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須提前通知?
對於大陸企業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並無企業要提前通知及提前幾天通知的規定,換言之,案例企業無違法之虞。但就實務而言,卻有提前通知的必要性。因此,建議大陸台商在建立員工離職管理制度時,應明定勞動合同終止前30天,由人資部門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該員工辦理工作移交手續,於辦結工作移交手續後,按規定支付工資,如果符合條件,另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員工。
文:蕭新永(遠通國際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某台商的員工問了一個問題:「我在台商公司工作了8年時間,合同到期時間是2010年1月31日,但企業1月20號給我發出書面終止合同通知,我想問一下,終止合同是不是要提前30天通知,我在公司工作那麼多年了,什麼理由都沒說,就給我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我想問一下,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有沒有違法?」這位員工問的問題當然是在維護他的權益,而針對「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有否違法?」這個問題,可回歸勞動合同法逕行分析。
一、關於終止勞動合同的法條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
關於用人單位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4條有詳細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 勞動合同期滿;
2.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還需要同時具備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記錄15年以上的資格條件);
3.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關於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是指不管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記錄有否達到15年以上,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都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這是對《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2項「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補充解釋。
二、勞動合同終止條件是法定非約定的
上述法條規定的終止情形是法定的終止條件。原則上,法律不允許雙方當事人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如有約定是無效的。另外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之前,各地的勞動合同條例或規定,有允許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款則在2008年以後就自動失效了。例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等地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等內容的條款是失效的條款。
三、勞動合同不能終止的禁止條件
《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勞動合同雖然期滿,但是不能終止的禁止條件。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終止勞動合同要不要提前通知
至於終止勞動合同要不要提前通知?從《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內容及文義來審視,法律並無必需提前通知的規定,再從各地方的勞動合同條例或規定來看,少數地方有提前通知的規定,例如上海、北京、江蘇就有提前30天通知的規定。
(一)《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0條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應當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
(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0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三)《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37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到期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除了上述三個地方法規或部門規章有規定用人單位提前通知的義務外,其他地方並無此項規定。然而從管理實踐的立場來看,提前通知才是合理的正確管理方式,因為提前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於勞資雙方都是必要的行為,對企業來講,讓員工做好工作移交,利於傳承,對員工來講,讓他儘早獲得終止消息,利於未來的職涯規劃,尋找新工作。
至於提前幾天才合理又合法?由於《勞動合同法》並無提前通知的規定,到底要提前幾天才算合理?則應視用人單位的企業規模、行業特色與管理需要而定,既然上述三個地方都規定提前30天,自有其道理,企業亦可如此規劃。
案件中該諮詢問題,法律並無企業要提前通知及提前幾天通知的規定,換句話說案例企業並無違法之虞。但就實務而言,卻有提前通知的必要性。因此建議台商在建立員工離職管理制度時,針對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程式應該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終止前30天,由人資部門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附件),通知該員工辦理工作移交手續,於辦結工作移交手續(《勞動合同法》第50條)後,按規定支付工資,如果符合條件的,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員工。
由於案例企業主動發出書面的終止合同通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條件終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要按同法第46條第5項規定的情形,以及第47條規定的支付條件,支付經濟補償金給該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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