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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業 | 其他商業服務業 | 通訊服務業 | |
保險服務業 | 銀行服務業 | 證券與期貨服務業 | |
健康及社會服務業 | 運輸服務業 | 觀光及旅遊相關服務業 | |
(一)商業服務業 (1)專業服務業 ◎法律服務業: 開放符合一定資格之外國律師來台設立事務所,以「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名義,就其原資格國之法律或該國採行之國際法事務,提供法律服務;允許符合一定資格之外國人(不限於外國律師),受僱於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擔任助理或顧問工作,為僱主提供勞務,而不直接對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承諾於我國加入WTO三年後,開放「外國法事務律師」與本國律師合夥或聘僱本國律師。 其他專業服務業(包括會計審計及簿記服務、稅務服務、建築服務、工程服務、綜合工程服務、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服務,以及獸醫服務):取消互惠要求規定,承諾凡取得我國會計師、所得稅務代理人、建築師、技師及獸醫師資格之外國人,得在台設立事務所或營業場所,執行上述專業服務業之專屬業務。對於外國人從事上述專業服務業專屬業務以外之服務,我國未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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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商業服務業 開放外國人投資經營電腦暨相關服務業、研發服務業、不動產仲介服務業、未附操作員之飛機及一般機器設備租賃服務業、廣告服務業、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服務業、管理顧問暨相關服務業、技術檢定及分析服務業、附屬於農林牧之諮詢服務業、附屬於礦業及製造業之服務業、科技工程顧問服務業、設備維修(船舶、飛機及其他運輸設備除外)服務業、建築物清理服務業、攝影服務業、包裝服務業、出版服務業、會議服務業、電話答復服務業、複製服務業、郵寄目錄編輯及郵寄服務業、特製器設計服務業,以及人力仲介(不得跨國提供)服務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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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訊服務業 電信服務業: ◎承諾開放加值型電信服務。 ◎基本電信服務方面: 開放行動電話、無線電叫人、行動數據通信及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等四項行動通信業務;承諾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開放衛星行動通信業務,及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承諾於二○○一年七月開放語音(含市內電話、長途電話及國際電話)、數據(含分封交換及電路交換)、電報、Telex、傳真及出租電路等公眾電信網路業務,並承諾開放前述電信業務之轉售(惟禁止語音單純轉售)及群內通信服務。 ◎外資規定: 有關第一類電信事業,除中華電信公司之外資比例上限仍維持二0%(含直接及間接投資)外,承諾放寬外國人直接持股上限為二0%,直接與間接持股合計可達六0%。 視聽服務業: 開放電影片及錄影帶之製作及行銷服務業(取消外國電影片拷貝之數量限制);開放電影放映服務業(取消外國電影片映演場所之數量限制);開放廣播及電視節目製作服務業,惟無線廣播及電視播放之節目須有七0%為本國自製,有線電視播放之節目須有二0%為本國自製。 營建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承諾刪除國民待遇限制,包括:取消營造業外國人投資股權比例限制;承認國外營造商之國際工程承攬業績,使外國營造廠商能來臺選擇直接登記設立甲等營造廠;刪除營造業聘僱外國人比例之限制,促進人員及勞務自由流動。 行銷服務業:開放經紀及經銷服務;開放軍火及軍用品以外之批發及零售業。 教育服務業 (1)開放以高中(含)以上學生為對象之海外留學仲介服務業。 (2)開放外國教育機構以高中(含)以上學生為對象,提供空中、函授及遠距教學;開放高中(含)以上學生海外留學。 (3)開放外人來台設置高中(含)以上學校。惟校長及校董會董事長須為我國國民,外國人擔任校董會董事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且總數不得超過五人。 環境保護服務業:承諾開放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環境衛生及類似服務、排氣清除及噪音控制等服務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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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 (1)保險服務業 ◎開放直接保險(人身保險服務及財產保險服務):承諾開放海上及航空保險之「跨國提供服務」以及個人人壽保險之「國外消費」,並允許外國人來台設立保險商業據點,其組織型態以分公司、子公司、合資或辦事處為限。當外商組織型態為相互保險公司,其來台設立分公司時,母公司淨值須超過新台幣二十億元。 ◎開放再保險及轉再保險服務、保險附屬服務(包括核保、理賠、精算等服務)。 ◎附條件開放保險中介服務(包括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以及保險業務員):開放外國保險經紀人提供海上及航空保險之﹁跨國提供服務﹂;開放外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公司來台設立商業據點。又除海事保險公證人外,外國人在台設立之分公司應聘用領有我國同類執業證書者至少一人執行業務。外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執行業務。 (2)銀行服務業(保險、證券及期貨除外) ◎禁止「跨國提供服務」。 ◎開放「國外消費」,但禁止國外金融機構從事招募及行銷活動或非法國外金融機構提供服務。 ◎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附條件開放「國內備表,國外開戶」業務。 ◎允許外資設立商業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匯經紀商、信用卡業務機構以及票券金融公司。其中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外匯經紀商之組織型態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投資商業銀行及外匯經紀商受單一持股比例限制;信託投資公司禁止新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訂有業務限制及服務對象限制;在業務部分,取消對銀行國外負債餘額之限制,而以繳存準備金方式加以管理。 ◎開放融資租賃、支付及貨幣傳送服務、參與短期票券之發行、金融資訊之提供與傳輸、金融資料之處理及由其他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相關軟體等業務。 ◎附條件開放收受存款及其他可付還資金、任何型式之放款、保證及承諾、為自己或客戶進行交易、貨幣經紀及信託服務等業務。 (3)證券與期貨服務業 ◎開放透過集中交易市場、櫃台市場或其他方式為自己或客戶交易期貨交易法所規範之衍生性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期貨及選擇權)以及可轉換證券業務(跨國提供服務除外),並允許證券商雇用具備法定資格之外國人為業務員。 ◎開放參與各種有價證券之發行(短期票券除外),包括承銷及募集之代理(無論公開或非公開)和提供該項發行之相關服務。惟證券業務僅包括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且不開放「跨國提供服務」。 開放顧問(列有範圍限制)、仲介及其他附屬金融服務(跨國提供服務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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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及社會服務業: (1)開放醫療服務業之「跨國提供服務」及「國外消費」。 (2)允許符合我國醫療法規定之非營利性機構設立醫院。 (3)外國人如欲來華執行醫事人員業務,應先取得我國醫事人員資格後,始得應聘於國內醫事機構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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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及旅遊相關服務業: 開放外國人投資經營觀光旅館、一般旅館、餐飲服務及旅行社;准許取得外僑居留證且在我國住滿六個月之外國人參加導遊考試。另,導遊人員僅能以受雇於旅行社之方式,提供導遊服務。 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 (1)新聞通訊社服務業:允許外國人來台設立新聞通訊社,並開放外國新聞通訊社提供「跨國提供服務」及「國外消費」,惟新聞通訊社之發行人及編輯人需在台有住所。 (2)開放部分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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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服務業: (1)空運服務業:開放「航空器維修」、「空運服務之銷售與行銷」及「電腦訂位系統」服務。 (2)陸運服務業:開放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以及鐵路客、貨運業。 (3)運輸輔助服務業:開放貨物處理服務業(機坪裝卸貨除外)、貨運代理服務業以及倉儲服務業(其中機場內之倉儲俟一九九九年年底始開放);以互惠方式開放機坪裝卸貨及航空地勤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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