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一)商業服務業 | (二)通訊服務業 | |||||||||
(三)營建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 (四)行銷服務業 | |||||||||
(五)教育服務業 | (六)環境服務業 | |||||||||
(七)金融服務業 | (八)健康及社會服務業 | |||||||||
(九)觀光及旅遊相關服務業 | (十)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 | |||||||||
(十一)運輸服務業 | ||||||||||
◎法律服務業
會計服務業: |
||||||||||
(二)通訊服務業 (1)電信服務業 |
||||||||||
(三)營建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以往我國規定外國營造廠商必須自丙等登記起,俟其在我國內累積相當之工程實績之後,才可晉升為乙等及甲等。對國外承攬國際工程之著名廠商而言,此項規定似有未符合公平之精神。在承作公共工程方面,外國業者參與的機會亦受限制。在我國加入WTO之後,上述限制業已放寬,外國廠商將進入國內大小工程及營造市場。外國業者可能挾其技術、工法、管理、經驗、資金等之優勢,進入我國市場。據統計八十五年營造業之產值達三千二百多億,佔國民生產毛額GNP之比率達百分之五.二,而八十六年度各級政府公共工程預算約六千零九十四億元,該年度可執行數約二千億,預估我加入WTO後,將有百分之十以上之市場受到衝擊。市場競爭增加的結果,短期內部分國內廠商恐遭淘汰。惟營造業本土化之特性對外來競爭者之加入,並不全然有利。反而可刺激我國廠商提升競爭力,引入新觀念、新技術、新工法。具有專業實力的我國業者,譬如鑽探、連續壁、模板、鷹架、鋼構業者,將有機會與外國業者合作。長期而言,國外優良廠商之加入市場,將有助於提升國內工程技術及品質水準,對於國內工程及營造業之永續發展,以及廣大民眾均有益處。 |
||||||||||
(四)行銷服務業 有關菸酒批發部分,我國自一九八七年陸續開放外國菸酒進口後,菸酒在銷售方面,由菸酒公賣局獨占專賣之局面實際上已不存在。菸酒專賣改制後,對配銷管道不作特別規範,菸酒之配銷將由市場機能決定,提供業者更多商機。至於已承諾開放之其他行銷服務業,因原本即非屬管制事項,故對於產業應無影響。 |
||||||||||
(五)教育服務業 (1)留學仲介服務業:開放外國人得以仲介我高中(含)以上學生赴國外求學之初期,可能導致部分在其本國難以生存之外國學校藉機在華宣傳招生,形成不良競爭;惟就遠期教育效益而言,我國人宜積極面對並調整國內教育機制,俾創造教育國際化之契機。 (2)高中(含)以上教育服務業: ◎外國人來台設校除可促進文教交流外,亦可增加國人就業機會,提高人力素質促進產業生產力。 ◎在教育自由化的過程,教育服務業之相關配套措施如未完善規劃,可能產生負面影響。 |
||||||||||
(六)環境服務業 目前對國外廠商來華從事環境保護服務業並無特別限制,加入WTO應不致對現存業者產生不利影響,還可增加業者至國外發展之商機。 |
||||||||||
(七)金融服務業 (1)保險服務業:由於目前我國人民一年保險費支出占國民生產毛額之比例僅為二十分之一左右,一般業者咸信,應尚有一倍以上的發展空間,我加入WTO,開放外國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市場,歐美諸國挾其歷史悠久,蓬勃發達之保險業強大競爭力,長期而言對我保險業可能有下列之影響: ◎負面影響: 保險業將面臨相當大的競爭,當競爭經營不善時,將引起不良後遺症。 外國保險業分公司一方面受我法律限制,他方面亦受其總公司限制,若總公司發生失卻清償能力情形,將造成保險監理上之困擾。 外商公司在開業初期,會對國內保險業專業人才有挖角現象,影響市場紀律。 外國相互保險公司的開放,預期將引進優良的保險業。惟因相互保險公司之型態在我國乃屬新型態,在缺乏相關經驗情況下,可能造成保險監理上的隱憂。 ◎正面影響: 引進優良的管理方法,提昇公司的經營績效。 帶動開發新種保險,使保險市場產品多樣化,提供消費者更多選擇機會。 刺激國內保險業提高服務品質,改進大眾對保險業之形象。 改善國內不良商品之發售,開發適當保單條款之承保範圍,藉以提供被保險人更佳的保障。 提昇專業行銷人員的素質和引進優良的行銷方法,有助於社會大眾對保險實際內容的正確認識和了解。 引進專業保險經紀人制度,將促進國內保險輔助人制度日趨健全。 促使保險市場更加活絡,有助我國之經濟發展,加強台灣推動自由化之動力。 有助於我國保險業者在海外之經營,因而加速我國保險業國際化之發展,我國成為亞太金融中心或營運中心的計畫亦可早日達成。 (2)銀行服務業: ◎我國於申請加入WTO之前,為因應國際金融環境之轉變,金融技術革新之衝擊及國內經濟金融環境之變化,自七十六年以來即採取金融自由化及金融國際化之措施,促進市場競爭,提高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之效率。七十九年開放國人新設商業銀行後,又開始籌劃逐步放寬外國人在華經營銀行業務之限制,以符合GATS市場開放之原則,並有利於我國金融中心之發展。另外國銀行在華新設分行、分行設立地點及家數之限制,亦已修正放寬。放寬後,具專業經營特色之外國銀行將較容易進入我國市場,增進我國金融市場多樣化之發展。 ◎以零售銀行業務(Retail Banking)為經營重點之外國銀行,在電腦化方面之優勢,將可提昇我金融業之服務效率及品質。此外,由於WTO各會員均須依據GATS規範逐步撤除其服務業貿易障礙,開放其國內金融市場,在我國加入WTO之後,我國金融業者將享有廣大的海外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如能掌握此一契機加入,將有助於我國金融業在海外之經營,並有利於我國企業之國際化。 ◎取消銀行國外負債餘額之限制,將使短期外資流入更自由,銀行得以更靈活之國外負債管理支應其外幣融資等相關業務之推展。惟銀行國外負債餘額繳存準備金,可能增加銀行外幣資金成本,因此銀行需更審慎調度運用其外幣資金。 ◎放寬外人投資外匯經紀商,可加速引進國際貨幣經紀商,惟初期對已成立之本國外匯經紀商將造成競爭壓力,然長期而言,有競爭才會提升外匯市場經營效率。同時較難控制來台營業之國際貨幣經紀商之經營品質,惟因外匯經紀商僅係仲介銀行間外匯業務,並不持有部位,亦不參與經撮合後銀行間之交割業務,除錯帳損失外,尚無重大之負面影響。 (3)證券服務業:證券市場自由開放之後,我證券市場將面臨高度之競爭及更趨複雜之跨國交易活動。先進國家可能挾其純熟之金融操作技巧,迫使我國業者處於競爭劣勢。此外,國際化之後,亦可能伴隨著國際洗錢不法交易犯罪之產生。惟入會後,將使我國證券市場更能符合國際水準,有助國際交流,從而促進證券市場之深度、廣度並更成熟,以早日達到現代化、國際化之目標。 |
||||||||||
(八)健康及社會服務業 承諾內容完全依照我國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故對於我國產業不致產生影響。 |
||||||||||
(九)觀光及旅遊相關服務業 (1)旅行業:目前國內旅行業(含分公司),已近二千一百家,旅遊市場將因開放外人投資旅行業經營出國旅遊業務(Outbound)或來華旅遊業務(Inbound)而有所不同。 ◎出國旅遊業務方面:國內旅行業百分之九十以上均以經營出國旅遊業務為主,市場競爭甚為激烈,國外業者在競爭者過多,發展空間有限,及人和與地利均不如國內業者情況下,可能以設立代表人或與國內業者發展互惠合作關係。國外業者亦可能以其對國外地區法令、遊程景點之了解,暨相關地利及配合措施便利之優勢,在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低價、不需轉包、品質保證等促銷方式佔有市場。惟引進外人投資可透過競爭與學習,適度提高出國旅遊的躉售業務以及旅遊服務品質。同時經由旅遊服務品質的提升,將有利於國內消費者並減少旅遊糾紛。
|
||||||||||
(十)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 為符合GATS第二條最惠國待遇原則,我國承諾在加入WTO之後,刪除有關設立新聞通訊社之互惠規定。由於WTO會員中除埃及、象牙海岸及哥斯大黎加等少數會員就此行業填列最惠國豁免清單外,其餘會員皆無限制,即大多數WTO會員均對我開放此行業,故我國加入WTO之後對我國新聞通訊社事業應不致有影響。 |
||||||||||
(十一)運輸服務業 (1)空運服務業:過早或過多之開放,將危及新興行業(如地勤業、民航運輸業等),影響我國空運事業的競爭及成長。惟依現行GATS空運業附則規定,承諾開放項目不多,對國內業者影響不大,反而可藉開放外國空運相關行業,引進競爭機制及新管理技術制度,逐步改進產業結構,引導本國相關行業向高層次發展。尤其航空器維修之開放對飛航安全應有助益。電腦訂位系統之開放則可提昇空運服務品質。 (2)陸運服務業:藉由外商加入市場競爭,可加速提升經營技術與服務品質,促進運輸市場之自由化,對健全運輸市場結構及推動亞太轉運中心計畫,具有正面之影響作用。另大部分內陸運輸服務的提供,均須透過在國內投資並設置營業場站,其對外之開放措施,對國內生產及就業機會,勢將產生帶動作用。總而言之,內陸運輸市場之開放,乃大勢所趨,多數業者已有所體認並早有因應之道,因此,一般預測對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將呈現利大於弊的效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