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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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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影響評析

《產業創新條例》的精神是在促使台灣產業轉型,積極投入相關資源,提升產業競爭力,並讓知識經濟成為台灣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因此,產業界應善用政府依據產創條例所提供之各項補助、技術輔導等獎勵措施,更積極投資,創造更多民眾就業機會,並進行產業創新、品牌發展及產業結構調整等各項活動,推動再一次台灣全面產業升級及經濟成長,也再創台灣產業的另一波榮景。

文:柏翰(資深媒體工作者)


產創條例是為了接續落日後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事實上,為了扶持企業,政府長期以來透過企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等創新研發的租稅獎勵鼓勵台灣企業,而為了讓企業在民國98年12月31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後,仍可有發展的契機與空間,政府即以知識經濟體系為主軸,針對企業提出一個包括租稅優惠、企業輔導、人才資源提供、產業園區活化應用等多方面的《產業創新條例》,一方面讓台灣企業能持續發展,另一方面,藉此吸納外資來台投資。因此,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制定《產業創新條例》的同時,亦宣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廢止。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的說明,產創條例實乃攸關我國未來整體產業經濟發展的重大經濟法案,13章72條條文的立法重點在於「提供多元化獎勵工具」、「全面推動產業發展」、「塑造產業創新環境」、「落實產業永續發展」、「轉型工業區為產業園區」,換言之,即是透過各個面向,包括資金的獎勵補助、中央地方資源的整合與運用等等,提升台灣產業競爭力。

產創條例對產業的發展助益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的資料,產創條例對產業的發展助益主要分為幾個部分:第一,調降營所稅稅率至17%,促進產業與國際接軌。營所稅降低,不但可營造公平、效率、簡化及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以創造透明且低稅負之投資環境,減少企業稅務成本,使全體產業均可因改革效益而獲利。還可以為台灣創造新台幣690億元國內生產毛額 (GDP);第二,降低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租稅負擔。將營所稅稅率調降至17%,將可降低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租稅負擔,可調整過去產業政策租稅優惠遭外界誤解「重高科技、輕傳產」的疑慮,亦可促進產業全面發展;第三,透過研發租稅獎勵引導產業升級轉型,這部分即是政府建構知識經濟產業政策方向的基礎;第四,補助中小企業增僱員工,創造就業機會。此即是透過對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補助,利於中小企業增強人力資本,降低中小企業營運成本,開發新的工作機會,以改善國內失業情勢。

此外,綠色經濟的思維下,政府將透過產創條例協助企業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或污染防治技術之發展及應用,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及應用效率,並推動綠色產品之生產及消費。同時,為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可協助新興服務業取得必要用地。工業局認為,台灣服務業占GDP已經達到7成以上,但就業吸納卻未成等比例,在於新興服務業投資不足所致。配合台灣產業型態逐漸朝服務業或複合性發展,未來台灣需要各式態樣的產業園區,例如物流園區、文創產業園區、生醫園區、媒體園區等,政府將可協助提供該等新興服務業產業用地,促進產業發展。

產創條例的爭議與影響

產創條例看來立意良善,然卻引發不少爭議。在野陣營及勞方團體,認為產創條例僅會圖利財團,對一般勞工並不會產生任何助益,且會造成稅負的不公。

堅決反對現行產創條例的民進黨認為,產創條例嚴重違背社會公義,只為替大企業及中資來台大開優惠後門,黨主席蔡英文更表示,產創條例中四項減稅優惠,將會再增加國庫476億元的稅損,對此社會各界有很多憂慮,尤其營所稅已從今年起降由25%至20%,產創條例應以直接補助取代減稅,做為獎勵創新的手段。台灣稅式支出已過於浮濫,造成租稅負擔的不公平,只有大財團受 惠,中小企業卻沒有得到幫助,更增加老百姓的相對剝奪感。

此外,條文中的行政空白授權太多,將會是行政部門執行浮濫的開始。此外,民進黨也質疑產業園區的設置可以配合私人或企業興辦的需求,透過公權力強行徵 收民地,此亦有很大的爭議。而且,目前仍有工業區過剩的問題,再開放園區內興建住宅,豈不成為財團運作、炒作地皮的空間。

針對這些疑慮,工業局局長杜紫軍回應表示,產創條例是讓國內企業有發展機會,因為企業賺錢,勞工才有工作機會。而工業局也公開回應這些質疑,包括:

質疑一:租稅優惠措施,將掏空台灣稅賦,繼續豢養財團企業。

工業局回應表示,租稅優惠不但可有效引導產業投資之方向,還因為政府提供租稅優惠,使得企業增加產業競爭力,增加員工之雇用,不但維持整體經濟力及增加稅收,還可具養雞生蛋效果。在租稅優惠部分,營所稅稅率由25%降至20%,同時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也配合調降1%,另提高扣除額部分,社會大眾均可受益。此外,原促產條例十多項優惠措施也僅保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營運總部、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等4項功能別獎勵,以往產業別租稅優惠,例如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5年免稅獎勵、地域別獎勵如資源貧瘠地區投資抵減都已刪除,無圖利大企業之虞。

質疑二:放寬各種產業園區設置,讓政府或企業可透過徵收,奪取弱勢人民安身立命家園。

工業局回應表示,首先,產創條例對民間開發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原則應自行取得;其次,惟有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聲請辦理繼承登記或因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致無法承購時始得向政府申請徵收,係因政府未協助徵收,恐影影響園區完整性及開發進度,且須依土徵條例給予合理補償,無違反公平正義情形;再者,政府設置產業園區是為發展特殊產業,提升國家競爭力,增加就業機會,園區設置即符合國家公益需要,得徵收取得私有土地,該精神在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明定;最後,現階段政府對工業園區選址,皆以公有土地為優先,儘量避免涉及人民財產權剝奪及減少土地取得而引發紛爭。

質疑三:要求公有土地逕行讓售,企圖藉以攏絡地方派系。工業局回應表示,首先,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時,由出售公有土地機關辦理讓售,僅限園區公有土地面積不超過設置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5公頃者,即當園區少部分土地屬公有土地或面積不大情況下,始可逕行讓售;且其讓售價格,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價標準計算,無任何優惠價格,並無藉以攏絡地方派系情形。

針對產創條例引起的爭議,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王健全指出,台灣已實施兩稅合一的稅制,亦即公司階段的減稅,再將利潤分配給股東,股東仍須課綜合所得稅,所以在納稅季節時,上市公司董事長必須變賣股票繳稅就是這個道理。加上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個人最少須就其基本所得額繳交10% 的綜合所得稅,大股東仍須繳納相當的稅負,因此,產創條例不能說是為富人減稅或圖利財團;其次,由於過去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小企業因為研發、人才培訓投入經費較少,故申請及享受的獎勵不如大型企業,但新版的《產創條例》中已針對服務業研究發展活動做更精確定義,且還有補助、輔導的設計,中小型服務業不但在研發上享有更多的獎勵,更有利於中小企業的升級與轉型。

產業界應善用產創條例發展台灣經濟

不可諱言,產創條例雖帶來龐大稅損,但就如台大教授林建甫所言,從經濟發展角度來看是有助於促進台灣整體產業創新升級、吸引外資來台投資、並能與國際接軌、提升競爭力,其最終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將可望超越財政短收的缺口。但其引發社會公平與財富分配的爭議與問題,卻是政府應亟思解決的問題,換句話說,產創條例為企業創造了更多的財富,但這些財富與利益是否能為全民所共享?甚至企業創造利益的過程是否損及全民利益?這些問題雖在既有政策中都有思考,但如何落實,則考驗政府的執行能力。

事實上,整個產創條例的精神是在促使台灣產業轉型,積極投入相關資源,提升產業競爭力,並讓知識經濟成為台灣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因此,產業界應善用政府依據產創條例所提供之各項補助、技術輔導等獎勵措施,更積極投資,創造更多民眾就業機會,並進行產業創新、品牌發展及產業結構調整等各項活動,推動再一次台灣全面產業升級及經濟成長,也再創台灣產業的另一波榮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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