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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欄>

認識勞動合同法法律責任專章

《勞動合同法》第7章、《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章是法律責任章,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的違法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台商人資部門必須詳加瞭解,以避免冒觸法律風險,益增經營困擾。本文也特針對其中四種費用規定,即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罰款之規定,擇其要者進行簡析。

文:蕭新永(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企業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為了平衡員工與企業的利益而規定的制度,具有補償性質。在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經由法律的設計,按照年資條件與解除終止條件,給予員工生活的補償。因此,無論是解除或終止合同,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補償條件。

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支付經濟補償的條款規定

無論是企業或員工解除以及終止勞動合同,應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以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和計算方法,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補償條件確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資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同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同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三、企業不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條件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是有法定條件的限制,並非每一種解除或終止情形,企業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具有下列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情形之一,企業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1.員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提出離職的;
2.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3.員工已屆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4.員工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以及宣告失蹤的。

支付違約金的兩種情形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於自己的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給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量貨幣的責任承擔方式。違約金的支付,只限制在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企業支付違約金,以及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企業支付違約金等兩種情形。

除了服務期約定與競業限制約定以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某種形式的違約金,亦即違約金只有兩種情形,其他的約定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同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賠償金具懲罰性質

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而向對方當事人給於一定的金錢給付,以賠償對方當事人因其違法或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懲罰性質。例如公司解除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這種行為顯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42條關於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第87條規定,企業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同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罰款屬於行政處罰

罰款屬於行政處罰,適用於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情形,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罰款。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罰款分為兩種:一種是由人民法院依據民法或訴訟法作出的,罰款的對象是有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人;另一種是由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依照行政法規作出的,罰款的物件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是違反海關、工商、稅收等一些行政法規的人。

企業違法被處以罰款的法律責任主要集中在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員工收取財物的行為、沒有按照規定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等等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法第9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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