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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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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所稅過渡優惠政策評析

大陸自今年元月1日起實施的「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其影響有:一、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須在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二、過去的一些特殊地區的特殊優惠,稅改後將可能大陸全國普遍適用,從地區發展轉為行業導向;三、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較以往更加嚴格,且因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者,從其不具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文:蔡宏明


壹、前言

大陸國務院日前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檔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

國務院公佈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還顯示,涉及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檔有30項,這些優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區域優惠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等。在此之前,大陸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512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6日,大陸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並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施行,有必要制定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進一步細化,並與企業所得稅法同步施行。為此,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送審稿) (以下簡稱送審稿)報請大陸國務院審議。大陸國務院法制辦就送審稿徵求了大陸全國人大相關部門和大陸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並與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召開座談會聽取了部分內、外資企業和專家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大陸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報請大陸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以國務院令形式公佈施行。

貳、內容研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強調整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將從「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

二、為了保持稅收優惠政策的連續性,企業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了對原依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大陸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因為,考慮到這些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內容較多,而且屬於過渡性措施,為保證實施條例的穩定性,由大陸國務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另行規定比較妥當,因此實施條例沒有對此作具體規定。

三、對於「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以下簡稱「過渡優惠政策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過渡將漸進推進: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就將按25%稅率執行。同時,從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將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檔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按照規定,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這些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專案和範圍」,將按通知所附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項,涵蓋了新稅法公佈前國家批准設立的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檔規定享受的大量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在「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理念之下,「過渡優惠政策通知」指出,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事實上,這一政策傾斜早在2007年年中便已初露端倪。當年的6月14日,重慶市常務副市長黃奇帆在接受國外媒體採訪時就表示,「兩稅合併後」,至少10年內,重慶外企稅率仍維持為15%。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對設在西部地區大陸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按照這一新規定,則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專案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還可以繼續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這是為積極引導西部地區投資方向,提升西部地區經濟總量,支援西部地區加快發展,促進大陸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五、「過渡優惠政策通知」明確指出,大陸東部的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其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則將獲得新的「兩免三減半」的過渡優惠政策。上述通知規定,對五大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參、影響分析

第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過渡將漸進推進: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就將按25%稅率執行。同時,從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將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檔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這種從現有稅率分年度逐步調整到位的做法,將減少兩法合併對外資企業的衝擊,企業相對更容易接受。

第二,過去的一些特殊地區的特殊優惠,稅改後將可能大陸全國普遍適用,從地區發展轉為行業導向,是一個比較重要的轉變。未來,區域優惠政策則難以讓企業直接從稅收優惠中受益。因為,在舊的所得稅區域優惠中,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以及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都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而新規定將上述特區和浦東新區的優惠範圍限定在「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3條規定的條件,並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最後,「通知」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較以往更加嚴格。因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後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這是台商應密切注意的。(本文原載於台商電子報-中華經濟研究院http://news.cier.edu.tw/Tmail/about_3.asp?sno=1102)(本文作者為全國工業總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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