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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7.09.15

<本期專欄>

陸資可來台投資證券期貨

為讓更多的海外台商及國外優良企業來台灣上市,以厚植台灣成為亞太籌資中心的基礎,以及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程度,我政府最近特祭出「海外企業來台上市鬆綁及適度開放陸資投資國內股市方案」,除放寬海外企業來台上市資格及籌資用途限制,並適度開放大陸機構投資人來台投資證券期貨。

文:編輯部輯


  為促進海外企業來台上市,並提升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程度,行政院於7月31日院會中通過「海外企業來台上市鬆綁及適度開放陸資投資國內股市方案」。此方案除放寬海外企業來台上市資格及籌資限制,並適度開放大陸機構投資人來台投資證券期貨。

一、行政院修訂法令鬆綁海外企業來台限制

  此方案係金管會等相關部會,經過多次討論後所達成的共識,陸委會方面,則表示支持此循序漸進的鬆綁政策。

  這個鬆綁案的主要重點,是放寬海外企業來台上市相關限制,其政策目標是要讓更多的海外台商及國外優良企業來台灣上市,厚植台灣成為亞太籌資中心的基礎。

  因為全球化的發展,海外台商或外商企業之股權,難免會有一些陸資成分,而為了配合大陸投資40%上限的調整,政府將相關限制放寬,以便利這些目標企業能夠在台上市。

  以海外企業來台第二上市為例,如果在香港上市的台灣優良企業,因為股票在香港買賣造成其陸資持股超過20%,因而不能回台第二上市,顯然不合理,故有必要放寬相關限制,讓該等優良企業能夠順利回台上市。至於因為法令鬆綁讓部分在香港上市之陸資企業可能也有資格來台第二上市,相關機關會依個案審慎處理,不致影響既定政策目標。

二、具體相關法令修訂內容

  與這個方案相關的開放措施,主要有:

 (一)放寬海外企業來台上市資格限制及籌資用途限制:

  1. 取消第一上市(櫃)原資格限制有關大陸投資超過淨值特定比例不得來台上市之限制;至原資格限制有關陸資持股超過20%或為主要影響力之股東部分,金管會將配合陸委會修正〈兩岸關係條例〉第73條有關大陸地區企業於我國從事投資行為相關規定的時程,併同放寬。

  2. 取消第二上市(櫃)原資格限制有關陸資持股超過20%或為主要影響力之股東者,不得來台上市之限制。

  3. 取消外國發行人在台募集資金不得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之限制。

  (二)開放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人(QDII)來台投資我國證券期貨,相關機制比照現行外資之規範。

  金管會亦於同日第211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刪除〈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第2款的規定,並將儘速完成相關發布作業,另將參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及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訂定大陸QDII投資之遵行辦法。

三、對台灣經濟預期的影響

  陸委會、金管會及相關部會,均將儘速增訂與修正相關法規,預計本方案施行後,除可促進海外企業來台掛牌及籌資,擴大我國證券市場規模,並可增加我國證券市場新動能,對提昇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以及帶動金融服務業繁榮發展,將有相當助益,亦有助我國進一步發展成為亞太籌資中心。

 此外,開放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人(QDII)來台投資我國證券期貨,是促使兩岸資金往來自由化重要地一步。台灣雖尚未與大陸簽訂MOU,但本次開放後,依大陸QDII規定為其淨值3%計算,目前可投資台灣最大額度可達11.25億美元(約新台幣337.5億元)。

 但是,QDII來台投資要能產生預期的效果,尚需大陸方面相對的政策配合,以及兩岸協商簽署證券監理合作備忘錄(MOU),陸委會將請海基會與大陸方面連繫,並希望盡早針對此項議題展開協商,以利相關鬆綁政策可以順利執行。【資料來源:陸委會2008/07/31;金管會20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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