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A股的進出機制
透過創投、基金或獨立投資的第三方等方式,在A股上市改制時介入成為股份公司的原始股東,是目前台灣法律還不允許台灣企業購買大陸A股股票情況下,透過購買台資企業股權參與A股市場的唯一途徑。
文:劉芳榮
台商在大陸A股上市前,必須要先向北京商務部申請改制,也就是由一般的「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的前提是必須先成為「中外合資企業」,但對中方和外方的股權比例沒有限制,只要求在發起人(股東)組成成員中,中國法人(在大陸設立的台資企業也是中國法人)的數目必須大於或等於境外法人,所以常見境外發起人持股99%,境內發起人持股1%的現象。
大陸所謂的戰略投資者、風險投資,或是台灣常聽到的創投或基金,甚至是真正獨立投資的第三方,在改制時介入成為發起人,也就是成為股份公司的原始股東,是目前台灣法律還不允許台灣企業購買大陸A股股票情況下,透過購買台資企業股權參與A股市場的唯一途徑。
改制後的發起人股權,依法在股份公司成立起一年內不能轉讓。因此,改制後才要參與投資的新投資方,一年內只能透過增資方式成為股東,不管是改制前還是改制後引進新股東,最關鍵的問題是證監會非常在乎的「重大變化」條款,只要是被認定為重大變化,就會被退件且要求三年後再申請上市。如果公司的資本組成也就是股東結構,在上市前三年有巨大改變,也是屬於重大變化的定義之一,雖然法律上對多少股權比例的改變稱為重大變化,沒有明文限制,但保守的掌握尺度都是在10%以下,最好不要超過20%,免得在上市過程中要進行大量的解釋工作。因此,台商在A股上市前引進的新股東持股比例,自然就是以20%為上限較為安全。
其次,A股上市公司原始股東的股票鎖定期限長短,也有一定規定。首先,只要是高管(高級管理人員,例如董事長、總經理、財務長、董事會秘書等)、董事、實際控制人、大股東等,在上市前都必須承諾上市後36個月內不得出售股票;其次,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證監會在審核時,對在上市前一年內,不管是透過增資還是購買老股所取得的股權,也都要求承諾上市後36個月內不得出售持股。至於上市前,已經超過一年的持股,則證監會有可能同意上市後12個月內不出售持股即可。可以這麼說,發起人持股的鎖定期長短,除了以身份來作為區分外,對上市前才加入的新股東來說,離上市時間越早,也就是越早持股,會被鎖定36個月的時間機率就越低。
最後,台商透過境外公司或境外個人持有的台資企業股權,在A股上市且經過閉鎖期後,通過公開市場出售股票,除某些特定身份(上述的高管、董事等)須循報備揭露程序外,其它發起人沒有任何限制。在A股成功上市後,發起人的股權都會開立類似的股票專戶進行保管,一旦賣出股票後,官方也會要求將賣股的價金,結匯為美金匯出境外,這有些類似台商將境外股權賣給大陸境內法人時,境內法人必須通過當地外匯局,將購買股權的人民幣資金換成美金,匯往出售股權的原境外股東賬戶,都是相同的道理。加上目前人民幣升值壓力,結匯相對方便,擔心A股股票出售後資金無法匯回境外,是完全不存在的情況。【作者為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原載於2007/09/26《經濟日報》;富蘭德林www.myChinaBusines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