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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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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捐贈稅務解析

年初的雪災及5月的四川震災,雖激起了兩岸人民的同胞愛,但台灣同胞在付出愛心的同時,也別忘了兩岸在稅法上對於捐贈的限制規定及稅負上的差異,因捐贈費用在兩岸均可以扣抵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若捐贈人選擇最佳捐贈方式,亦不失創造受贈人、政府、捐贈人三贏效果。

文:史芳銘、徐曉婷(漢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協理)


  5月12日的四川大地震,不僅憾動了半個亞洲,更激起了兩岸人民的同胞愛,從電視畫面上看到一幕幕災區的慘況,善良的台灣同胞立即慷慨解囊,捐贈金額高居第一名,因為,災民的痛,我們最懂。但是,台灣同胞在付出愛心的同時,也別忘了兩岸在稅法上對於捐贈的限制規定及稅負上的差異,茲將相關規定說明分析如後。

壹、【在台灣地區捐贈】

一、以台灣企業名義捐贈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換言之,若台灣企業擬對大陸地區捐贈,不得直接捐贈,且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陸委會許可(對於大陸四川賑災,陸委會已通案同意);

(二)透過合法立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

(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若採取實物捐贈,其認定金額為:

1.外購實物捐贈: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2.自有實物捐贈: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另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對捐贈予合法立案之慈善機構或團體之合計數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係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超過部份不得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計算公式如下:
  
二、以台灣個人名義捐贈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捐贈扣除限額=綜合所得總額×20%

   易言之,台灣個人若要對大陸四川賑災捐款,如同台灣企業一樣,亦僅能透過合法立案之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且其限額為捐贈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的20%。

貳、【在大陸地區捐贈】

一、以大陸企業名義捐贈

  根據大陸《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捐贈扣除限額=年度利潤總額×12%

   所謂「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其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 大陸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言之,當台灣同胞在大陸有經營企業者,亦可以大陸企業名義捐贈,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透過合法公益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並取得捐贈專用收據;
   (二)大陸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係按會計利潤計算,因此各季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暫不需要按照捐贈限額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三)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不屬於行政審批事項,故大陸企業在計算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僅需依規定自行將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無須經過稅務機關的批准;
   (四)若大陸企業捐贈實物,依《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大陸企業在會計帳務上,必須將該批捐贈貨物計算銷項稅額,並將銷項稅額計入捐贈金額。

二、以大陸企業雇員名義捐贈

  根據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大陸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捐贈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

   但從2000年開始,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放寬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出台了全額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允許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對部分機構(例如: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本次四川賑災)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100%扣除。

   捐贈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100%

   申言之,當台灣同胞在大陸有工作時,亦可以直接在大陸地區以個人名義捐贈,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透過合法公益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並取得捐贈專用收據;
   (二)大陸個人所得稅係屬分項所得,薪資所得係每月為一期申報並扣繳,當捐贈金額較大時,應分期捐贈,這樣才能每期都有捐贈費用抵減當期個人所得稅。
   (三)由於現行個人所得稅並未明確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具體計算方法,若納稅人在捐贈當期取得多個項目(表列如下)應稅所得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將捐贈費用扣除在較多所得或較高稅率的項目。

五、分析與結論

  發揮的同胞愛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但因捐贈費用在兩岸均可以扣抵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若捐贈人選擇最佳捐贈方式,亦不失創造三贏的效果(受贈人、政府、捐贈人均贏)。

   居於租稅上的考慮,捐贈人在捐贈時究竟應在大陸地區或台灣地區捐贈,或到底以企業名義捐贈或以個人名義捐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擇在稅法的限額內進行捐贈,如果捐贈金額較大則可分散以上述4種情況(或其中數種情況)分別捐贈,甚或必要時也可採取分年捐贈(大陸個人可採取分月捐贈),儘量讓捐贈金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此將可達到節稅的效果。

   (二)如果捐贈金額都在稅法的限額內,大筆捐款儘量以大陸公司名義捐贈。假設某大公司郭老闆擬捐贈人民幣6,000萬元予四川賑災,茲以大陸企業名義及以台灣企業名義二種方式捐贈之節稅效果(假設均未超過限額),分析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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