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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將針對可能受較大影響之特定服務業,概述相關主管機關研擬之因應措施。至於我國原本即已開放外人投資之服務業,則無研擬因應措施之問題。 | ||||
(一)商業服務業 | (二)通訊服務業 | |||
(三)營建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 (四)行銷服務業 | |||
(五)教育服務業 | (六)環境服務業 | |||
(七)金融服務業 | (八)健康及社會服務業 | |||
(九)觀光及旅遊相關服務業 | (十)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 | |||
(十一)運輸服務業 | ||||
(一)商業服務業 (1)專業服務業: 外國人欲提供我國各專業服務業之專屬業務,需先通過我國考試,取得各專業服務執業資格,此對外國人已形成嚴格限制,故對國內業者之影響十分有限。至於不經我國考試之﹁外國法事務律師﹂來台執業,因有資格條件之要求,其執業範圍亦有限制,當可減少對我法律服務業市場之衝擊。且外國法事務律師在台執業須經法務部許可並申請加入律師公會,未來將經由主管機關及公會之嚴密監督以防止違法執業行為。 (2)不動產仲介服務業: 修正相關法令以符合國際承諾,並訂定管理規範,健全產業發展。為因應外來業者之競爭力,業者本身除應提昇服務品質,擴大國際經營理念外,政府並將以輔導強化企業之體質,提昇國際競爭力為長期發展之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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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訊服務業 (1)電信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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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建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由於GATS係以公平合理及透明化為目標,長期而言,遵守此協定之規範,將有助於我國相關產業之發展。政府將加強對業者之宣導,使業者提早強化競爭體質,減少開放市場後面臨之衝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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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銷服務業 有關菸酒批發服務業部分,為健全菸酒管理,對菸酒之標示、廣告、衛生標準另有規範,以確保開放菸酒產製後之菸酒品質,並防杜不當促銷,維護國民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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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服務業 (1)留學仲介服務業: 為避免留學仲介公司代學校在華收取學費及減少其它可能衍生糾紛爭議,教育部將提供業者及民眾遵循參考。 (2)外國人來台設高中(含)以上學校部分: ◎輔導有意來台設校者依私校法等規定提出申請,使之合法化。 ◎嚴格取締非法招生授課者,以保障學生學習權。 ◎加強國際文教交流,增進彼此瞭解與認識,以提昇教育水準,進而促進產業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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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環境服務業 持續輔導國內環境服務業者,提升其技術及管理能力,增加國際間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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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金融服務業
(1)保險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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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年六月十日修正「外國保險業設立聯絡處審核要點」,放寬申設資格條件,取消外國保險業之資本額及經營經驗需達一定條件,方得設立分公司之限制,並允許外國保險業免提互惠證明,即能申請設立分公司。 | ||||
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財產保險費結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人身保險費率結構」,實施費率彈性化,以作為未來實施費率自由化之基礎。 | ||||
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放寬申設資格條件,取消外國保險業之資本額及經營經驗需達一定條件,方得設立分公司之限制,並允許外國保險業無須先設聯絡處滿一年及免提互惠證明,即能申請設立分公司。 | ||||
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修正「保險公司設立標準」,放寬申設資格條件,取消外國保險業之資本額及經營經驗需達一條件,方能擔任新設保險公司發起人之限制。 | ||||
八十六年五月修正「保險業管理辦法」,規定具有國際性質且情形特殊或經財政部核定過之保險,得採備查方式辦理。 | ||||
八十六年五月修正「保險業建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要點」,加強保險業內部控制之功能,確保保險業財務之安全,促進保險業之健全發展。 | ||||
八十六年六月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增加保險業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等之種類及限額之規定,以推動保險國際化。 | ||||
八十六年七月修正「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對外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設立分公司允許免提互惠證明。並取消外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公司須在國外經營同類業務五年以上方可來我國設立分公司之限制。 | ||||
八十七年一月修正「個人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費率,實施費率彈性化,以作業未來實施費自由化之基礎。 | ||||
八十七年二月修正「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放寬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分公司之申請時限為每年七月一日起六個月。 | ||||
八十七年三月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開放業務員可同時登錄為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業務員,俾其可同時招攬產、壽險業。 | ||||
八十七年六月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以配合保險自由化及國際化政策並加速保單審查時限。 | ||||
為促使保險市場國際化,提供更多樣保險商品與消費者,在特殊情形下,部份保單可以英文出單,但須檢附中文譯本。 | ||||
◎加強對保險業之宣導,俾使保險業界了解我申請加入WTO對保險業可能造成之衝擊,預為應有的調適: | ||||
強化公司經營,研訂各種策略:由於經營環境改變,競爭壓力增強,國內保險業應針對本身有限資源,在保單、保費、推廣以及行銷通路等方面研訂各種策略。 | ||||
落實內部稽核制度,增進經營績效:保險業應切實依照財政部頒訂之「保險業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要點」辦理,以因應保險市場開放後之強烈競爭,增進公司經營績效。 | ||||
強化資本結構,改進經營體質:獲准來台設立分公司之外商公司大部分均財力雄厚,競爭力強,為應付此壓力,我保險業亟需早日改善經營體質,逐步辦理增資,有效累積準備金,以增進企業實力,進而提高承保能量。 | ||||
拓展海外市場,建立國際企業:為因應自由化及國際化之潮流,我保險業應長期規劃拓展海外保險市場,積極參與海外投資,並藉參加國際性會議,以提昇在國際市場之形象,並引進最先進之保險行銷理念或相關資訊,以提高保險業之事業水準,使我國保險業早日躋身於國際先進保險業之列。 | ||||
(2)銀行服務業: ◎發展我國成為區域金融中心為政府既定政策。參考香港、紐約及倫敦等金融中心之發展經驗,皆係經由開放全球金融機構之參與,藉助金融機構之全球網路及國際金融業務操作經驗,方能造就今日繁榮之規模。開放外國金融機構參與我國金融市場,除可促進競爭,提高整體資金運用效率外,更可符合GATS之規範,因此未來政府仍將持續以漸進方式開放我國金融市場。總體而言,此漸進開放方式,短期內或將影響我國銀行之營運,然就長期而言,加入後,因可促使業者服務品質之提昇,改進我國金融市場效率,當有助於我國亞太營運中心之發展。就業者而言,未來我國銀行所面臨的是國際競爭,而金融市場亦將朝向多樣化發展,我國業者宜先評估未來市場環境,了解競爭優勢,以尋求未來市場利基,確定經營方針,並加強電腦化之推行,研發新種金融商品,以提昇自身之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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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公營銀行因受預算、審計及人事法規之約束,無法與其他銀行公平競爭,已訂定公營銀行民營化之時間表,以資因應;並已擬妥「公營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中。另外,亦鼓勵銀行赴海外設置分支機構,建立環球金融網路。 | ||||
◎取消對銀行國外負債餘額之限制後,當危急情況發生,可以提高國外負債準備率方式,防杜大量短期外資之流入,以穩定國內匯市。又為避免銀行外幣資金成本過高,影響其對外競爭力,對銀行國外負債計提準備金措施,預計將僅於國外資金大量流入影響國內金融穩定時方實施,而該準備率將考慮國際水準適度調整。 | ||||
放寬外人投資外匯經紀商之限制後,對於申請案之審核,將採取審慎處理原則辦理。至於已成立之本國外匯經紀商應速增加設備及專業人才,提高效率,俾減低未來競爭衝擊以維持正常營運。 | ||||
(3)證券服務業: 我國加入WTO以後,將可開放證券業僱用具備法訂定資格之外國人來台,有助於證券業外國人士引進,對推動我國證券界之專業化及多元化將有助益。惟加入WTO以後,服務業亦將自由化,使外國專業證券商亦可自由來台設立分支機構,並擴展其業務,增加證券業之競爭。是以,為因應加入WTO可能產生之衝擊,我國陸續開放並輔導證券商朝向大型化、多元化及國際化方向發展。近幾年來開放重大措施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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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證券商之大型化,開放證券商股票上櫃,藉由資本市場取得資金,並進一步擴大其經營規模。 | ||||
促進證券商之多元化,開放證券商得從事各項新興業務,包括開放證券商申情發行認購(售)權證,或申請兼營期貨相關業務。未來更將輔導證券商,朝向投資銀行方向發展。 | ||||
推動證券商國際化:開放證券商得至海外設立子公司或辦事處,以朝國際化方向發展。 | ||||
(八)健康及社會服務業 維持現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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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觀光及旅遊相關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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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 承諾事項對我國產業不致有衝擊影響,暫不提因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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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運輸服務業 (1)空運服務業: ◎逐一分析我國空運各行業具體情況,評估未來應採保護或開放原則,以及開放之程度。 ◎為進一步提昇服務業國際化、自由化之程度,配合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將。修正相關法令並檢討行政措施,如簡化分公司、總代理等申請作業文件程序。 ◎依據GATS空運業附則之規定,貿易委員會每五年將定期檢討空運業之發展並修訂附則,未來視其修訂情況配合檢討辦理。 ◎空運服務業屬高科技、國際化且競爭激烈之行業,目前雖承諾開放之項目有限,對業者衝擊不大,但未來五年內,GATS貿易委員會將檢討開放情形。故相關國內業者仍應及早因應。 (2)陸運服務業: ◎對於陸運部分之市場開放,我國向來採取保護主義的作法,此顯已違反GATS相關規定,有鑑於此,目前因應的基本作法,係依GATS容許以漸進開放之方式,參酌現階段各國堅持要求開放的事項,先行檢討研議開放措施,其他次要無迫切性事項,則留待未來再檢討辦理。 ◎而在研議相關開放措施的過程,除成立相關專案小組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共同策劃設計外,另透過各種場合或(巡迴)研討會與業者民眾及民意代表溝通,說明入會之權利義務關係,並廣徵各方建言,以為政策決定之重要參考。 ◎另為因應外來競爭,除由業者繼續強化營運體質外,政府當責無旁貸做好相關管理措施,並已請業者多加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提供之免稅優惠措施,藉以達到產業升級及加強國際競爭能力之雙重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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