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專欄資訊交流

262103.10.15

<資訊交流>

大陸推工資集體協商之影響

工資集體協商是大陸十八大提出的政策方針,勢在必行,現正在各地如火如荼地推動中。由於大陸自改革開放以來,員工工資大多由企業自主確定,但現在企業是否應該給員工調漲工資?津貼、補貼、計件單價、加班費、病事假工資等待遇如何規定?不再只由老闆說了算。未來員工有法律「撐腰」,能夠理直氣壯、平起平坐地與老闆討價還價;未來在大陸與員工協商談判工資將會是常態,我台商應有與員工「共決、共用、共贏」的因應對策與心理準備。

文:袁明仁(華信統領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員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準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工資集體協商是大陸十八大提出的政策方針,各地正如火如荼的推動中,勢在必行。

大陸自改革開放以來,員工的工資收入大多由企業自主確定。以前工資發多少是老闆說了算。現在企業是否應該給員工調漲工資?津貼、補貼、計件單價、加班費、病事假工資等待遇如何規定?今後將不再只由老闆說了算。未來員工有法律「撐腰」,能夠理直氣壯平起平坐的和老闆「討價還價」。台商在大陸與員工協商談判工資將會是常態,台商企業需做好心理準備及擬定因應對策。企業負責人面對工資集體協商必須有與員工「共決、共用、共贏」的心理準備。

盤點大陸各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

目前大陸有關工資集體協商的立法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正準備著手制訂「工資集體協商規定」。雖然大陸「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對工資集體談判均有涉及,但都比較原則性,缺乏可操作性,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

目前,大陸各省市有關工資集體協商的立法名稱不一,有的名稱為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有的稱之集體合同條例。不論名稱為何,其內容都涵蓋了工資集體協商的規定。

截至2014年9月,大陸各省市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實施情況如何呢?台商投資密集地區的廣東(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上海(上海市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南京(南京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蘇州(蘇州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北京(北京市工資集體協商規定)、重慶(重慶市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等,有關工資集體協商仍在立法中,預計2015年起會全部完成立法。其他的山西省、西安市亦正在制訂工資集體協商條例。陝西省則制訂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在2012年9月1日實施。屆時台商將面臨三彈(社會保險追繳、住房公積金追繳、工資集體協商)齊發的衝擊。

工資集體協商對台商的六大影響

一、外部律師及維權人士合法介入工資集體協商談判

大部分省市頒佈的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規定:外部專業人士直接參與工資集體協商,這將對企業造成巨大的壓力,員工將合法的與外部律師及維權人士聯合對公司進行談判。例如:杭州、寧波市、河南省、江西省、無錫市、福建省、天津市等。
廣東省原來的版本亦規定外部專業人士直接參與工資集體協商,最新的「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徵求意見稿)」已刪除此一規定,但尚未正式審議通過,結果仍有待關注。

二、前後耗在工資集體協商的時間至少半年

2014年9月1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佈「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徵求意見稿)」規定集體協商期限為發出集體協商要約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若無法順利協商完成,需經協調、調解等程序,時間至少要拖延3個月。在工資集體協商前後長達半年的時間內,一定會對企業的正常運作造成影響。

三、集體協商可調漲工資,亦可不調或調降工資,但員工不可能接受

根據「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徵求意見稿)」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年度虧損或者利潤下降的實際情況並綜合考慮物價、政府工資指導線等因素,提出工資不增長或者負增長的協商要求。此一規定看似對企業公平,但在實務操作上,員工不太可能答應調降工資,那將引起員工集體怠工或罷工。

四、中小企業台商內部欠缺處理工資集體協商的專業人才

當員工向企業發出集體協商要約書,企業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約書三十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及回應,並就有關事項進行協商。然而,台商中小企業欠缺工資集體協商的談判人才,勢必要增加成本聘請外面律師或顧問全程參與資料準備及工資協商。

五、實施工資集體協商工資成長幅度將遠超過企業利潤的成長幅度

以下兩個案例,一個是國營杭州油漆有限公司,一個是外資(日資杭芝機電有限公司),兩者都清楚表明企業實施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後,員工工資成長幅度遠超過企業利潤的成長幅度。自2010年實施以來,杭芝公司員工工資平均成長幅度13.41%。即使在2013年企業利潤下滑,雖然降低了員工平均工資成長率,但仍進行調薪,而無法不調或降薪。

六、企業無故拒絕工資集體協商要受罰

大陸各省市頒佈的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大都有處罰的規定。例如:「杭州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規定,如果發生企業方首席代表拒絕在工資專項集體合同上簽字,或者企業方無正當理由未在60日內完成協商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將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對企業處30,000元人民幣罰款,並可以對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最高5,000元人民幣罰款。

「江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規定:如果企業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工資集體協商的,將可能受到2,000元以上2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將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人民幣罰款。而且將其記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檔案納入政務公開的範圍。

台商面對工資集體協商的成功關鍵及談判技巧

企業與員工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必須掌握協商的過程及掌握每個過程的關鍵問題。台商面對工資集體協商,必須把握好三個階段的工作,這關係到工資集體協商的成敗。

第一階段協商資料準備。包括協商資料的收集,掌握工會內部意見。這項工作充分與否,對於整個協商過程都十分重要。
第二階段雙方推選協商代表,企業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第三階段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與工會進行集體協商時應注意協商方式,講究協商技巧。一是留有餘地。二是進退有據,但退應有底線,有分寸。三是緩和態度,想辦法緩和協商僵局,提出多種方案,各退一步達成協議。

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前,企業應明確協商理念及目標,在協商中應堅持依法協商並尊重客觀資料,還要根據企業實際經營困境,提前明確協商的底線,以及在協商遇到困境時,如何採取有力的資料來說服及進行談判。

結論

大陸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類型主要有三種:一是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二是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三是行業(產業)工資集體協商。第二、三類在範圍和層次上都大於、高於企業級工資集體協商,企業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大陸政府宣稱集體工資協商制度有助於減少或降低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助於吸引人才,減少員工頻繁跳槽,保持企業穩定。若工資集體協議真能解決以上企業頭痛的問題,相信大多數企業都樂觀其成。

但過去大陸官方也一再宣稱,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將有助於降低勞資爭議,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但實際上卻造成很多的勞資爭議、集體罷工抗爭事件,以及影響到企業缺工、招不到工人、員工跳槽頻繁。不管怎麼說,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及員工工資倍增計畫,已是大陸既定的基本政策方針,台商只能夠做好因應,降低各種潛在的風險。台商,您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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