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專欄資訊交流投資快訊大陸傳真

17796.09.15

<本期專欄>

商業賄賂的法律分析

在大陸,商業賄賂有可能涉及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或是民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甚至是刑事責任;關於這部分與台灣有明顯的不同,台灣除以背信罪來起訴行賄或受賄外,並不像大陸有專門的商業賄賂法律,對於商業賄賂行為加以約束,我台商必須格外注意,慎防觸法。

文:劉芳榮

判斷送禮與賄賂的最大區別在於「送禮金額」及「目的動機」。舉例來說,如果送禮的內容是車子或房子,不管怎樣解釋,都不可能是單純送禮,但如果送禮的內容是水果農產品,那要被定義為商業賄賂的機會也不高。

在大陸,商業賄賂有可能涉及工商局的行政處罰(國家工商局的《禁止商業賄賂行為暫行規定》),或是民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甚至是刑事責任,這部分與台灣明顯不同,台灣除以背信罪來起訴行賄或受賄外,不像大陸有專門的商業賄賂法律對商業賄賂行為加以約束。

分析大陸的商業賄賂,可從「行賄」及「受賄」理解,個人行賄超過人民幣1萬元及企業行賄超過20萬元時,有可能會導致3年以上10年以下刑事責任,至於受賄,只要超過人民幣5,000元以上,就有可能被起訴,受賄金額較大者甚至會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責任。

實務中要認定商業賄賂並不容易,要搜集到商業賄賂的証據更難,官方都是從証人、信件(包含電子郵件)、銀行賬戶往來或是企業自己的財務帳上收集証據,其中又以企業財務人員錯誤處理財務科目,而被認定為商業賄賂最為常見。

舉例來說,很多財務人員不清楚傭金與回扣的差異,導致企業被認定為商業賄賂,所謂傭金是指中間機構或中間人,對買賣雙方完成交易有所貢獻,買方或賣方願意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傭金所以合法,主要建立在具有「發票」及支付給「獨立第三方」兩項關鍵要素上,即使是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都可以開具個人勞務發票或是繳納個人所得稅來達到合法的認定。但商業賄賂定義下的回扣則不同,回扣是直接支付報酬給對方,不像傭金可以發票金額進入「銷售費用」,回扣只能暗箱操作,大多以暫支或其它財務科目來掩飾。

如果官方調查的商業賄賂對象、金額、時間或其它外圍要素,與企業財務帳上資金進出有符合跡象,企業就很難辯解自己不是在從事商業賄賂行為。所以,財務人員到底是以「傭金」還是「回扣」進行財務處理,會成為是否被認定為商業賄賂的關鍵。

商業賄賂還有兩個重點值得注意:

1.官方調查商業賄賂過程中,常會限制企業負責人出境,或不讓企業完成年度聯合年檢,前者不只是公安機關或法院,其實稅務局等官方單位只要向出入境管理機關申請,填寫「口岸阻止人員出境通知書」,就可以直接限制人員離境;後者因為聯合年檢通過不了,企業要在大陸辦理很多事情就無法順利進行,會影響到企業的日常運作。

2.商業賄賂罰則中,是企業犯罪還是個人犯罪大不相同,從上面分析看出,個人犯罪的嚴重性遠超過企業犯罪,另外,現金流的流向也關係到是否最後會被認定為商業賄賂,其中不只涉及銀行賬戶的資金進出,實務中甚至發現企業自己財務人員在帳務處理時,請款單或憑証上就直接載明資金的去向或領款方是誰。這些細節都會使企業將自己置於極大的法律風險中。【本文轉載於 2007/8/29《經濟日報》;富蘭德林www.myChinaBusiness.com】(作者為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TOP

 

出刊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大陸經貿事務委員會

地 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電 話:(02)2703-3500轉138•傳 真:(02)2703-3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