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就業促進法》簡析
中國大陸自今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就業促進法》,這是繼大陸《勞動合同法》之後的另一部有關勞動制度的法律,且明文規定大陸政府在促進就業政策的責任。為此,筆者特藉本文將中國大陸《就業促進法》中規定政府在促進就業的責任的相關內容簡要介紹,俾供台商參酌。
文:李永然、孫敏敏
中國大陸於2007年12月30日通過了《就業促進法》,並已於200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是繼大陸《勞動合同法》之後的又一部有關勞動法律制度的法律。「促進就業」主要是政府的責任,大陸《就業促進法》就是規定大陸政府在促進就業政策的責任。筆者特藉本文將中國大陸《就業促進法》中規定政府在促進就業的責任的相關內容,簡要介紹,供台商參酌。
一、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中國大陸除將「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列入《就業促進法》規定之中,還設立了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大陸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大陸的促進就業工作,大陸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大陸的促進就業工作,並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二、經濟社會的發展要與促進就業緊密地結合起來:
中國大陸將「擴大就業」列於「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大陸《就業促進法》要求,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管道擴大就業,並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制定並實施職業能力開發計畫。
三、制定有利於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金融與信貸政策及財政政策:
大陸《就業促進法》為促進就業,分別就以下三方面,即「稅收優惠政策」、「金融政策與信貸政策」及「財政政策」規定相關措施,現分述之如下:
(一)稅收優惠政策
中國大陸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1、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2、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3、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4、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5、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6、大陸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二)金融政策與信貸政策
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管道;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援,並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三)財政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
四、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
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目的在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農業富餘勞動力,以及失業人員的就業工作,同時加強就業服務、擴大就業管道、降低就業門檻、做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的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等。
大陸《就業促進法》將經濟社會的發展與促進就業作了結合,如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在制定小城鎮規劃時,將本地區「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重要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有序向城市異地轉移就業;勞動力輸出地和輸入地人民政府應當互相配合,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的環境和條件(大陸《就業促進法》第20條),並且對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提供政策諮詢、就業培訓和開業指導等服務(大陸《就業促進法》第24條)。
五、結語
促進就業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行政,來解決促進就業的問題,中國大陸頒佈《就業促進法》除了明確政府促進就業的職責、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以及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持之外,並對於維護公平就業(規範用人單位和職業仲介機構的行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仲介機構從事職業仲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的平等就業權、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時的法律救濟途徑)、加強就業服務和管理(發展人力資源市場、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範對職業仲介機構的管理)、發展職業教育和開展職業培訓(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以及職業教育和培訓機構在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方面的職責、對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施就業援助(對城市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對就業壓力大的特定地區的扶持,以及其援助措施)等方面做了規定。
中國大陸《就業促進法》所規定的機制中尚有許多需要細化,及有待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施行辦法;然台灣在產業外移嚴重的現況下,如何降低失業率,有關單位應當思考如何促進就業的施政方針,中國大陸近來陸續頒佈和實行的法規與政策,不得不令人藉以反思。(相關文章可參見法律119求助網:www.law119.com.tw)(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及上海永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