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世界貿易組織之功能及組織架構•••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為重整國際經濟秩序,除號召在聯合國下成立「國際貨幣基金(IMF)」及「國際復興暨開發銀行(IBRD,俗稱世界銀行)」,以規範國際間之通貨、匯率及金融問題外;於貿易方面,亦提議由聯合國召開「貿易暨就業會議」,制定「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憲章,以促成各成員舉行關稅減讓之多邊談判。而在「聯合國貿易暨就業會議」之準備期間,美國曾提出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其範圍涵蓋就業、投資、一般商業政策、限制性交易措施、國際商品協定、組織條款等重要問題。惟由於該憲章草案牽涉範圍甚廣,而各成員經濟利益互異,致引起甚多爭論。美國有鑒於「國際貿易組織」之成立非短期內能實現,但為期儘早推動多邊關稅談判,擴大國際貿易往來,乃決定先將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中有關商業政策之部份抽出,配合關稅減讓之規定,另成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以確保關稅談判之成果。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自一九四八年成立以來一直是規範國際貿易最具成效的一套準則,對於強化國際貿易規範、降低進口關稅、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方面均有顯著成果,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前其締約成員已多達一二八個,誠然是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國際經貿協定。我國原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原始締約成員,其後因政府遷台而退出。近年來,由於我對外貿易成長快速,使我國出進口貿易大量增加,而成為全球第十四大貿易國。然而在過去世界各國制定國際經貿規範及進行各回合談判時,因為我國並非「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締約成員,使我國不但無法享有參與制定各項國際經貿規範之權利,甚至在受到若干國家不平等之經貿歧視待遇時,亦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尋求解決。有鑑於此,為維護整體國家長遠利益,順應國際情勢發展,政府在歷經相當廣泛且深入評估後,乃於民國七十九年元月一日正式向「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並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間獲得理事會通過受理我國入會案,同時授予我國為觀察員之身分列席「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理事會議,使我國入會案向前邁進一步。
  由於「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已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達成最終協議,決定成立世界貿易組織(WTO)以有效管理及執行烏拉圭回合之各項決議,為利各國完成國內之相關立法程序,各國同意「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與世界貿易組織併存一年後,即完全被世界貿易組織取代,使「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由原先單純的國際經貿協定轉化成為實質的世界貿易組織。我國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案業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正式向WTO秘書處提出改依WTO協定第十二條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且因我國已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所規範之權利、義務一併納入入會談判範圍,故一俟我國完成入會程序即可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一、世界貿易組織之功能: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目前會員共有一百三十二個;觀察員則計有三十個。其成立之目的在確保自由貿易,並透過多邊諮商,建立國際貿易規範,降低各會員間的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為各會員提供一個穩定及可預測的國際貿易環境,以促進對外投資、創造就業機會、拓展貿易機會及增進世界經濟成長與發展。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範圍除了傳統商品貿易外,尚包含農產品、與貿易有關的投資、爭端解決、智慧財產權保護及服務貿易等議題。此外,與貿易有關環保措施、競爭政策等非傳統貿易問題,亦將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未來討論之主題,因此,其範圍及重要性較原先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擴大許多。具體而言,世界貿易組織具有六項主要功能:其一,管理世界貿易組織各項協定;其二,仲裁貿易諮商;其三,監督貿易政策;其四,解決貿易爭端;其五,提供開發中國家技術協助及訓練;其六,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
二、世界貿易組織架構及重要機構:
(一)部長會議:在執行世界貿易組織各項多邊協定,為最高決策單位,可依會員之請求作成會議決議,並具有任命世界貿易組織秘書長之權利。下設貿易與環境、貿易與發展、區域貿易協定、收支平衡、預算、財務與行政委員會。

(二)總理事會:部長會議休會時,由總理事會代為執行其職權,可視實際需要召集爭端解決機構及貿易政策檢討機構,以履行相關職責。另將監督商品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理事會之運作。

(三)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DIRECTOR-GENERAL)所掌理,其功能在執行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決議事項,負責處理世界貿易組織日常行政事務。

(四)商品貿易理事會:下設有市場開放、農業、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原產地規則、技術性貿易障礙、補貼暨平衡措施、反傾銷、輸入許可發證、關稅估價、防衛措施等十一個委員會。另有國營企業貿易與裝運前檢驗等二個工作小組,以及一個紡品督導機構。

(五)服務貿易理事會:下設有特定承諾、金融服務業等二個委員會,另設有專業服務、GATS規則等二個工作小組。
  世界貿易組織之基本原則為:(一)非歧視性(without discrimination);(二)進一步自由化(freer) ;(三)可預測性(predictable) ;(四)更具競爭性 (more competitive);(五)協助低度開發國家(more beneficial for less developed countries)。

  此外,世界貿易組與「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兩者間最大差異在於決策運作方式之不同。過去「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完全採共識決方式作成決策,而世界貿易組織除採共識決外,當決議無法達成時,則採多數票決方式決策,將可避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採共識決而受大國主導議題之缺點。如此,一則使小國利益獲得較大保障;二則將導致大小國立於平等地位,有利扼止不公平貿易措施濫用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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