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U開辦人民幣業務與運用
因為中國大陸於2009年7月1日開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金管會與中央銀行乃在金融機構及廠商的殷切期盼下,開放OBU辦理人民幣業務,而這個開放到底對台灣廠商及在大陸投資的台商有何好處?廠商如何利用OBU來辦理人民幣業務?廠商在辦理人民幣業務上還有那些不方便?本文將從廠商的角度來探討上述這三個問題。
文:史芳銘(漢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根據「規定」,OBU的人民幣業務的往來對象,限定為: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包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業務範圍則包括:
一、收受人民幣存款;
二、辦理人民幣授信業務;
三、銷售本行發行之人民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
四、辦理人民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
五、辦理人民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六、辦理人民幣匯兌、資金借貸及人民幣有價證券之買賣(尚不得投資由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之人民幣有價證券)等。
金管會與中央銀行在金融機構及廠商的殷切期盼下,開放OBU辦理人民幣業務,這個開放到底對台灣廠商及在大陸投資的台商有何好處?廠商如何利用OBU來辦理人民幣業務?廠商在辦理人民幣業務上還有那些不方便?本文將從廠商的角度來探討上述這三個問題。
台灣廠商及在大陸投資的台商,之所以會需要在大陸境外辦理人民幣業務,主要是因為大陸於2009年7月1日開辦(試點)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壹、大陸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是指在跨境交易中以人民幣做為計價和結算的貨幣職能,即大陸企業或個人在跨境貿易中可以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並結算。其業務範圍包括:
一、貿易項下出口業務涉及出口退稅的,限定試點企業(企業需另外申請取得資格)才可以做(也才能辦理增值稅進項稅額出口退稅);
二、貿易項下進口業務及貿易項下出口業務不涉及出口退稅的,所有企業都可以做;
三、非貿易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例如支付利潤、紅利、佣金、諮詢費等)只要交易對方能接受,所有企業都可以做。
大陸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自2009年7月1日開始在上海、廣州、深圳、珠海和東莞5個城市試點,境外地區則僅限於香港、澳門及東盟10國(汶萊、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柬埔寨、老撾、緬甸和越南)。
2010年6月17日擴大試點,境內地區增加北京、天津、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西藏、新疆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廣東省其他地區,境外地區則從原來的香港、澳門、東盟10國擴大到全球所有的國家和地區(包括台灣)。
2011年8月22日更進一步將境內地域範圍擴大至全大陸,至此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正式全面實施。下表將大陸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發展情況做一匯總。
根據大陸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數據顯示,大陸銀行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2009年為37億元,2010年為5,063億元,2011年上半年為9,575億元,成長極為快速。以2011年上半年的數據分析,同比增長13倍,第2季度,銀行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5,972億元,比第1季度增加2,369億元,成長65%。只不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境外地區主要集中在香港,佔比在75%以上,而且進口付款金額遠大於出口收款金額,2011年第2季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實際收付總金額4,090億元,其中實收1,038億元,實付3,052億元,收付比約為1:3。進口付款金額遠大於出口收款金額(第2季度就有2,014億元,3,052-1,038)顯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中有大量人民幣流到境外,這也就是為什麼香港地區的人民幣存款餘額屢創新高的主要原因。
香港地區的人民幣存款餘額在2010年7月底有1,000億元,2011年8月底有6,090億元,預估2011年底可能會高達8,000億元。在台灣OBU開辦人民幣業務後,不知有多少的人民幣餘額會從香港跑到台灣來?
貳、兩岸貿易業務與OBU人民幣帳戶
過去的兩岸貿易(包括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必須以第三國的貨幣進行結算,交易雙方都必須進行貨幣兌換,也都存在著匯率風險,如果能夠以人民幣進行結算,大陸方將可免去匯率風險,整體交易的匯率風險將大幅下降。尤其在ECFA效益逐漸發酵、兩岸貿易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下,廠商冀望以人民幣進行結算的需求勢必隨之增加。
台灣廠商與大陸廠商(包括大陸台資企業)的直接貿易往來不能適用OBU人民幣業務,因為台灣境內企業並不是OBU人民幣業務往來的對象(見圖一所示)。
由於台灣廠商無法在OBU開立人民幣帳戶,其貿易往來無法以人民幣進行結算。如果要以人民幣進行結算必須採行下列兩項措施之一:
一、台灣廠商到香港銀行開立人民幣帳戶,以香港銀行的人民幣帳戶與大陸廠商進行人民幣結算,並在香港銀行進行人民幣與外幣的兌換,才能與台灣的銀行匯款往來(見圖二所示)。此種做法將增加人民幣與外幣的兌換作業,費時耗錢。
二、台灣廠商將兩岸直接貿易改為間接貿易,也就是說,台灣廠商必須先在第三地設立境外公司,由台灣公司與境外公司交易,境外公司再與大陸廠商交易(見圖三所示)。此種做法將增加境外公司的成本、兌換作業及關聯交易的稅務風險。
上述兩項措施,對台灣廠商都將造成困擾,不僅匯款費用、匯兌成本增加,其匯率風險也會提高。根本解決之道是開放台灣地區的外匯銀行(即DBU)也能辦理人民幣業務,讓人民幣與新台幣可以直接兌換,圖一的直接貿易資金流程才能進行,也唯有如此,兩岸貿易在人民幣結算上就能如同兩岸直航一樣,不必再透過香港或OBU進行中轉,兩岸貨幣直接兌換,不必再透過其他外幣進行兌換。只是,開放DBU辦理人民幣業務涉及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建立,需要兩岸金融管理單位進一步協商。
三、大陸台資企業的非兩岸貿易業務與OBU人民幣帳戶
大陸台資企業由於業務的關係,必須與海外客戶(非台灣廠商)進行貨品貿易或服務貿易往來,在台商習慣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的情況下,對於OBU人民幣業務將有所需求,但其強度卻受到海外客戶接受人民幣結算意願的影響(見圖四所示)。目前或許強度不強,但隨著海外客戶對於人民幣結算意願的增強,未來將有可能逐漸熱絡。
非兩岸貿易業務如果能以人民幣進行結算將大大地降低大陸台資企業的匯率風險,因為台資企業的成本、費用及收入如果能夠全部或大部分以人民幣結算,就無須匯兌或僅有少數匯兌,匯率風險自然大幅下降。
肆、台商的投資理財與OBU人民幣帳戶
一、台商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賺得的利潤,過去經常以美元的方式進行投資理財,在目前美元疲弱、人民幣持續走強的情況下,或許可以在OBU改以人民幣的方式進行存款、投資,以避免可能的匯兌損失或賺取匯兌收益。
二、大陸台資企業在資金短缺又不容易在大陸取得融資的情況下,經常需要從境外舉借外債(外債額度受到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差額的限制)。借款人可能是大陸台資企業,也可能是其境外的關係企業(母公司或相關企業),貸款人如果是台灣的OBU,此時借款幣別如果是人民幣的話(人民幣借款也要計入外債額度),即是本文前述的OBU人民幣授信業務。OBU人民幣授信業務能否獲得台商的青睞,在人民幣強勢美元弱勢情況下,台商借款的幣別應會優先選擇美元,除非不得已或是在借款利率上能有所補償。
三、大陸商務部於10月12日發布《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外國投資者可以以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依法在大陸開展直接投資活動。所謂境外人民幣是指:
(一)外國投資者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取得的人民幣,以及從大陸境內依法取得並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和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
(二)外國投資者在境外通過合法管道取得的人民幣,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發行人民幣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幣。
因此,台商在OBU的人民幣資金,如果符合上述的在境外合法獲得的人民幣情況,未來也能拿來作為投資大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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