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徵股利稅對台商的影響
大陸從2008年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新稅法限縮租稅優惠,實施以產業優惠為主的政策。其中現有台商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兩免三減半、低稅率優惠、出口企業減半、再投資退稅、股利分配免稅等,除了部分將有5年的過渡期外,其餘將全面被取消。對此,影響台商最大的是,自2008年起,當大陸公司盈餘分配給外國投資者時,不僅無法享受免稅的優惠,還將被課徵10%或20%的股利稅。
文:史芳銘、徐曉婷(漢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協理)
2007年3月16日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新稅法),隨後大陸國務院於12月6日通過其實施條例,中國大陸研議甚久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確定從2008年開始實施。新稅法除了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適用的法源外,也適用相同的稅率,由現行的33%降至25%,並且限縮租稅優惠,實施以產業優惠為主的政策。其中現有台商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兩免三減半、低稅率優惠、出口企業減半、再投資退稅、股利分配免稅等,除了部分將有5年的過渡期外,其餘將全面被取消。影響台商最大的是,自2008年起當大陸公司盈餘分配給外國投資者時,不僅無法享受免稅的優惠外,還將被課徵10%或20%的股利稅,影響甚鉅。
壹、新、舊及個所稅法如何課股利稅
一、舊稅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舊稅法)第19條及國務院的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都應當繳納10%的所得稅。惟對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
按照舊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法人或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課股利稅。
二、新稅法
(一)納稅人
(二)課稅範圍與稅率
按照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大陸公司分配盈餘給外國法人投資者時,即屬上述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應課10%股利稅。
三、個人所得稅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包含台灣人或其他外籍人士)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應課徵之稅率為20%。
依上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大陸公司分配盈餘給外國個人投資者時,該個人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應課徵20%的股利稅。
貳、新稅法對大陸台商股利稅的影響
新稅法除了在稅率優惠(15%過度到25%)及減免稅優惠(2免3減半)上有給予5年的過渡期外,其餘的所得稅優惠均於2008年立即被取消,包括:
(一)非定期減稅優惠(產品出口企業減半及先進技術企業減半);
(二)再投資退稅優惠;
(三)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四)外國投資者獲配利潤免徵所得稅。
其中,影響台商最大的,就是新稅法取消了外國投資者獲配利潤免徵所得稅之稅負優惠,未來當大陸公司分配盈餘至境外投資者時,必須扣繳10%(投資者為法人)或20%(投資者為個人)的股利稅(大陸稱為預提所得稅)。換句話說,當大陸公司有盈餘時,除了要繳納25%企業所得稅外,分配盈餘時還需再繳納10%或20%的股利稅。
參、如何因應大陸盈餘分配的股利稅
一、債權性投資取代股權性投資
境外投資人可以選擇債權性投資(Loan Capital)或股權性投資(Share Capital)兩種投資方式,當境外投資人以債權性投資予大陸公司時,大陸公司可以認列其利息費用,合理的利息費用可以在大陸公司所得稅前扣除,同時達到節省企業所得稅及股利稅之效果,說明如下:
惟須注意:
(一)根據大陸《外債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餘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總投資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投註差)。
(二)根據新稅法第46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大陸公司不分配盈餘
根據新稅法第37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境外投資人)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如:股利)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大陸公司)。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申言之,當大陸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分配時,始須繳納股利稅,不分配則無須繳納,並無強制分配的規定。故當大陸公司有境內資金需求(如:其他投資案)時,可以採用不分配盈餘方式規避股利稅。
三、股利稅轉嫁給其他投資者
根據新稅法第16條及第19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淨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境外投資人轉讓大陸公司而取得的財產所得(資本利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舉例如下:
大陸公司之淨值為130萬(=資本100萬+保留盈餘30萬),若境外投資人(A)以130萬價格轉讓大陸公司予其他投資人(B)時,由於應納稅所得額為0(=收入全額130萬-財產淨值130萬),無須課徵所得稅,待新投資人(B)分配該盈餘(30萬)時,始須課徵股利稅,故該股利稅可以轉嫁給其他投資者承擔。
四、調整大陸投資的架構
當大陸公司分配盈餘至境外投資者時,必須扣繳10%或20%股利稅,為減輕其分配盈餘時的扣繳稅額,應適時調整大陸投資的架構,並選擇與大陸訂有租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做為境外控股公司的設立地點,以享受股利分配時能適用較低之扣繳稅率。茲提供下列地區供參考:
五、申請適用新稅法的稅收優惠
(一)鼓勵高新技術企業
1.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根據新稅法第28條及其實施條例第93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3)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不低於規定比例;
(4)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不低於規定比例;
(5)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不低於規定比例;
(6)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2.享受2免3減半的稅賦假期
根據2007年12月26日國務院國發[2007]40號,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之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2免3減半的稅賦假期。
上述《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二)鼓勵企業重視環保項目
1.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享受3免3減半的稅賦假期。
2.企業購置並自身實際使用5年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3.鼓勵企業研發,其所得可減免、費用可加計扣除
(1)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500萬元以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部分減半徵收。
(2)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結論
大陸的稅法政策性相當強,早期為了吸引外國投資者,大陸政府乃特例給予外商投資企業股利免稅的優惠,當大陸產業逐漸被扶持起來後,稅法對待就必須回歸常態「有所得,就有稅」。建議在大陸經營的台商,應試算新稅法改變後的稅負成本,按照上述建議儘速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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