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投資環境變動的思維
2007年至2008年,我台商必須掌握勞動合同法、企業所得稅法、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以及2007年頒佈的取消出口退稅及調降出口退稅率等變動的影響,尤其在面對上述的政策及法律、法規變動的影響時,我台商務必做好企業轉型升級與全方位降低成本,以安然度過大陸投資環境的巨大變動。
文:袁明仁(華信統領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
台商在2007年至2008年需掌握以下五項政策及法律、法規變動的影響,及早做好因應措施。五項政策及法律、法規變動包括:勞動合同法、企業所得稅法、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2007年頒佈的取消出口退稅及調降出口退稅率。
台商面對上述的政策及法規變動的影響,應做好企業轉型升級及全方位降低成本,以度過大陸投資環境的巨大變動。
一、2007年取消出口退稅及調降出口退稅率對台商的影響分析
大陸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於2007年6月18日發佈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調整2,831項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這些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其中取消553項產品的出口退稅 ,降低2,268項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一)取消出口退稅及調降出口退稅率涉及的商品
此次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取消了553項「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主要包括:瀕危動植物及其製品、鹽和水泥等礦產品、皮革、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等。
二是降低了2,268項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主要包括:服裝、鞋帽、箱包、玩具、紙製品、植物油、塑膠和橡膠及其製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製品、部分鋼鐵製品、焦爐和摩托車等低附加值機電產品、傢俱,以及粘膠纖維。
三是將10項商品的出口退稅改為出口免稅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和印花稅票。
(二)取消出口退稅及調降出口退稅率是否有過渡期
此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和以前有一個很不一樣的地方,那就是沒有設置過渡期。但考慮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對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較長,價格難以調整,因此,規定對此前已經簽訂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標或已經簽訂的價格不能更改,且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於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
二、2007年《工業用地出讓標準》頒佈對台商成本的影響分析
大陸國土資源部頒佈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將從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規定,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最低價標準是按照不低於成本的要求確定的,與現在各地工業用地的實際出讓價格相比,將有較大幅度的提高。
土地等別是制訂最低價標準的核心和基礎。該等別是根據大陸全國各個縣、市(區)級行政單元的社會經濟發展水準、土地資源狀況、基準地價水準等因素,採用綜合評價法確定的,共分15個等別。國土資源部在制訂最低價標準時,明確了最低價標準與土地等別相聯結的政策。在土地等別基礎上制訂的最低價標準,隨土地等別的降低呈現明顯的下降趨勢,一等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840元/平方米)是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體現了區域土地利用政策。
根據大陸《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全大陸各個縣、市(區)級行政單元應根據所在土地等別遵守統一的最低價標準,也就是說在一個行政單元區域範圍內,凡出讓國有土地用於工業項目用地的,都必須執行同一的最低價標準。
根據大陸《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
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的工業專案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
對低於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工業用地出讓必須實行「招、拍、掛」,今後如果不嚴格執行這項制度,地方政府有關負責人都要受到紀律處分。
三、2007年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
2007年11月7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以財綜〔2006〕48號文件的形式印發了《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
在原有基礎上提高一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範圍,以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對違規減免和欠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進行清理,限期追繳。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費,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土資源部或省國土資源部門核定的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徵收標準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範圍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含村莊和集鎮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單獨選址、依法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遷建用地佔用城市(含建制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經批准超出原建設用地面積的新增建設用地。因違法批地、佔用而實際發生的新增建設用地,應按照國土資源部認定的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徵收標準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四、 2007年1月1日外商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台商成本的影響分析
從2007年1月1日起,大陸開始對外商投資企業徵收土地使用稅,此一徵收標準依據台商工廠(公司)所處城市、地點及等級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收費標準。從2007年1月1日開始,土地使用稅對台商而言將是一筆不小的稅務支出。
土地使用稅採用分級幅度固定稅額。按照2006年新修訂的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對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大陸為了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政策,陸續修改內資要繳稅,而外資暫不繳稅的法律法規。其中,《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已修改,外商亦即將於2008年開始繳納。台商有佔用耕地的工廠應在新的《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即將頒佈實施之前,及時繳納耕地佔用稅,避免新條例頒佈後,由於稅率的提高而增加負擔。
新的《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大幅度的提高耕地佔用稅的稅率,單位面積的稅額由每平方米1元∼10元提高到了每平方米5元∼50元,稅額提高了4倍。因此,台商有佔用耕地的工廠,2007年勢必有一筆不小的耕地佔用稅支出。若以中間數30元/平方米來計算耕地佔用稅,以佔用耕地面積1萬平米計算,則台商每年需額外支付30萬人民幣的負擔。可以預見的,大陸頒佈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之後,對外資企業原先暫不徵收的稅種,將會逐步對外資企業開始徵收。
新稅法即將開始實施,台商應關注以下五個影響較大的層面:
(一)享受過渡期的限制及應注意事項
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15%或24%)及定期減免稅(「兩免三減半」)的條件限制在2007年3月16日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若台商是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佈後才設立,那麼稅收優惠及定期減免稅只能享受到2007年12月31日止。也就是說台商在2007年3月16日設立的均屬於新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台商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及優惠。在2008年1月1日以後,台商就必須適用新頒佈的《企業所得稅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設置了5年過渡期的方法來處理新老稅法的銜接。但這只針對2007年3月16日以前設立的老企業才有用。老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及定期減免稅優惠,需要注意以下三個點:
1.從獲利年度開始享受減免稅優惠的,2008年1月1日還沒有開始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2008年將作為第一個優惠年度。即2008年不管是獲利或虧本,都以2008年作為2免3減半的第一年。
2.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符合享受過渡期優惠條件的,可以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繼續享受到期滿。
3.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主要是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4.新稅法對於現存的外商投資企業規定了優惠延續性條款。對於目前正在享受15%或24%優惠稅率的外商投資企業,其適用稅率將會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25%的稅率。例如,15%的稅率將會依每年2%的比例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25%,亦即在五年內逐步由17%、19%、21%、23%、25%。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例如:「兩免三減半」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二)免稅期及優惠稅收待遇取消對台商的影響
大陸現行免稅期和稅收優惠的改進方式,包括「擴大」、「保留」、「替代」、「廢止」等四大方向:
1.擴大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範圍
某些稅收優惠,例如大陸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將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將被確認為免稅收入;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以及技術轉讓所得,可以減徵、免征企業所得稅。此外,預計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也將會重新修訂,使其更加符合大陸的經濟政策。
2.保留部分稅收優惠政策
對投資於大陸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的一些稅收優惠(稅制允許所得免稅,或按15%稅率徵稅,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適用於政府重點鼓勵和支持的產業和項目),將得以保留。
同樣,新稅法保留了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的稅收優惠。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大陸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減計收入。此外,對2007年2月頒佈的財稅[2007]31號文件中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投資的實體),新稅法中也包含了對其適用的稅收優惠。
3.替代部分稅收優惠政策
新稅法規定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大陸鼓勵安置的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實行加計扣除。而現行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將會被取代。
4.廢止部分稅收優惠政策
(1)新稅法廢止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
a.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b.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延長3年減半期;
c.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半稅率;
d.15%或24%的優惠稅率;
e.再投資退稅。
(2)新稅法過渡條款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
目前正在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將會適用於過渡規則。過渡規則的細節參考下文稅收優惠政策延續條款部分。
(三)新稅法對預提稅的規定對台商的影響
新稅法規定,「被動收入」適用於20%的預提稅率。被動收入是指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資本利得。此一政策對台商獲利匯出將有很大的影響。預計新的《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會對此有更加詳細的規定。
(四)新稅法提出反避稅條款對台商的影響
新稅法強調中國政府將更加關注稅收收入的成長。新稅法引入了受控外國公司條款以加強反避稅措施。這一措施將停止一些中國公司(包括外資企業)或個人透過在低稅區(BVI等)的外國公司到大陸投資,以享受遞延應稅收入益處的「假外資」。根據新稅法,中國公司和個人保留在國外不合理的「被動收入」會被視為中國的應稅所得而徵稅。
對於大型台商,反避稅條款將預示著中國稅務當局會採取更加激進的方法審查這些公司現行的稅務架構。在新稅法下,中國稅務當局將擁有了更多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因為根據新稅法,如果中國稅務當局認為企業的安排不具有商業目的,他們就有權力在認為必要時,進行納稅調整。
(五)新稅法提出「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認定對台商的影響
新稅法引入了「管理機構」的概念來判定是否為居民企業。如果一個公司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這個公司就會被視為中國居民企業。在現行的實際操作中,稅務當局往往以公司實際註冊地點作為判斷是否為居民企業的標準。以目前台商普遍透過境外公司到大陸投資,但其管理機構既不在BVI,也不在台灣,因此會有許多的台商、外商被認定為「居民企業」,一旦被認定為「居民企業」,就會依據「屬人主義」,對該居民企業在境外有來源於該居民企業的所得,全部都要課稅。屆時台商留在境外的利潤,將有可能被大陸稅務機關要求該「居民企業」調整補稅的可能。台商必須特別重視關聯企業之間的移轉定價,以免權益受到巨大的影響。
七、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台商的影響分析
大陸最新勞動合同法經過四審終於最終定稿,勞動合同法審議過程中,參與的人數高達20多萬人。幾經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終於在2007年6月29日經人大四審通過,並即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部勞動合同法是攸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切身利益最為重要的勞動法律,將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乃至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產生深遠的影響,將造成企業成本大幅增加,勞資爭議案例層出不窮。台商企業負責人及人力資源主管,必須特別的重視,輕忽不得,這部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將關係到台商的競爭力及台商在大陸能否永續經營。
最新勞動合同法關於規章制度、用工手續、勞動合同簽訂、擔保與押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條款、試用期、服務期、商業秘密保護、競業限制、培訓費、違約金、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經濟性裁員、經濟補償、集體合同、勞動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責任等問題均有別於以往中央及各地方所頒佈的勞動法令。
在東莞、深圳、上海、蘇州、昆山、寧波、天津、廣州、浙江等地群聚的的台商,更應掌握當地勞動法令與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存在哪些差異?如何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企業勞動管理中,對勞動合同管理中存在哪些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在司法審判實際案例中(以前大多數是企業打贏官司,目前幾乎都是員工打贏官司)主要存在哪些勞動合同爭議?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應掌握勞動合同管理及其爭議處理的技巧,減少勞動合同爭議糾紛,減輕企業管理成本。
以下是勞動合同法對台商影響較大的項目:
(一)企業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將支付高額的成本。
(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簽訂門檻大大降低。簽訂2次勞動合同以後的員工都是「萬年員工」。
(三)試用期有了嚴格的限制,超期試用要承擔賠償責任。
(四)服務期設定有了新限制,違約賠償計算方法有新規訂。
(五)競業限制事項當事人可約定,但競業限制期限有限制。企業不給競業禁止補償金,競業禁止合同無效。
(六)違約金不可隨便約定,只有競業禁止及培訓兩種可約定,培訓違約金還有限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約定無效。
(七)勞動合同履行要善始善終。
(八)勞動合同變更:萬變不離其宗——協商一致。
(九)六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辭退勞動者,但要注意條件。
(十)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通知辭退勞動者,但要注意流程。
(十一)經濟性裁員的條件放寬,但社會責任要承擔。
(十二)六種情況下不得辭退勞動者,但有例外。
(十三)勞動者可以辭職的情形擴大。
(十四)勞動合同到期不一定能終止,需要逾期終止的情形增多。
(十五)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擴大至16種,用工成本將上升。
(十六)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收入和高收入者不同,可降低高職位員工離職成本。
(十七)違法辭退員工將付出高昂的成本。
(十八)辦理離職手續有了時間表。
(十九)勞動報酬約定不明有新規,拖欠報酬要支付1倍賠償。
(廿)規章制度制定程序要求更為嚴格,須經員工代表大會審議。
(廿一)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責任風險將增大,企業負連帶責任。
(廿二)非全日制用工的靈活性獲得法律支持,但時間有限制,每小時工資率較全日制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