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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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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對台商投資保障政策初探

有關台商在大陸的投資保障,一直以來是台商普遍的期盼。至於大陸政府,在政策上並非對台商全無保障,且不論在法律、規定及辦法上,也皆表示了對台商權益的維護。然而,在政治意識形態的影響下,凡台商權益的伸張上綱到政治認同問題時,對台商來說,即成為不可承受之重,故如何以更務實的態度,制定保障台商的投資環境,對兩岸而言則是共創雙贏最佳方式。為此,本文特就大陸對台商投資保障的政策進行初探,並提出相關建言。

文:柏翰(資深媒體工作者)

兩岸經貿關係日益緊密,大陸已是台灣第一大貿易夥伴、第一出口市場、第二大進口來源,但台商在大陸投資迄今仍沒有足夠的保障。台商若以間接投資方式投資大陸,雖可利用第三地區國家與大陸簽有投資保障協定主張其權益,但在大陸若沒有設置「住所」或「公司總部」,則不符合有關協定的要求,很難受到保護;台商若採直接投資,因為兩岸沒有簽訂投資保障協定,以致只有受大陸國內法規保護的法規效力,沒有投資保障協定國際法上保護的條約效力。

台商在大陸經營有哪些困難?大陸政府對台商保護的相關政策又是如何?以及未來台商在大陸經營時該有怎樣的保障?

一、 台商在大陸投資面臨的困難

綜合相關研究的分析,台商在大陸經營主要面臨五大問題:(一)稅制法律繁複;(二)融資困難;(三)政策多變化;(四)產業升級;(五)人身安全與經貿糾紛等。

在租稅問題上,租稅法律繁複是台商面臨的第一個難題。中國大陸稅法朝令夕改,稅務問題一直是大陸台商的一大隱憂,從發票、增值稅、出口退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捐稽徵到稅務管理,潛藏了許多的稅務地雷。如何在變動快速的大陸租稅環境下因應,是台商在當地經營面臨的首要問題。此外,大陸諸多新法令出台,影響台商經營大陸甚鉅,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勞動合同法》及2009年即將實行的《循環經濟法》等,如何因應新法律的頒布及實行,是台商必須面對的問題。

在融資上,台商一向都有融資困難的問題。因稅務考量,大陸台商企業財務報告多呈現虧損,這也是台商不易獲得銀行融資的癥結所在。因為資金周轉問題,致使台商在財務必須依靠母公司,以及匯錢不易及被截用等問題。此外,台商在大陸融資困難,大部分要靠關係,有的被額外收取5%手續費。

在政策上,大陸政策多變,對台商來說是經營的頭痛問題。大陸政策及法令多變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為發展成現代化國家,大陸必須增訂許多法令。現代化的工商業國家,需要數百個上軌道的法令,改革開放後的大陸,平均一年須增訂五十多個法令,當然會顯得政策及法令多變。二是為求效率,行政命令影響法的安定:大陸為求快速發展及改革開放,認為完全由立法機關立法緩不濟急,立法機關(人代會)乃授權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有關經濟性之法令。因此,大陸行政機關制定之「行政命令」,也相當於「法律」,對法的安定性影響很大,也為政策的變動增強了影響力。

在產業升級方面,大陸投資環境已經改變,不再是以往那個勞力廉價的地方,在這投資的台商必須隨著環境的改變做調整。過去台商都是以生產事業為主,現在生產的外銷產品多希望轉內銷。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於2008年1月針對大陸廣東、福建、上海、江蘇4地台商投資最密集的地區調查,有60.8%台商認為,如不升級會在4年內被淘汰;若10年內不升級的話,有95.4%的大陸台商會被淘汰。因此,可以瞭解產業升級是現今台商所迫切的問題。

人身安全及經貿糾紛,則是台商遇到很大的一個問題,包括人身自由被限制、失蹤、遭殺害、意外或因病身亡、遭綁架及非法拘禁等。根據海基會的統計,台商投資經貿糾紛,其發生糾紛比例最高之地區為上海,糾紛種類多,糾紛類型從產品、貨款到人身安全等不一而足。

二、 大陸政府對台商保護的相關政策

台商到大陸投資始於1983年,但自1988年大陸國務院才頒布〈關於鼓勵台灣同胞的規定〉(以下簡稱〈二十二條規定〉),才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台胞在大陸投資經商的合法權益。但因為〈二十二條規定〉對台商保障的不足,大陸外經貿部於1991年開始進行關於台商投資保護的立法研究。根據大陸官方的說法,經過與大陸國務院各部門、民間團體、學術機構、法學專家等會商,包括一些台商的意見,十易其稿才於1994年明定出共15條的《台商投資保護法》。1996年擬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台商投資保護法》,亦加強了其法的可操作性。

1999年12月中旬,大陸又通過了31條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行細則〉,看似為兩岸經貿交流創造了良好的契機,但台灣對大陸法制化、體制化的現狀仍不甚滿意,甚至有謂此實行細則仍帶有明顯的統戰色彩。

總的來說,不論是《台商投資保護法》或其實行細則,看起來好像是特別在保護台商,但從其內容來看,並未能充分發揮保障台商的功能。舉例來說,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條例〉(簡稱「實施條例」)草案中,雖有一些保障台商投資的具體規範,但卻無法脫離政治性目的而淪為宣示性條文。〈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5條內容,並沒有完全涵蓋〈二十二條規定〉,所以台商除適用於《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之外,從法理上而言尚有適用〈二十二條規定〉之餘地,尤其是其中第5條,規定台商在大陸的投資「參照有關涉外經濟法律、法規之規定,享受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否則,《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7條所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全部資本由台胞投資的企業)之設立,將失去法律之依據,也就是說,台商是直接、間接屬於投資大陸的「三資企業」,是大陸法律、法規下的產物。儘管《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含混將其視同「國內投資」,而〈實施條例〉明文區分宣告台灣同胞投資者以其在港澳地區投資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大陸的投資「可視同」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第30條),台商在大陸的法律上地位,仍然有其相當複雜特殊性質;而即使廢除〈二十二條規定〉中凸顯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之國內投資性質,台商仍具外商地位性質。

此外,包括對仲裁機構的規定,〈實施條例〉的規定並不明確(第28條),而這也造成台商遇到糾紛時最大的困擾,因此,對台商來說,在大陸遇到投資糾紛時的保障有些口惠而不實。

至於台商最關心的人身安全問題,保護法實施條例草案只抽象的規定「作為投資者的台灣同胞及其家屬的人身安全以及個人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第25 條)然而這樣,顯然不能滿足台商的基本需求 。

在大陸十次人大第二十七次會議上,時任國台辦主任的陳雲林發表了〈關於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提到了對台商保障的諸般政策,他提到了台商投訴案件─特別是合同糾紛的不斷增長,以及台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缺乏有針對性的行政法規等等問題,但最主要的,他也指出地方政府對保障台胞的相關法令不夠重視或認識不到位,有重招商引資、輕服務保障的現象。雖然如此,但根據海基會的統計,台商在大陸的制度性保障,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三、未來台商在大陸經營時該有的保障

兩岸三通後,兩岸經貿正常化是必然的趨勢,然而這個趨勢仍有待兩岸政府就許多事務問題進行協商談判,包括商品貿易、服務業貿易、投資、海空航運、智產權等個別議題。兩岸經貿正常化過程中需要協商的事務繁多,其中,投資保障協議是其中相當重要的一項。

台商投資保障協議一直是政府過去在兩岸協商時積極爭取的談判要項。大陸方面,一直刻意將協議定位在民間性,並且強調必須是雙向互惠的投資保障。此外,由於敏感政治因素,大陸一直將《台商投資保護法》視為國內法,並以此作為保障台商的法律根源,因此,國際投資有關多邊的國際法律保護措施與仲裁,難以適用在台商的大陸投資案件。

在2008年5月新政府上台之後,兩岸投資保障協定一直是新政府預定的政策目標,並預定在下一輪的協商中進行。事實上,台商投資大陸,若以間接投資方式,雖可利用第三地區國家與大陸的投資保障協定的關係主張其權益,但在大陸若沒有設置「住所」或「公司總部」,則不符合有關協定的要求,很難受到保護。而直接投資因為兩岸沒有投資保護協定的關係,只有受大陸國內法規保護的法規效力,沒有投資保護協定國際法上保護的條約效力。因此,兩岸的投保協定,將使台商權益以更透明的方式被保障。

四、 小結

大陸政府在政策上並非對台商全無保障,相反地,不論在法律、規定及辦法上,大陸政府表示了對台商權益的維護。然而,在政治意識形態的影響下,台商權益的伸張,有時往往上綱上線到政治認同問題,對台商來說,即成為不可承受之重。因此,如何以更務實的態度,制定能保障台商的投資環境,對兩岸來說,相信都是共創雙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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