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專欄資訊交流投資快訊大陸傳真

18096.12.15

<本期專欄>

應收賬款質押

企業融資管道少、融資不易是多數在中國大陸投資的中小企業的共同的難題,而大陸《物權法》的出台,理論上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有相當程度的緩解,而於今(2007)年10月1日發佈施行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則對台商在大陸的融資擔保上,更有實務上的積極意義。為此,筆者特藉本文介紹該兩法令有關權利質押部份,俾供台商朋友們參考。

文:李永然 孫敏敏

一、 中國大陸《物權法》的相關規範

「質押」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或出質登記的權利為「質押財產」。

中國大陸《物權法》將「質押」區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類,本文所介紹的「應收賬款質押」則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

中國大陸《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六)應收賬款…。」;同法第228條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以「應收賬款」為質押財產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當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註)。而2007年10月1日起《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正式施行,對於大陸《物權法》的前述相關規定,具有實踐性、操作性意義。

二、中國大陸《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相關規範

(一)可作為質押登記的應收賬款有哪些?

「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例如(一)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智慧財產權的許可使用等;(二)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三)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四)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五)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二)如何辦理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

中國大陸之「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前,應與出質人簽訂「書面協議」作為提交「登記公示系統」的附件,協議內容需載明:1、質權人與出質人已簽訂「質押合同」;2、由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品質、狀況; 4、擔保的範圍;5、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質押登記的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資訊,如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單位」的,填寫單位的法定註冊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組織機構代碼或金融機構代碼、工商註冊碼等;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個人」的,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載明的位址等資訊。此外質押登記的內容還有對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主債權金額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質權人自行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以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5年,在登記期限屆滿前90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5年。

(三)質權的登記後的變更與註銷

質權人在辦理完登記後,還應當注意出質人的基本資訊是否有變化,尤其在《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規定的「質權人辦理登記時所填寫的出質人法定註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質權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質押登記失效。」

如有「主債權消滅」或「質權實現」或「質權人放棄登記載明的應收賬款之上的全部質權」、「其他導致所登記質權消滅」的情形,質權人應在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註銷登記。而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登記內容錯誤的,可以要求質權人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質權人不同意變更或註銷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辦理「異議登記」,辦理異議登記後,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徵信中心」則按照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質權人的要求,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或裁定撤銷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或異議登記。如果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沒有在期限內起訴的,則「徵信中心」將撤銷異議登記。

三、結語

中國大陸「中國人民銀行」為履行大陸《物權法》第228條賦予的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職責,規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發佈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所建設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已自2007年10月8日起開始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業務,台商在大陸可藉此作為融資的擔保措施之一,筆者特作本文俾供台商朋友們參考。(本文作者李永然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孫敏敏為上海永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相關文章請參見法律119求助網www.law119.com.tw)。
  
註:參中國大陸《物權法》第228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TOP

 

出刊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大陸經貿事務委員會

地 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電 話:(02)2703-3500轉138•傳 真:(02)2703-3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