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專欄資訊交流投資快訊大陸傳真

17696.08.15

<本期專欄>

兩稅合一的影響與因應

大陸自2008年開始實施「兩稅合一」新制後,內、外資企業不僅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也適用相同的25%所得稅率,並且將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格局;除此,新制也將限縮租稅優惠,包括將現有台商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除了部分有5年的過渡期外,其餘將全面取消;另未來大陸企業之盈餘,除再投資無法退稅,分配給外國投資者時,也將被課徵20%的股利稅。

文: 史芳銘、徐曉婷

中國大陸研議甚久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3月16日已在中共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確定從2008年開始實施。新制除了內、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外,也適用相同的所得稅率,由現行的33%降至25%,並且限縮租稅優惠,實施以產業優惠為主的政策。其中現有台商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兩免三減半、低稅率優惠、出口企業減半、再投資退稅、股利分配免稅等,除了部分將有5年的過渡期外,其餘將全面被取消。未來大陸企業如有盈餘再投資不僅無法退稅,盈餘分配給外國投資者時,還將被課徵20%的股利稅,其影響不可謂不大。

壹、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一的主要內容

一、大陸企業所得稅法發展過程

中國對於內資企業及外資企業一直實行內外有別的「雙軌制」已數十年,現行外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外資企稅」),而內資企業則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下稱「內資企稅」),其「內外有別」之主要差異在於:

(一)在法律位階上:外資企稅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會,相當於台灣的立法院)所制定的稅收法律;而內資企稅則是國務院(相當於台灣的行政院)所制定的,僅為行政法規,其位階低於法律。

(二)在實質意義上:內、外資企稅之徵稅主體不同、納稅義務人規定不同、稅率高低檔次不同、稅前扣除標準不同、對資產的稅務處理不同、稅收優惠政策也不同。

為了實現稅收公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3號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除了結束企業因「身份」不同而享受不同稅收待遇的時代,其實質的意義包括:

(一)實現「四個統一」:1.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2.統一並適當降低稅率;3.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二)整合稅收優惠政策:新法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將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稅收優惠格局。高新技術和節能環保產業則將成為未來稅收優惠的重點。

二、納稅人課稅範圍與稅率

(一)納稅人(§2)(表一)

(二)課稅範圍與稅率(§3、4)(表二)

三、稅收優惠

新法已取消因身分不同(外資企業)而給予的全面性稅收優惠,而改採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格局,其主要稅收優惠內容為下:

(一)稅率優惠(§28)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20%。
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15%。

(二)減免稅優惠
1.確定免稅的所得(§26)
(1)國債利息收入;
(2)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
2.可以減免稅的所得(§27)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5)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三)加計扣除優惠(§30)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四)加速折舊優惠(§32)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五)投資抵減優惠
1.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34)
2.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31)

(六)盈虧互抵優惠(§18)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貳、兩稅合一後對台商租稅優惠與大陸投資的影響

一、新法對原有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調整

(一)給予五年過渡期的所得稅優惠(§57)

為避免新法驟行,影響既存的稅賦優惠權利,特地對本法公佈前(2007/3/16)已經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稅率優惠及減免稅優惠上,給予五年過渡期(2008年∼2012年),仍可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1.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2008年起5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
2.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在2008年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2008年起計算。
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過渡有那些可能的情況?(表三)

(二)立即取消的所得稅優惠

除了在稅率優惠及減免稅優惠上,新法給予五年的過渡期外,其餘的所得稅優惠均於2008年開始被取消,包括:

1.非定期減稅優惠(產品出口企業減半及先進技術企業減半);
2.再投資退稅優惠;
3.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4.外國投資者獲配利潤免徵所得稅。

二、新法對大陸台商股利分配的稅負影響

由於新法將取消外國投資者獲配利潤免徵所得稅的優惠,未來當大陸企業分配盈餘至境外投資者時,必須扣繳20%所得稅,茲將下列未經任何租稅規劃下的各種投資方式,其稅負分析如下:

(一)以個人名義間接投資(圖一)

(二)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圖二)

(三)以公司名義間接投資(圖三)

(四)以公司名義直接投資(圖四)

參、兩稅合一後台商的因應方法

一、2007年底前辦理未分配利潤再投資

由於新法將取消再投資退稅優惠,若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帳上有盈餘,且擬擴廠或有其他大陸投資需求時,應於2007年底前儘速辦理利潤再投資之申請作業,目的為:

(一)享受40%或100%的再投資退稅優惠;
(二)避免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若在2008年以後分配恐需扣繳20%的所得稅負擔。

二、2007年底前將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分配給境外投資者

由於新法將取消外國投資者獲配利潤免徵所得稅的優惠,若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帳上有盈餘時,應於2007年底前儘速辦理盈餘分配作業,目的亦為避免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恐需扣繳20%的所得稅。

若大陸企業無現金可供分配者,可選擇採取盈餘轉增資方式處理。

三、調整大陸投資的架構

未來當大陸企業分配盈餘至境外投資者時,必須扣繳20%所得稅,為減輕其分配股利時的扣繳稅額,台商應適時調整大陸投資的架構,並選擇與大陸訂有租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做為境外控股公司的設立地點,以享受股利分配時能適用較低之扣繳稅率。(如:香港為5%;新加坡為7%)

千呼萬喚始出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對大陸台商的稅負成本造成巨大影響,但目前人大會僅出台母法,其《實施條例》係授權予國務院擬訂,建議大陸台商稍安勿躁,等待其《實施條例》公布後,再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或規劃適用新稅法的稅收優惠。(作者史芳銘、徐曉婷為漢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協理)

TOP

 

出刊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大陸經貿事務委員會

地 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電 話:(02)2703-3500轉138•傳 真:(02)2703-3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