政策
1. 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出口加工區與區外進出貨物實行報關制。
2. 海關對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辦法進行監管。
3. 推行無紙報關試點及SZV空陸聯程中轉模式,實現24小時通關。
4. 通關最便捷
(1) 一次報關,一次審單,一次查驗。
(2) 全封閉、卡口式24小時服務監管。
(3) 電腦聯網。
(4) 不實行保證金台帳,取消《加工貿易手冊》。
(5) 半年一次總量核銷。
(6) 與境外實行備案制,與區外實行報關制。
(6) 採用直通式或轉關運輸,在出口加工區海關辦理。
(7) 卡口查驗放行

(四)出口加工區配額、許可證管理
貨物可以在出口加工區和其他國家之間自由進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需要配額許可證。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五)出口加工區檢驗檢疫
1. 進出口加工區的貨物一律在出口加工區實施檢驗檢疫,口岸不再檢驗檢疫,給企業辦理手續提供方便。

2. 為出口加工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區企業自用的辦公用品、生活用品免於品質檢驗。

3. 出口產品檢驗僅對標明中國製造,使用中國注冊商標、申請中國原產地證的法定檢驗商品實施檢驗,或需要檢驗檢疫局對外出具品質證書的實施檢驗。

4. 對區外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海關視同出口,檢驗檢疫機構一律免於檢驗檢疫。

5. 從出口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視同進口,檢驗檢疫機構一律免於檢疫,僅對屬於法定進口檢驗的商品實施檢驗,屬於廢料和舊機電產品的僅實施環保項目檢驗。

6. 出口加工區雖屬『境內關外』,但出口加工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的,也可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簽發GSP和CO證書。

(六)出口加工區外匯管理
區內機構的外匯帳戶,不區分外匯結算帳戶和外匯專用帳戶,實行統一管理。所有外匯收入均可以存入外匯帳戶,所有的外匯支出,均可以從外匯帳戶中支付。貨物由區內運往或者銷往境外,區內不需辦理出口核銷。區內機構向境外支付進口貨款,不需要辦理進口付匯核銷。

三、保稅區優惠政策

(一)保稅區
保稅區是經大陸國務院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受海關監管的特定區域。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設置了隔離設施。海關依照法律規定對進出保稅區的貨物、運輸工具、個人攜帶物品實施監管。進口貨物,可暫時不交納進口關稅存入保稅區的保稅倉庫,再出口時不需繳納出口稅,但進入大陸境內市場則必須繳納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

目前,中國共設立了15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天津港、深圳福田、深圳沙頭角、大連、廣州、江蘇張家港、青島、寧波、福州、廈門、汕頭、海口、深圳鹽田港和珠海保稅區。其主要功能包括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保稅倉儲、商品展示等,是大陸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人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人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

為了支持保稅區的發展,保稅區享有以下免稅優惠:

1.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2.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

3.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予以免稅。

海關對保稅區企業的進出境貨物,實行『備案制』與『報關制』相結合的申報制度,即對保稅區加工貿易所需進境的料件、轉口貨物、倉儲貨物和由保稅區運往境外的出境貨物,實行『備案制』;對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進出的貨物和對區內企業進口自用合理數量的機器設備、管理設備、辦公用品以及工作人員所需自用合理數量的應稅物品,實行『報關制』。

(二)保稅區內貨物的監管
根據海關規定,保稅區內的貨物可以在區內企業之間轉讓、轉移,雙方當事人應當就轉讓、轉移事項向海關備案;保稅區內的轉口貨物可以在區內倉庫或區內其他場所進行分級、挑選、更換標誌、改換包裝形式等簡單加工。(作者為華信統領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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