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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7.12.15

<資訊交流>

台商如何催討應收帳款

台商(債權人)在追債的過程中,必須抓住時機,即在「債務人有錢」、「在債務人有意願」及「在自己文件齊備」時,迅速與律師擬定步驟,儘早處理,才可能有完美的結局。特別是,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都確認債權存在,只是針對還款日期及是否能打折還款進行協商時,應儘速引入債權保障機制,即雙方在律師處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以免除曠日費時的訴訟糾紛。

文: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蔡世明(上海永然投資諮詢公司總經理)


案例:

大陸江蘇昆山某一台資企業因投資戰線拉的太長,蘇州、東莞都有「關聯企業」運作,但因負責人身體不佳無法親自督軍,回台休養期間,以致很多往來的配套廠開始擔心材料款收不回來,紛紛提前請款,甚至有一、二家企業採取了法律手段向法院起訴,並查封了該公司帳戶;也因為如此,該公司便無法正常支付貨款及材料款,同時也連帶造成出貨不能按期完成,應收貨款也無法正常收取。

因此,在短短的二、三個月中,該台商工廠停擺,最終產生了近二億元人民幣的債務,雖然按原先工廠的廠房,土地、機器、設備、庫存半成品的價值,也達到約三億元人民幣左右,可是一旦被查封後,價值大大貶抑,形成「資不抵債」的困境。

解析:

以上類型的案例,在大陸地區的台資企業隨著歐美金融海嘯的影響,已時而發生。有許多台資企業也感受到景氣的急速下滑,「流動資金不足」成為台資企業目前的普遍現象,企業彼此間互相借貸或過去正常的賒銷也變的更加保守。近日筆者之事務所就替一客戶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的方式,完成了兩個企業間的資金困境,也免除了一場曠日費時的訴訟糾紛。

其實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都確認債權存在,只是針對還款日期以及是否能打折還款進行協商時,就可以引入此一「債權保障機制」,一旦雙方達成一致時,可將雙方簽署的《還款合同》依照大陸《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大陸《公證程式規則》第三十九條: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四、大陸《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大陸《公證程式規則》及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第二款:「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的相關規定,來申請辦理公證並將該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日後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權人可以直接憑該「公證文書」,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進入執行階段,免除歷經第一審、第二審的訟累,這點在雙方的貨款糾紛時更顯重要。因為雙方欠款的原因如果是因貨物銷售引起的,此時售貨方有交付無瑕疵貨物的義務,一旦買方不願意或者是沒能力還款時,往往會以賣方交付的產品有瑕疵作為抗辯理由拖延付款,也就是利用大陸《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即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或大陸《合同法》第六十七條「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即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等法律手段,來合理化自身的拖延。

結語

在追債的過程中,依筆者的經驗債權人必須抓住時機,即在「債務人有錢」、「在債務人有意願」及「在自己文件齊備」時,迅速與律師擬定步驟,儘早處理,才可能有完美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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