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海關執法差異探析
鑒於中國大陸海關執法不統一,是台商多年來反映比較多的問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特於2013年6至12月期間,首次針對兩岸台商進行《中國大陸海關實務差異研究》,以了解大陸海關執法差異對台商的影響。本文除就本研究之影響及其因應對策進行探討外,也對兩岸政府提出政策上建議。
文:袁明仁(華信統領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台商進出口經常碰到被大陸海關「刁難」的案例,除了個別大陸海關人員的執法心態之外,有許多的案例是因為台商不了解大陸海關法律法規所造成的。
為了解大陸海關執法差異對台商的影響,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的委辦下,台北市進出口公會於2013年6-12月間,對兩岸台商進行《中國大陸海關實務差異研究》(以下簡稱《海關研究》)。這是兩岸首次針對大陸海關執法差異情形所進行的研究調查結果發佈。預計這些建言未來能夠產生實質影響,解決大陸各地海關執法不一致的問題,增進台商的實質權益。
以下分別說明大陸海關執法差異調查結果、對台商的影響、台商的因應對策、對兩岸政府的建言。
大陸海關執法差異的調查結果
大陸海關執法差異是否普遍性?其嚴重性及影響性有多大?目前都僅僅是個案式的反應,欠缺系統性的調查,以致無法將真實的情況及普遍案例反應給大陸海關總署研究解決。根據《海關研究》的結果進行分析,總結出《海關研究》,台商對大陸海關反應的五個結果。
一、對大陸海關執法的滿意度
從《海關研究》顯示,中國大陸各地海關執法差異的問題,高達67.56%的台商企業不滿意。導致台商對大陸海關執法的總體評價都不高,其中又以報關行業不滿意的比例最高,高達75%,即使是最低的生產、加工型企業,不滿意度也達52.49%。以地區性來看,台商投資地點較密集的上海、東莞、廈門、深圳、昆山、蘇州、廣州、天津8個城市,除了天津之外,其餘7個城市的不滿意程度都高達5成。在六大區域(珠三角、長三角…),台商對大陸的不滿意度高達50%以上。由上可知,大陸各地海關執法差異的現象在各個城市、各個區域都普遍存在。
二、大陸海關執法差異發生的頻率
《海關研究》中,台商有高達93.76%的人遇過海關執法不統一。其中經常遇到的及頻繁發生的有將近3成,也就是每3個台商就有一個經常且頻繁的遇到海關執法不統一。其中又以外貿企業最高(31.25%),其次為生產、加工型企業(29.63%),第三為進出口貨物倉儲企業(27.20%)。在上海、東莞及廈門等3個城市的台商做比較,經常遇到海關執法差異的,以上海最高(36.85%),東莞其次(32.36%),廈門第三(25.58%)。在六大區域的台商,經常遇到海關執法差異的,以西三角地區最高,41.67%;其次為長三角地區,34.26%;第三為珠三角地區,32.61%;由此可見台商密集投資地區的海關執法差異發生的頻率是很高的。
一、大陸海關執法差異對台商影響程度
若以海關執法差異情況所造成的影響來說,反應影響中等、影響很大及影響嚴重的比例,合計高達69.20%。而且無論是哪一種產業的台商,所遇到海關執法差異情況的影響程度都高達55%以上。其中又以上海、東莞及廈門等3個城市的台商影響最甚,高達7成,包括東莞的73.33%、上海的71.88%;廈門的68.42%。在六大區域的台商,遇到海關執法差異情況的影響程度都高達50%以上。由上可知,不同區域、不同城市的台商受到大陸海關執法差異的影響都很大。
二、大陸海關執法差異對台商權益的損害程度
若以台商因海關執法差異受到損害1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權益進行統計,其比例高達73.84%。根據不同行業台商權益受到損害的大小來看,其中以生產、加工型企業受影響程度最高,高達5成。進出口貨物倉儲企業、外貿企業、運輸企業及其代理等4個行業受影響程度也皆超過4成。若以上海、東莞、廈門三個城市來看,又以東莞台商權益受損害的程度最高,達5成6,上海與廈門也超過4成5。以六大區域的台商來區分,其中珠三角、長三角、西三角地區、海西地區、環渤海地區、東北地區等六大區域,台商權益受影響程度都超過4成7。
三、大陸海關常見的執法差異類型
根據《海關研究》的分析結果顯示,台商反應海關執法差異最多的前4名分別是:商品歸類最高,達33.04%,完稅價格審定次之,為27.98%,以及海關稽查的20.24%,與進出口通關的19.94%。
透過實地訪談,台商反應最多的包括:HS CODE編碼認定、HS CODE預歸類、審價、海關企業分類、退換、維修遇到的進出口通關、海關查驗、保稅貨物監管、跨關區監管、政策頒佈,跨部門執法不統一。
大陸海關執法差異對台商的影響
大陸海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其實已經很完善,基本上有法可依的問題已基本解決。目前台商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海關執法不統一的問題。因此,「執法統一性」問題才是解決海關執法差異的核心關鍵。特別是廣東省有七個直屬海關,各為執法單位,轄區分立、業務分散,更容易給海關人員提供可乘之機。
在海關執法中,由於自由裁量權的特定屬性,經常造成執法不統一。例如,違規案件處罰尺度差異較大,對於違規情節相同或相近的案件,不同海關在法定處罰幅度內所確定的罰款數額差異過大。除了處罰領域,在其他業務當中也都存在自由裁量權執法不統一的現象。
此外,歸類問題不統一也是影響台商權益較大的,儘管歸類總規則、章註、類註是統一的,但全世界有數以億萬計的商品種類,要歸入8194個稅號,其本身就具有很大的複雜性,加上歸類人員的專業水準問題,歸類認知問題,往往造成歸類結果不一致,使得進出口成本核算無法明確。
大陸海關執法差異台商的因應對策
台商首先要確定商品的歸類、價格、進口稅額等相關訊息,在此基礎上進行成本核算。假使發生相同商品歸入不同商品編碼,甚至出現稅率有差異時,須立即採取對策,以免造成權益上的損失。以下針對大陸海關執法差異常見的3個問題案例,提出因應對策,供台商參考。
一、進出口申報常見的問題及對策
能否正確填寫報關單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報關的順利與否。然而,在實際報關活動中,常發現有很多填寫錯誤,不僅影響到海關的監管工作,也對企業在進出口時造成時間的拖延,甚至被海關罰款的處分。
進出口貨物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作業。由於這些申報不實僅對海關統計的準確性有影響,並未造成海關作業的困擾,也未影響到企業進出口貨物的正常通關,因此,海關對發生這些申報不實的行為,大都對報關單位及報關人員處以罰款處分,一般是對當事人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寫錯誤或漏填影響報關作業。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寫錯誤將造成企業報關無法順利進行。針對此一行為海關會採取從重處罰,一般罰款金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內,嚴重的會暫時取消企業、報關資格和吊銷報關員的報關證。
進出口申報的核心工作包括確認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幣值、價格以及備註的申報。當報關出錯時,須改單或刪單重報,並向海關提供《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申請表》,同時提供可以證明進出口實際情況的合約、發票、裝箱單等相關單證;外匯管理、國稅、檢驗檢疫、銀行等有關部門出具的單證;應稅貨物的海關專用繳款書、用於辦理收付匯和出口退稅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等海關出具的相關單證。
在進出口申報,台商需掌握海關審單的關鍵做法,海關審單首先進行邏輯性審核,即將電子報關數據與H2000系統內其他資料的邏輯關係進行邏輯性審核。如:提單(轉關運輸輸單)與運輸工具及艙單是否對應,艙單核銷是否完成;申報貨名及規格型號與商品編號是否對應。
其次,海關進行規範性審核,大陸海關依據《報關單填制規範》和《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對電子資料報關單各資料項目的規範性要求,逐項審核。最後,海關進行合法性審核,合法性審核包括以下方面:商品歸類合法性審核;商品價格合法性審核;監管證件合法性審核;稅率適用合法性審核;減免稅合法性審核;其他合法性審核。
二、商品歸類常見的問題及對策
做好商品歸類,避免交納不必要的稅、證,是每個台商都相當重視的通關環節。舉例來說,A企業向甲海關申報X商品進口,經過甲海關審定,確定X商品HS編碼為10001111,A企業接受此商品編碼。次月,A企業再向乙海關申報同樣的X商品進口,乙海關審定確定其商品編碼為10001112,A企業向乙海關出示甲海關申報資料時,乙海關卻不接受,因此出現了執法不統一的問題。
對此的解決方案有:第一,掌握海關最新發布的歸類決定。第二,通過直屬海關關稅部門向上海歸類分中心提交歸類申請,上海歸類分中心做出的商品歸類指導意見在全國各關區有效,需統一執行。第三,通過預歸類服務,企業可獲得具有資質的預歸類單位出具的《預歸類意見書》。第四,乙海關就此商品歸類和甲海關進行內部溝通,並達成一致共識。
三、海關審價常見的問題及對策
以個人郵購物品為例,大陸海關是如何審價?郵寄物品的實際價值超出完稅價格2倍的,按實際價值全額徵稅,實際價值由海關結合發票確定。例如:筆記型電腦的完稅價格是人民幣2,000元,稅率10%,如郵寄的筆記型電腦價格為人民幣5,000元,因為已經超出完稅價格的兩倍,故按5000元*10%徵稅,即繳稅人民幣500元。
此外,台商需掌握貿易術語與海關審價的關係。工廠交貨(EXW)、保險費加運費成本(CIF)、(船上交貨)FOB、完稅後交貨(DDP)等不同成交方式的國際貿易術語,就海關而言,成交方式的不同,會影響海關「完稅價格」的審定。因此,無論用何種成交方式,在進口申報時,應如實向海關申報,供海關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此外台商需了解完稅價格包含或扣除哪些費用、價值?海關如何認定「特殊關係」?海關在審定貨物完稅價格時,關鍵在考察買賣雙方是否存在特殊關係。台商希望海關接受自己的申報價格,就一定要證明貨物的買賣雙方不存在特殊關係,或者即使存在特殊關係,成交價格也沒有因此受到影響。
對兩岸政府的建言
綜觀《海關研究》的結果顯示,台商們無不希望大陸政府能落實各關區海關執法的統一性,避免標準不統一,造成台商無所適從。減少執法人員的執法裁量權,避免收賄的空間,行政執法主體應對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取消行政審批制度,例如加工貿易手冊辦理生產能力證明審批,內銷補稅審批等。
此外,台商們也期許我國政府重視台灣產品進入中國大陸市場,所遇到的許多潛規則、備案、許可證、標籤、認證、原產地、檢驗檢疫等問題,建議政府在後續進行貨品協議談判時,提出產品准入門檻的解決機制,避免台商看得到吃不到。再者,台灣貨品進入大陸市場涉及的各種通關問題,建議由兩岸政府出面建立一個海關檢驗檢疫平台,共同來解決台商因海關執法差異所衍生的相關問題與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