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須由敗訴方承擔?
一般人的觀念,打民事官司是需要先向法院交一筆「訴訟費」,就如同中國古諺所云:「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當然兩岸的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也有「訴訟救助」的制度,以為補救。打民事官司,原告所交的訴訟費用只是預交的性質,最終是由敗訴的一方來承擔,但近日上海某區人民法院打破舊思維,判決由「勝訴方」承擔訴訟費用,而此應該是少有的例子,謹在此為文以供讀者分享。
文:李永然、蔡世明(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上海永然投資諮詢公司總經理)
一、本案案情:
原告××控訴被告上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07年9月7日,原、被告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上海市××區××路××號房屋,總價人民幣790萬元。之後,原、被告又就上述兩套房屋分別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後,原告分三次付清了上述兩套房屋的房款共計人民幣790萬元。被告負責辦理完成撤銷司法限制查封狀況,解除他項權利抵押設定狀況、交清房產買賣慣例應交的所有稅費、手續費用後,被告備齊房產買賣所需的一切手續資料與原告簽訂「正式買賣合同」。
2007年9月11日,原、被告雙方共同向「××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系爭房屋的房產過戶申請,並取得了《上海市××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收件收據》。2007年9月12日,原、被告就系爭房屋進行了點交。但系爭房屋未能順利過戶,原告查詢後才得知系爭房屋被其他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而查封,後又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
原告認為,因被告自身原因導致系爭房屋過戶登記無法完成,違背了出賣方的義務,應承擔採取補救措施並賠償原告損失的違約責任。原告遂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採取補措施,排除系爭房屋產權過戶登記中發生的障礙;(二)被告賠償原告從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1月15日止按已付房款銀行貸款利率6.48%計的利息損失及2007年12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15日止按每月人民幣二萬元計的房屋出租可得利益損失(上述損失為暫計)。
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一)要求判令確認系爭房屋產權歸原告所有;(二)被告賠償原告從2007年10月1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每月人民幣1萬元計的租金損失。
庭審中,法院向原告釋明因系爭房屋現處於被司法限制的狀態,目前繼續履行合同存在一定的障礙,在未完成過戶登記手續前確認房屋產權是否恰當?原告是否變更訴訟請求。釋明後,原告仍堅持要求確認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
最後法院作出第一審判決,其理由如下:
(一)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雖未辦理物權登記,但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成立並生效。在履約過程中,原告按約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地產交易中心的收件收據,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系爭房屋,但在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過程中,因被告的原因,系爭房屋被相關法院司法限制而無法完成交易過戶登記。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未經登記的不發生效力,因此,本案系爭房屋尚未具備「登記」這一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則原告尚未取得系爭房屋的物權。但原、被告雙方仍可透過解除系爭房屋上的司法限制的方式繼續履行買賣合同或守約方解除合同要求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因原告在法院釋明後,仍堅持訴請,故法院對原告訴請要求確認系爭房屋?權歸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中,原告雖然未能完全取得系爭房屋的物權,但已實際佔有使用系爭房屋,且房屋買賣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還處於不確定狀態,原告現提出要求被告賠償租金損失的請求,目前還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鑑於導致本案糾紛發生的原因在被告,故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二、解析:
從以上案情介紹可知,原告的訴訟請求並未獲得法院的支持,敗訴的一方依常情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但本案法院卻判決以「導致本案糾紛發生的原因在被告」的理由,而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筆者認為本案法官還是很有見地的,因為大陸地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有關訴訟費用的規定,於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都只有由敗訴者承擔的規定, 依大陸《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5章「訴訟費用的負擔」中的第29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由該規定來看似乎都找不到由勝訴方承擔的依據,而且大陸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也未有如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第80條:「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由原告負擔。」同法第81條:「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由勝訴方部分承擔的法律依據,所以,筆者對大陸上海地區的人民法院,作出此一判決的法官予以肯定,能在法律框架的限制下給予當事人最大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